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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嶽陽縣稅務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稅務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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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嶽陽縣稅務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注

1

關稅外的各稅種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2

社會保險費征收

行政征收

《國稅地稅征管體製改革方案》《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人力資源和深灰保障廳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2018年22號

 

3

非稅收入的征收

行政征收

《國稅地稅征管體製改革方案》

4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麵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5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6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7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9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製度辦法核算軟件,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1

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2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5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17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8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製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9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0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非法印製發票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麵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麵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5

凍結存款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6

加處罰款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7

強製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製執行措施:

(一)書麵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製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製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製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28

拍賣、變賣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9

檢查和調取賬簿、發票、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0

檢查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1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32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問題和情況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33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34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35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36

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37

非正常戶認定和解除

行政確認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38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9

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認定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40

對發票領用、印製、真偽的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1

對納稅擔保的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2

納稅信用評價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43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評定

行政確認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8年第31號、第48號修改)第二條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製。出口企業相關情形發生變更並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

 

44

退稅商店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45

加收滯納金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6

發布欠稅公告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47

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

其他

《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第二條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

 

48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

 

49

稅務登記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條

 

5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轉登記)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製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51

代開發票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四條

 

52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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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繳或停供發票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54

行政獎勵

 

55

行政給付

 

56

行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