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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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有何不同?

來源:縣財政局 發布時間:2018-08-23 14:26 瀏覽次數:1

國務院出台的意見,同時在文中出現了“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性債務”兩種表述,這兩個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於何種考慮?

如意見在第一部分總則中明確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製,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實現‘借、用、還’相統一。”第三部分“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製和預算管理”中也多次出現“地方政府債務”這一表述。

但無論意見名稱還是總則及強調“控製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第四部分等多個地方,意見還出現了十餘次“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表述。

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債務範疇並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範疇,除包括政府舉借的債務外,還包括事業單位、融資平台公司等舉借的政府性質的債務。按照規範管理的要求,今後地方政府隻能由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隻會保留“政府債務”,不再有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

“考慮到《意見》既要規定今後的規範管理,也要兼顧存量債務的過渡處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點采用了不同的表述。”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