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規範建設工程項目收費行為。
二、適用範圍
在縣城工業園區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工業用地範圍內的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上的物流倉儲用房等項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三、嚴格落實優惠政策
應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應當堅持“應建必建”的原則,確實不能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下新建民用建築,根據國家相關文件減免易地建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