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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73)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07-13 10:01 瀏覽次數:1

嶽縣環罰字〔2017〕73號

嶽陽豐利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617052089L

法人代表:馬修國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鹿角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5月19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你公司排放汙染物采樣監測,檢驗報告顯示:1、鍋爐排氣筒顆粒物排放濃度為69.2mg/m3(標準值為≤30mg/m3),超過《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標準;2、廠界東北側臨近楊茂湖(下風向)臭氣濃度為21(標準值為≤20),超過《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二級標準。以上的違法事實有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報告(NO:CCIC04170194)、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5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79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79號)和2017年5月31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壹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