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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查字〔2017〕6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08-25 09:13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7〕6號

方永誌(粉煤場):

地址:嶽陽縣新開鎮興隆村

法定代表人:方永誌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50220****

經查,我局於2017年8月24日對你粉煤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粉煤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在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2、粉煤灰未經環保設施處理,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群眾反映強烈。

以上事實,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和《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查封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製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