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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75)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07-19 09:07 瀏覽次數:1

嶽縣環罰字〔2017〕75號

潘衛兵(牲豬養殖場):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柏祥村明淑片明上組

負責人:潘衛兵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70924****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5月16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向外環境,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你場排放廢水中懸浮物排放濃度為374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916mg/L(標準值≤400mg/L)、總磷排放濃度為31.6mg/L(標準值≤8.0mg/L)、氨氮排放濃度為320mg/L(標準值≤80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24000個/L(標準值≤10000個/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證。該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5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78號)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養殖場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78號)和2017年5月31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我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配套建設環保處理設施,養殖廢水經處理達標後進行綜合利用,並作出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