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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0017 |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嶽縣政通〔2017〕16號
為加強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絕事故隱患,減少環境汙染,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嶽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和施放電子禮炮。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銃和禮花彈等製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者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聲、光效果的禮炮。
二、縣城區禁放區域的四至為:
東:嶽陽縣殯儀館至榮家灣火車站,以京廣鐵路為界;榮家灣火車站至榮家灣鎮文勝路,以第一自來水廠東端為界;榮家灣鎮文勝路至榮家灣鎮城南路,以榮家灣鎮林衝路往東100米為界。
南:以榮家灣鎮城南路以南100米(含新汽車站)為界。
西:以榮家灣鎮長豐路以西500米(含9634廠區及其生活區)為界。
北:以縣人民檢察院機關辦公樓北端平行向西至榮家灣鎮長豐路、向東至京廣鐵路為界。
三、縣城區禁放的時間為除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和元宵節之外的其他全部日期。
四、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主辦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確保安全燃放。
五、民間辦理各類婚喪喜慶活動,有關機構經辦、承辦各類婚喪喜慶活動,均不得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經營主體在承辦婚喪喜慶活動時,應向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先行書麵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並對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的行為予以勸導;難以阻止或製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
六、在禁放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七、在禁放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或施放,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公安、民政、安監等部門、榮家灣鎮人民政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的行為。相關部門、社區和村(居)委會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縣城區禁放管理工作。
九、對阻礙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圍攻、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組織、煽動圍堵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的黨員幹部及國家工作人員,除實行行政處罰外,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十、鼓勵市民舉報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舉報電話:7635359(縣禁炮辦)。
特此通告。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