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各類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包括突發各類群體性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
二、分級管理
各類突發事件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三、組織機構和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縣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縣應急指揮部下設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縣相關應急聯動及應急保障部門負責人組成。
四、應急處置措施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以及其他控製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優先安排、調度和通行,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3)組織有關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
(4)立即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複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製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按程序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7)視情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0)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1)依法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