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9-07-04
嶽陽縣醫保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醫療保障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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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醫保局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注
1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 未按規定辦理社保登記;發生變更名終止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未按規定申報數額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3 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醫療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賬冊、材料;不設賬冊;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5 對參保的醫療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行政給付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7 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舉報人的獎勵 行政獎勵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麵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8 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行為的加收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行政強製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9 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10 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衛生、 物價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藥品監督管理、 物價、 醫藥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墊付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