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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04-27 09:53 瀏覽次數:1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0〕2號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工信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三部門《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湖南省公安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19〕17號)、《嶽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市中心城區電動車管理的通告》(嶽政告〔2020〕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嶽陽縣範圍電動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和低速電動車。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低速電動車是指行駛速度低、續駛裏程、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和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含老年代步車等)。

二、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等強製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和其他違規電動車,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違規電動車。

三、電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現有違反強製性國家標準等規定不能注冊登記的電動車,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辦理臨時注冊登記(備案)手續,辦理了臨時注冊登記(備案)手續的,在過渡期內可上道路行駛,其中電動自行車過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電動車過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過渡期滿後禁止上道路行駛。

四、禁止未注冊登記或臨時注冊登記(備案)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五、禁止駕駛電動車從事非法載客營運活動。

六、禁止駕駛電動車違法載人、逆行、占道、打手機、闖紅燈、不戴頭盔等行為。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