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罰字〔2017〕77 號
李亞(樟樹煉油):
公民身份號碼:李亞43062119****23141X
地 址:嶽陽縣新牆鎮
負責人:李 亞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7月12日對你(樟樹煉油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樟樹煉油場)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1月在嶽陽縣新牆鎮前進村新建樟樹煉油項目。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我局於 2017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8 號)告知你(樟樹煉油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樟樹煉油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向我局申請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8 號)和2017年7月21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責令你(樟樹煉油場)立即停止建設,作出罰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賬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樟樹煉油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者嶽陽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