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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4 |
嶽縣政辦發〔2021〕4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
嶽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並參照《嶽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嶽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城各類綠地範圍的控製界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製線。
現狀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各類綠地邊界線;規劃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綠地係統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綠地範圍控製線;生態控製線是指規劃區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綠地係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閑遊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製線。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城管、生態環境、財政、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製、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勸阻和檢舉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
第二章 綠線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縣城管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製縣城綠地係統專項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城綠地係統專項規劃是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縣城綠地係統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製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麵積,劃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的綠線。
第八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做好綠地係統專項規劃,劃定建設用地內的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規劃區非建設用地內的生態控製線。
城市綠線的劃定應與城市紅線、城市黃線的劃定相銜接,與城市藍線、城市紫線的劃定相結合。
控製性詳細規劃應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綠地係統規劃為依據,劃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廣場用地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及附屬綠地現狀綠線。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明確綠地布局,並提出綠地設計控製指標。根據修建性規劃方案,由縣城管局劃定綠地界線;綠地建設竣工驗收後應納入現狀綠線管理。
第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綠地總量不得減少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綠線劃定後,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城管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公布綠線的調整、監督檢查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公園綠地和廣場用地應設立現狀綠線永久公示牌,並設立界樁。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等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及廣場用地等的綠地率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麵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範圍審查審批,並由縣城管局出具審查意見。
經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安排配套綠化建設資金,並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統一安排,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許可時,縣自然資源局應當會同縣城管局確定綠地率和綠地的地理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確定的城市綠地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製配套綠化用地麵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縣城管局審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所缺麵積的異地綠化建設資金上繳縣財政,由縣城管局統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縣城管局應當對綠化用地的麵積和位置是否符合綠線劃定的內容予以核實。核實結果並入規劃核實手續一同辦理。
第十五條 城市異地綠化建設資金的繳納標準,由縣財政主管部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城管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章 綠線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七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必須經縣城管局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臨時占用期滿,應在規定期限內恢複原狀。
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期間,占用者應當在現場設置相關標識,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準單位、恢複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花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樹木、花草、綠籬和其他植被;
(二)利用樹木、綠化設施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擅自在城市綠地上傾倒、堆放、焚燒廢棄物;
(四)違反規定駕駛或者停放車輛、用火、宿營、遊泳、垂釣,非法設置營業攤點;
(五)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麵鋪裝等綠地配套設施;
(六)挖土、采砂、取石,開墾種植,飼養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動物;
(七)其他損毀城市綠地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管理實行分工負責製,由縣城管局對綠地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負責人: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由縣城管局負責管護;
(二)附屬綠地,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管護;
(三)區域綠地,由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管護;
(四)已完成拆遷或曆史原因導致的具備養護條件但無人管護的綠地,經所屬社區報告給縣城管局,統一由縣城管局進行接管。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縣城管局依法確定管護負責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縣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