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嚴格耕地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嚴格耕地用途管製,堅決製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二、製度安排
“占補平衡”製度 由縣級及縣級以上部門實施、占用耕地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由鄉鎮及鄉鎮以下單位實施、占用耕地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進出平衡”製度 一般耕地轉變為其他農用地或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同等數量與等級予以補充,實施“進出平衡”。
三、用地程序
農村道路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涉及農用地的,報縣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灌溉設施用地,由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水利部門審查或備案;
設施農業用地,由生產經營者提出用地選址意向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後依法簽訂用地協議,再持用地協議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將備案信息匯交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
四、耕地用途管製
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綜合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占比、水稻畝產量等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範通則標準。
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禁止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要優先用於種植糧食作物,特別是水稻生產,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一般耕地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
對嚴格管控區和天水田、高岸田、礦區滲漏田等不適合發展水稻生產的區域,要優先發展旱雜糧、飼草和工業用糧等大口徑糧食,確保糧食種植麵積相對穩定。
管護新增耕地。新立項的新增耕地項目,鄉鎮人民政府全程參與監管。新增耕地開發項目和增減掛鉤耕地項目形成的耕地,不得永久性建設占用,不得用於林果業種植。
水稻生產功能區監管。不得擅自調整水稻生產功能區,不得違規在水稻生產功能區內建設種植和養殖設施,不得違規將水稻生產功能區納入退耕還林還草範圍,不得在水稻生產功能區內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確保全縣54.83萬畝水稻生產功能區麵積底線不突破。
五、主要法律責任
對所有“非農化”“非糧化”等違法占用耕地行為,堅決露頭就打,嚴格快速查處。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一般耕地10畝以上,造成耕作層嚴重破壞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