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教育體育部門責任清單 |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教育工作政策和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執行。 | 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教育問題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 |
| 負責擬訂年度工作計劃,撰寫年度工作報告,起草重要文件;負責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以及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 |||
| 負責電子政務工作、教育宣傳及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機要、保密、印章管理和文書檔案工作,指導各學校機要、保密、文檔管理等工作。 | |||
| 2 | 研究製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管理全縣中小學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以及體製改革,指導全縣教育資源優化配置,指導、協調中小學校園規劃。 | 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 | |
| 綜合管理全縣基礎教育(含幼兒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家庭教育)和特殊教育。 | |||
| 組織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相關工作。 | |||
| 負責小學生學籍的管理及畢業證書審驗;指導全縣中小學德育工作。 | |||
| 組織地方教材的編寫和申報,負責中小學教學用書管理工作 | |||
| 指導中小學各類專題教育和科普工作(含安全教育),管理中小學各種競賽活動。 | |||
| 參與編製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劃,參與指導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布局調整和體製改革工作。 | |||
| 3 | 負責縣政府的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教育法律、法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對全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辦學方向、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 製定本縣教育督導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 |
| 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 |||
| 對本縣中等及以下各類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水平、辦學效益等情況實施督導; | |||
| 對縣內其他教育教學機構實施督導; | |||
| 對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 | |||
| 組織督學培訓,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 | |||
| 統籌安排對全縣各類學校的評估檢查; | |||
| 完成縣政府、縣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 |||
| 4 | 綜合管理全縣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導、協調各部門有關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學校遠程教育工作。 | 指導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工作。 | |
| 5 |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製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編報縣級教育經費的年度預算建議方案;監督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全縣中小學校、二級事業單位的教育事業費、基建投資和教育係統的專項經費,並監督檢查審計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全縣教育係統統計工作。 | 落實國家、省、市教育經費投入政策,負責學校收費管理及全縣教育經費的監督與統計。 | |
| 指導和管理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與使用;指導並督辦全縣義務教育階段新機製資金落實工作。 | |||
| 配合編製縣級財政教育經費的預決算,編製下達中小學校、單位年度教育事業費項目預算、縣級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它教育經費分配計劃。 | |||
|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指導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工作,製定縣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資助資金分配方案。 | |||
| 負責國家、省、市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負責縣教育係統財會隊伍建設。 | |||
| 擬定中小學校及單位基本建設經費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設日常管理。 | |||
| 6 | 全麵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統籌管理和指導全縣學生資助工作。 | 負責全縣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 |
| 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國家助學金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資助工作。 | |||
| 負責全縣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 | |||
| 6 | 全麵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統籌管理和指導全縣學生資助工作。 | 負責本縣普通本、專科和高職專科學校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 | |
| 負責全縣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工作。 | |||
| 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調研等工作。 | |||
| 開展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工作。 | |||
| 指導學校加強受助學生誠信、感恩教育,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勵誌成長。 | |||
| 7 | 統籌規劃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製改革,協同有關部門製訂教育係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學校、教師招聘錄用和教師調配的審核辦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工作。 | 指導全縣中小學內部人事製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全縣中小學人員編製標準。 | |
| 負責教育係統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教師的招聘錄用和教師交流工作。 | |||
| 指導教育係統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 | |||
| 貫徹執行勞動工資政策,負責縣教育係統幹部職工工資初審及退職退休報批工作。 | |||
| 8 | 指導全縣中小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食品衛生、飲用水和法製教育、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 指導全縣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 | |
| 指導全縣學校體育教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德育、法製教育、安全教育。 | |||
| 8 | 指導全縣中小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食品衛生、飲用水和法製教育、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 擬定有關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的指導性文件。 | |
| 負責全縣性及組團參加全市性學生體育比賽、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交流活動。 | |||
| 9 | 指導、協調全縣教育係統學校的後勤工作、電化教育、信息化建設以及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 | 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 | |
| 指導全縣中小學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廣應用及實驗教學工作;負責學校電教設備、信息化設備、教學軟件及教學儀器設備、化學試劑的配備工作。 | |||
| 10 | 指導全縣民辦教育學校規劃發展,審核民辦學校辦學資質,組織對民辦學校辦學水平進行年度考評。 | 依據相關政策,審批並頻發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組織對民辦學校辦學水平進行年度考評。 | |
| 11 | 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和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製定全縣教育係統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製和事故責任追究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 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製和事故責任追究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 |
