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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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來源:法製辦 發布時間:2018-11-29 15:36 瀏覽次數:1

YYDR-2018-01006

嶽縣政辦發〔2018〕7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8〕45號)及《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我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嶽政辦明電〔2018〕20號)的要求,經組織專項清理並認真研究,決定對《嶽陽縣城區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嶽縣政辦發〔2017〕4號)作出如下修改:

1.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將“第(五)項”修改為“第(四)項”。

2.將第十六條第(四)項中的“運輸車輛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及全密閉機械裝置證明資料”修改為“運輸車輛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

3.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地土地權屬和用途證明”修改為“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用途證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