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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72)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7-07-06 09:59 瀏覽次數:1

嶽縣環罰字〔2017〕72號

何新波(嶽陽縣中信村中信養殖場):

負責人:何新波

身份證號碼:43062119****21103X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中信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7年6月3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你養殖場外排廢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為312mg/L(標準值為≤80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個/L(標準值為≤10000個/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4660mg/L(標準值為≤400mg/L)、總磷排放濃度為88.9mg/L(標準值為≤8.0mg/L)、懸浮物排放濃度為40200mg/L(標準值為≤200mg/L),均超過了《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委)〔2017〕第138號)、調查詢問筆錄、檢查(勘察)筆錄、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7年6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5號)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養殖場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7〕85號)和2017年6月22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按照《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求,我局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陸仟叁佰肆拾柒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43690104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