| 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和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製定全縣教育係統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 |||
| 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 |||
| 12 | 紀檢監察機構(秘書科、審計科),按有關規定設置。負責教育係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監察工作;檢查和審理有關違法違紀案件;接待辦理有關監察對象違反政紀檢舉、控告;負責教育信訪工作;負責教育行風建設;負責全縣教育係統和機關政務公開工作及教育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教育經費的監督和審計;負責對縣級教育投資資金和學校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 負責教育係統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監察工作 | |
| 檢查和審理有關違法違紀案件;接待辦理有關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檢舉、控告;負責教育信訪工作;負責教育行風建設 | |||
| 負責指導全縣教育經費的監督和審計 | |||
| 13 | 主管全縣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中小學校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會同職改綜合部門做好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統籌管理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和補充工作;指導協調教育係統幹部培訓工作。 | 負責中小學教師係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 | |
| 組織教師資格製度的實施。 | |||
| 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市級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特級教師的選拔、推薦、評審和管理工作。 | |||
| 負責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定向培養招生工作。 | |||
| 負責全縣特崗教師招聘工作。 | |||
| 負責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校長培訓工作。 | |||
| 13 | 負責全縣教師學分管理及登記工作。 | ||
| 14 | 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政策和法規。 | 指導、組織法製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工作。 | |
| 15 | 研究全縣體育發展戰略,製定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事業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係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製改革。 | 研究體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方案; | |
| 擬訂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 |||
| 16 | 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製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 擬訂全縣群眾體育發展規劃; | |
| 執行全民健身計劃,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係,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 |||
| 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 |||
| 推動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製度; | |||
| 指導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 | |||
| 組織開展創全市體育之城活動; | |||
| 負責三級裁判人員的培訓。 | |||
| 17 | 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製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 擬訂全縣群眾體育發展規劃; | |
| 執行全民健身計劃,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係,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 |||
| 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 |||
| 推動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製度; | |||
| 指導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 | |||
| 組織開展創全市體育之城活動; | |||
| 負責三級裁判人員的培訓。 | |||
| 18 | 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全縣體育競賽項目的設置與布局,組織管理體育訓練、體育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科研活動及成果推廣,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 指導管理全縣競技體育、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 |
| 擬訂全縣競技體育和體育科學研究發展規劃; | |||
| 確定全縣體育競賽項目設置與重點項目布局; | |||
| 指導管理全縣競技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 | |||
| 18 | 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全縣體育競賽項目的設置與布局,組織管理體育訓練、體育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科研活動及成果推廣,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 負責申報、承辦在本縣舉辦的全省性或全市性競技體育競賽活動; | |
| 承擔全縣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鑒定、推廣; | |||
| 承擔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反興奮劑的具體工作; | |||
| 負責全縣經國家體育總局確認的正式體育競賽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和裁判員等級管理工作。 | |||
| 19 | 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建設,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 擬訂全縣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 | |
| 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 | |||
| 指導業餘體校、學校、體育後備人才基地、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有關學生文化教育工作 ; | |||
| 指導、推動學校體育的發展; | |||
| 指導和管理全縣青少年競賽活動; | |||
| 承擔指導青少年運動員的注冊、管理及業餘體校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工作。 | |||
| 20 | 指導、管理優秀運動隊和教練員工作,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和文史工作 | 負責指導、組織全縣的體育宣傳和文史工作 | |
| 21 | 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發展體育市場,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 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具體工作; | |
| 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 |||
| 負責全縣體育產業宏觀管理; | |||
| 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監督管理、體育統計、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 |||
| 22 | 負責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的管理。 | 負責體育館、運動場和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的管理,並組織開展相應的活動,負責活動中心日常事務、財產設施、場館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各類青少年活動的組織、指導、實施與管理,校外聯辦項目的申報運作和管理,。製定全縣中小學校外教育發展規劃和開展校外活動的計劃。 | |
| 23 | 負責縣直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建設。 | 負責縣直學校的少先隊建設,積極組織活動,開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關心下一代工作。 | |
| 24 | 負責本係統婦女兒童工作。 | 宣傳、普及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 | |
| 25 | 學校公共衛生管理。 | 配合衛生等部門,製訂學校傳染病防控對策、措施;督促落實學校傳染病報告製度和防控措施;配合衛生部門監測轄區內學校疫情,適時發布健康提示;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工作;在學校開展衛生健康教育和宣傳。 | |
| 26 | 學校食品安全監管。 | 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及專項督導評估指標;對師生和學校食品經營服務管理與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指導學校食品安全示範創建工作;督促學校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配合區食品藥品監督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檢查,調查處理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