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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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階段性公示

來源:食藥工質局 發布時間:2018-10-25 12:26 瀏覽次數:1

一、關於嶽陽縣金峰食品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8年5月24日,本局接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關於嶽陽縣金峰食品廠生產經營的產品經抽檢不合格。經初步核查,6月4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3月15日,當事人生產了“口口饞烤鴨脖”6件(成本價:150元/件,銷價195元/件,規格:300包/件),其中70包作為樣品郵寄至株洲一家客戶,另有230包作為樣品已被顧客吃完。2018年4月18日,株洲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上述產品抽樣並檢驗,2018年5月24日,接株洲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報告編號:4303180404460-S),判定上述產品所檢項目中“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其修改單的標準要求。截止案發日,上述食品給客戶試吃用去1件(含抽樣檢驗37包),庫存5件,沒有銷售。貨值金額共計1170元,沒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8年6月8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鑒於當事人無主觀惡意,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屬於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不合格食品“口口饞烤鴨脖”5件。

二、罰款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二、關於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8年6月6日,本局接嶽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嶽食藥監稽檢函﹝2018﹞18號:不合格食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書交辦函及檢驗報告,關於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兩種產品不合格。當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5月1日,當事人分別生產了:“香辣醬脖”24件(成本價:208元/件,銷價:230元/件,規格:400包/件)、“香辣鴨翅”15件(成本價:200元/件,銷價:220元/件,規格:400包/件)。2018年5月8日,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委托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抽樣並檢驗,2018年6月6日,本局接嶽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嶽食藥監稽檢函﹝2018﹞18號:不合格食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書交辦函及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C18-0123、SC18-0124),上述兩種產品所檢項目中“山梨酸”、“防腐劑比例之和”項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日,上述食品抽檢各用去167包,“香辣醬脖”已銷19件,庫存4件233包;“香辣鴨翅”已銷10件,庫存4件233包。貨值金額共計8820元,違法所得61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8年6月11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鑒於當事人無主觀惡意,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屬於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不合格食品“香辣醬脖”4件233包,“香辣鴨翅” 4件233包。

(二)、沒收違法所得618元,罰款人民幣19382元;合計罰沒人民幣20000元。上繳國庫。

三、關於湖南湘味楊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8年6月15日,本局接嶽陽市嶽陽樓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線索移送函(湘嶽樓)食藥監食案移﹝2018﹞08號及檢驗報告(證書編號:4303180403786-S),判定湖南湘味楊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產品經抽檢不合格。6月19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3月10日,當事人生產了“湘正味小米辣”10箱(成本價:23.5元/箱,銷價:24元/箱,規格:12kg/箱)。2018年4月4日,嶽陽市嶽陽樓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抽樣檢驗。2018年6月15日,本局接嶽陽市嶽陽樓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線索移送函(湘嶽樓)食藥監食案移﹝2018﹞08號及檢驗報告(證書編號:4303180403786-S),上述產品所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其修改單的標準要求。截止案發日止,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已全部銷完,貨值金額240元,違法所得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8年9月6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鑒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屬於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5元,罰款人民幣5995元,兩項合計人民幣6000元。上繳國庫。

四、關於湖南湘味楊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8年7月23日,本局接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兩份檢驗報告(No:SC18-0301、No:SC18-0302),判定湖南湘味楊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湘正味卜豆角、湘正味小米辣兩種食品不合格。次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生產了“湘正味卜豆角”100袋(成本價:8.6元/袋,銷價:9.5元/袋,規格:1kg/袋)。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生產了“湘正味小米辣”60袋(成本價:3.2元/袋,銷價:3.5元/袋,規格:2kg/袋)。2018年6月12日,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抽檢計劃,委托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抽樣檢驗。2018年7月23日,接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兩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No:SC18-0302)判定上述產品“湘正味卜豆角”所檢項目中“大腸菌群”不符合GB2714-2015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另一份檢驗報告(No:SC18-0301)判定產品“湘正味小米辣”所檢項目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日,當事人已將上述食品全部銷完,貨值金額1160元,違法所得9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8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鑒於當事人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且積極召回不合格食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屬於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98元,罰款人民幣4902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五、關於湖南湘之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8年9月3日,本局接嶽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書交辦函及檢驗報告(No:SC2018060470),判定當事人湖南湘之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艾研”黑鴨魚產品經抽檢不合格。當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3月17日,當事人生產了:“艾研”黑鴨魚3件(成本價:225元/件,銷價:240元/件,規格:15g/袋)。2018年6月1日,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委托陝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上述產品抽樣檢驗。2018年9月3日,本局接嶽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嶽食藥監稽檢函﹝2018﹞35號不合格食品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書交辦函及檢驗報告(No:SC2018060470),上述產品所檢項目中“雙乙酸鈉”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上述食品已全部銷完,貨值金額720元,違法所得4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8年9月30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鑒於當事人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調查,且積極召回產品,查找分析原因,並整改複查食品安全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屬於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45元,罰款人民幣9955元,合計罰沒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嶽陽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