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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1001 |
嶽縣政辦發〔2018〕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
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發
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29號)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7〕474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城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區人口(含暫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區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城區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鬥的垃圾)收集並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不含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等。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縣發改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製定和調整,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市發改、城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則製定。製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實行價格聽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汙染誰付費的原則。縣城區範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和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應由政府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並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第十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可采取環衛部門直接征收和委托相關部門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
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醫院、學校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縣洞庭供水公司伴水代征;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委托縣財政局代征;營運車輛委托運管或交警部門代征;廠礦企業按在冊人數、經營場所按營業麵積、自備水源用戶和其他征收對象由環衛部門直接征收。(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環衛主管部門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製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同時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製。
清掃保潔實行企業化經營和市場調節價。清掃保潔單位負責城市街道、公共場地以及開展與委托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二條 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清掃保潔費可向委托單位、個人收取,具體標準雙方協商確定。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後,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有關的衛生費等收費項目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小區清掃保潔,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清掃保潔費按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每戶每年30元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取;在業主大會成立後,清掃保潔費由被委托清掃保潔主體與居民或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按合同約定提供清掃保潔服務和收費。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鬥)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由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垃圾產生單位。
第十四條 環衛部門應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各受委托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委托書,開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 代征單位(縣財政除外)按收繳額3%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對超額完成代收任務的單位,委托單位應給予表彰及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環衛部門以及代征單位不得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確保足額征收到位。
第十八條 對五保戶、低保戶等困難人群實行優惠政策。對低保戶憑有效證件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五保戶、重度殘疾戶憑有效證件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製,依法擇優選擇投資商,承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環衛部門應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後,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後,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二十條 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製度,按規定時間向縣發改、住建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環衛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並會同環保主管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保質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環衛主管部門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發改、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嶽縣政辦發〔2014﹞8號)同時廢止。
附件: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附件
嶽陽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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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收費對象 |
計費 單位 |
收費標準 (元)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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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鎮居民住戶、暫住人口 |
戶·月 |
8 |
1.一表多戶和一戶多表的,通常按實際戶頭數收取;一表多戶無法統計住戶數的,可按用水量0.4元/噸計征;一戶多表,水表無用水量的不視為1戶且不計入戶頭數,水表用水量每月超過5噸的視為1戶且計入戶頭數; 2.一戶一表,用水量每月超過30噸的,其超出部分按0.4元/噸累加計征。居民小區抄總表的,按用水量0.4元/噸計征,不重複計征戶頭費; 3.自備水源的,按實際戶數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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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地駐縣單位等 |
人·月 |
6 |
1.按在冊人數(含臨時工)計征; 2.財政撥款單位由財政代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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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含幼兒園)、醫院 |
元/m3 |
0.3 |
按用水量計征,由洞庭供水公司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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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企業(不含臨街門店) |
人·月 |
3 |
按在冊人數(含臨時工)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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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小遊園 |
㎡·月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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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施工、裝飾裝修 |
元/m2 |
4 |
按建設或裝飾裝修總麵積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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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運輸煤炭、砂礫石、土石方(含礦土)及各種流散物 |
元/m3 |
2 |
按立方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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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汙染應急處理 |
元/m2 |
8 |
按汙染麵積計征,自行清掃的減半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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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道施工 |
元/m2 |
25 |
按破道麵積計征(能按環衛部門要求自行清掃、搬運渣土的,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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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賓館、旅社、招待所 |
床·月 |
3-6 |
按客房床數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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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洗灰場、煤店、預製構件場、木材場、香蕉洞 |
月·處 |
1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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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廣告、宣傳單(含散發廣告宣傳車) |
天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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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機動 車輛 |
客車、公共汽車(含大巴)、貨車、農用車(含三輪、五輪) |
台·年 |
320 |
從事田間作業的農機專用車輛免征;不含外地過路車輛(掛外地車牌但長期在本地從事運輸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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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 |
台·年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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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 |
台·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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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機動車輛(含三輪摩托) |
台·年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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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汽車(摩托)修理、個體洗車等行業 |
月 |
100-150 |
視規模大小上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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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經營性停車場 |
m2·月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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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吧、電子遊戲室、台球、家俱城 |
月 |
60-120 |
視規模大小上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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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 (食堂) |
固定門麵餐館 |
月 |
50 |
餐桌在4桌以上的,每增加一桌每月增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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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快餐店、夜攤點 |
月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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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工廠 |
小型榨油、釀酒作坊(廠)、豆腐、米粉、副食品加工 |
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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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 |
m2·月 |
0.8 |
按經營麵積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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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鋪 |
固定門麵或攤點 |
月 |
30 |
按門麵數計征,門前保潔不得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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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總會、歌舞廳、卡拉OK廳、電影院、茶樓(不含餐飲)、按摩、洗腳、桑拿浴場、美容美發 |
100-500m2 |
m2·月 |
0.8 |
按經營麵積階梯式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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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2以上的部分麵積 |
m2·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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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超市、倉儲(物流庫)、汽車銷售(含4S店) |
100-500m2 |
m2·月 |
0.8 |
按經營麵積階梯式計征。從事經營活動的倉庫按商鋪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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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2以上的部分麵積 |
m2·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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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展、商品展銷、商業演出等 |
元/天 |
100-500 |
按規模大小上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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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門麵攤點 |
攤·天 |
1 |
含提籃小賣、擦皮鞋和其它小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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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瓜果、蔬菜批發 |
噸 |
10 |
臨時瓜果、蔬菜批發自產自銷的減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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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 |
元/噸 |
0.5 |
按用水量由洞庭供水公司伴水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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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運費 |
噸/公裏 |
3 |
經環衛部門許可自運到指定地點的,不交清運費但須交垃圾處置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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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處置費 |
噸 |
15 |
特種垃圾每噸另加收20元(醫療廢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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