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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來源:法製辦 發布時間:2017-11-29 15:30 瀏覽次數:1

YYDR-2017-00018

 

 

 

 

 

嶽縣政發〔2017〕8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發


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嶽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等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禁止區域和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以下簡稱“禁放”)。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銃和禮花彈等製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者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聲、光效果的禮炮。

第三條  縣城區禁放區域的四至為:

東:嶽陽縣殯儀館至榮家灣火車站,以京廣鐵路為界;榮家灣火車站至榮家灣鎮文勝路,以第一自來水廠東端為界;榮家灣鎮文勝路至榮家灣鎮城南路,以榮家灣鎮林衝路往東100米為界。

南:以榮家灣鎮城南路以南100米(含新汽車站)為界。

西:以榮家灣鎮長豐路以西500米(含9634廠區及其生活區)為界。

北:以縣人民檢察院機關辦公樓北端平行向西至榮家灣鎮長豐路、向東至京廣鐵路為界。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縣城區發展實際,適當調整禁放範圍的四至。

第四條  縣城區禁放的時間為除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宵節之外的其他全部日期。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縣城區發展實際和保護空氣環境質量工作實際,適當調整禁放的時間。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主辦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確保安全燃放。

第六條  民間辦理各類婚喪喜慶活動,有關機構經辦、承辦各類婚喪喜慶活動,均不得違反本辦法禁放的規定。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經營主體在承辦婚喪喜慶活動時,應向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先行書麵告知本辦法有關規定,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勸導;難以阻止或製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在禁放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和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縣城區禁放工作。

縣城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社區與村(居)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禁放工作的組織領導,並成立議事機構、建立考核機製、協調有關事項、加大經費投入。

駐縣城區的各黨和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各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各物業服務企業,均應當做好本單位或轄區(服務區)內禁放的宣傳、教育、巡查、勸導、製止和報告工作,並配合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九條  縣住建局是縣城區禁放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禁放的日常監管、行政執法和專項考評等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縣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存儲等安全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縣城區煙花爆竹的運輸和其他相關公共安全管理。

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縣廣播電視台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媒體單位開展縣城區禁放公益宣傳與典型案例報道曝光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企業開展禁放的宣傳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全縣各教育機構開展禁放的宣教工作。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禁放的相關工作。

縣政務服務窗口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放的宣傳工作。

榮家灣鎮人民政府的綜治、環保、民政和衛計等機構的國家公職人員可納入禁放行政執法的協管隊伍,協助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禁放日常監管工作,並向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事項。

第十條  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在現場查處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或施放電子禮炮行為時,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燃放或施放,並及時清掃現場。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時,對發現違反本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交給有權查處的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在禁放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施放電子炮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未經許可擅自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獲得許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和燃放作業單位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致使在其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或施放電子禮炮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在群眾性活動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施放電子禮炮,擾亂群眾公共活動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不及時清掃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掃,逾期不清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清掃,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非國家公職人員、縣直及駐縣各單位、其他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按《中共嶽陽縣委辦公室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區違禁燃放煙花爆竹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嶽縣辦〔2014〕44號)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對在禁放區域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以及違反本辦法禁放規定的單位與個人,任何人均可勸導或向縣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凡被舉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在禁放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住建、安監、公安、民政、教育體育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