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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

來源:食藥工質局 發布時間:2018-06-04 17:17 瀏覽次數: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和《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和登記效率,現就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

在全麵開放企業名稱庫的基礎上,2017年10月底前全省範圍內全麵推行各類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與企業設立登記機關不屬於同一機關的企業名稱、應當由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外,不再實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由申請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擬定名稱,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對擬申請使用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改革內容

(一)改革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製度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在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一並申報,無須預先申報核準。但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與企業設立登記機關不屬於同一機關的或者需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推動一般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與應申請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製度相結合,由申請人根據實際情形來自主選擇申報辦理。

通過名稱自主申報係統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不再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因前置審批或其他原因,需要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應按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網上和現場均可)辦理。

(二)建設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

在開放企業名稱庫的同時,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製定的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建設,並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係統建立有效鏈接,方便申請人填報相關信息,提交企業名稱申請。申請人應根據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用語(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名稱要素依次排列的順序,使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進行自主申報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係統的自助預查、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篩查、比對服務,具體可查詢、比對以下事項:

1、擬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禁用規則的情形和字樣;

2、擬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涉及企業名稱限用規則的情形和字樣;

3、擬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

(三)優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流程

申請人在申報企業名稱時,可自行登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進行查詢、比對,參照係統查詢、比對結果及提示信息,區分不同情形通過係統向企業登記機關申報:

1、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比對擬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存在違反名稱禁用規則規定的情形和字樣,如存在,係統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如不存在,允許申請人申報;

2、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比對擬申報的企業名稱是否涉及名稱限用規則規定的情形和字樣,如涉及,係統提示申請人填報相關信息,自動比對申請人申報的信息是否符合限製性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允許申請人申報,不符合條件的係統予以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如不涉及,允許申請人申報。

3、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比對擬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企業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並區分情形辦理:

(1)存在相同的企業名稱,係統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

(2)存在近似的企業名稱,係統列出所有近似名稱,提示申請人依以下條件申報:

①如擬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係統提示申請人填報是否取得近似企業授權或與該近似企業有投資關係的相關信息,並自動比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取得授權或有投資關係的允許申請人申報;未取得授權或與該近似企業無投資關係的,係統提示不允許申請人申報。

②如擬申報的企業名稱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讀音相同或相近,但字形不同;或雖然字號相同但名稱中的行業表述用語不同,注冊該名稱有可能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公眾誤解,係統提示申請人謹慎選擇,告知申請人申請該名稱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如申請人選擇繼續申報,應向企業登記機關承諾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當出現名稱近似糾紛時,願意根據民事糾紛解決原則,通過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並願意按照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訴訟判決的要求配合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申請人網上簽署《承諾函》後,允許申請人申報。

為有效避免名稱糾紛,經係統自主查詢比對後的名稱在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需進行全數據庫比對校驗,如發現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名稱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明顯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人誤解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可予以告知,並不予受理相關材料,口頭告知其重新申報,企業應自覺服從登記機關規範指導。

(3)不存在上述第(1)、(2)類情形的,允許申請人申報。

4、對不允許申報登記的名稱申請,企業登記機關通過係統告知申請人不予申報的理由。成功申報企業名稱的,企業登記機關通過係統告知申請人,係統在網上提供《自主申報名稱告知書》打印服務。

企業名稱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合並受理,冠省名企業名稱(不含字號、不含行業、四個名稱要素不依次排列的特殊企業名稱除外)省工商局授權企業登記機關進行名稱登記。申請名稱登記無須向登記機關提交《自主申報名稱告知書》,但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名稱自主申報通過後,係統自動暫存該申請記錄,並保留該名稱30天,保留期內申請人未提交設立登記申請的,該名稱自動失效。對在保留期內自主申報名稱,如需調整該名稱相關項目,將原申請項目記錄調整後重新提交,保留期限仍從首次提交之日起計算為30天,申請人隻能申請調整一次。對在保留期內自主申報名稱,如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但隻能延期一次,延長期限為30天。

經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係統校驗通過的,申請人可自主選擇、使用。申請人確定使用後,係統自動將該名稱導入企業注冊登記係統。申請人應在名稱保留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

企業不得以自主申報或預先核準在保留期內未經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實行信用承諾製度

選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信用承諾書應載明以下內容:(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麵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2)承諾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3)承諾出現名稱爭議糾紛的,願意通過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4)承諾按照上述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由企業全體投資人簽署,在申報開業或變更登記時提交給企業登記機關存檔。

(五)強化名稱爭議處理

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誤導公眾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企業成立後應當依法使用名稱,對其名稱使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構建多渠道名稱爭議處理機製。建立便捷高效的名稱爭議處理機製,自主申報名稱的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產生爭議和糾紛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認定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明確登記機關名稱認定程序。自主申報名稱的企業登記注冊後,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的,按照以下程序在60日內作出認定:

(1)查證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情況;

(2)將有關名稱登記情況書麵告知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在30日內對名稱使用問題提交書麵意見,當事人未按期提交書麵意見的,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3)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作出認定。情況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認定期限,並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登記機關在名稱認定時,可以邀請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相關人員參加。

3、完善和加強糾正處理機製。登記機關對經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或依據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判決應予糾正的企業名稱,在作出認定決定或收到相關處理決定、裁決、判決書後按照以下程序作出處理:

(1)登記機關書麵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2)經登記機關責令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限製辦理除名稱變更以外的其他事項變更登記,並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以該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向社會公示,同時標注“**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企業按照要求變更名稱後,以變更後的名稱公示,取消標注。

依法處理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之間衝突。要完善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權利衝突解決機製,對於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發生爭議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法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負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工作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做好案件移交、提出建議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是推進企業登記全程便利化的重要舉措。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與其他商事製度改革有機結合,統籌推進。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有關建章立製、人員配備等保障工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二)認真清理企業名稱庫。各地要組織力量,對企業名稱庫進行認真清理,對有關數據進行合理分類,刪除冗餘,糾補錯漏,確保公開數據準確規範,有效釋放名稱資源。

(三)廣泛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等多種途徑宣傳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舉措和相關查詢比對自主申報規則,讓公眾和企業了解有關信息,在方便查詢、有效比對、自助選擇等企業名稱申報過程中體驗到更多更實在的便利化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