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堅決遏製耕地拋荒,嚴守耕地保護紅線,有效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穩定糧食生產。
二、主要舉措
1. 嚴禁耕地拋荒。對零星拋荒丘塊,由村組集體組織代種代管;對拋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戶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由村組集體組織協調流轉恢複耕種;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由村組等集體組織(發包方)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2. 依法流轉耕地。對無力耕種的村組集體應引導其采取轉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轉;對外出創業棄耕的耕地,由村組集體書麵告知承包戶限期恢複耕種;逾期未恢複耕種的,由村組集體組織代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堅決杜絕耕地拋荒。
3. 穩定糧食種植麵積。堅決製止和糾正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現象,永久基本農田優先種三大主糧,其他耕地宜糧則糧、應種盡種,確保穩住現有糧食種植麵積。
三、嚴格執行種糧補貼政策
按照“種地得補貼,不種地不得補貼”原則,規範補貼發放操作程序,對已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成片良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麵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一律不予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
四、加大種糧扶持力度
加大對集中育秧、機插(拋)等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扶持力度,統籌資金,對較大麵積連片的專業化集中育秧秧田、新購置的插(拋)秧機,在原補貼標準上進行累加補貼,對開展機插(拋)社會化服務進行作業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