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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0-01001 |
嶽縣政辦發〔2020〕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中小企業轉貸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為改善我縣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解決我縣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中小企業轉貸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並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中小企業轉貸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中小企業轉貸是指,注冊地在嶽陽縣範圍內的中小企業出現暫時性銀行還貸困難時,由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為其銀行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周轉。
第二條 成立嶽陽縣中小企業轉貸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城投公司、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台創園管委會、縣金融辦、縣人民銀行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轉貸辦)設縣工信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開展,負責協調有關各方按照本實施意見切實做好轉貸工作。
第三條 中小企業轉貸資金由社會資本方提供,社會資本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企業、民營企業。
第四條 轉貸資本金規模定為5000萬元。其中,縣城投公司出資1000萬元,其餘4000萬元由有意願的金融企業出資。金融企業應設立轉貸資金管理平台。轉貸資本金應注入轉貸資金管理平台,其使用應遵循“確保安全、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動使用”原則。
第五條 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應按照相關規定,構建完整的管理體係,建立完善的管理製度,設立健全的轉貸資金使用流程。其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轉貸資金使用對象為已在縣轄區合作銀行貸款、正常經營且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
第七條 使用轉貸資金應通過協議約定利率標準,其標準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通過轉貸獲取的利息收入首先用於維持轉貸服務正常運轉。仍有結餘的可轉增為轉貸資本金以壯大轉貸資金規模。
第九條 轉貸資金利息的收取、使用(含分配和轉增),應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轉貸資金出資方可根據國家政策和市場需求變化決定是否停止提供中小企業轉貸工作服務。決定停止提供中小企業轉貸工作服務的,應當向縣轉貸辦備案,並依法注銷其轉貸資金管理平台。轉貸資金管理平台注銷後,轉貸資本金及其孳息按出資比例返還給出資方。
第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
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