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水利局責任清單 | ||||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 組織編製全縣水資源規劃、縣確定的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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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 ||||
| 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 | ||||
|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水資源論證製度 | ||||
| 2 | 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
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 |
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 負責全縣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 | ||||
| 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城市供水除外)和鄉鎮供水工作 | ||||
| 3 | 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
和運行管理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 |
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 | 《農田水利條例》
《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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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
| 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和運行管理 | ||||
| 4 | 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 | 組織編製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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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 ||||
| 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 ||||
| 5 | 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 組織編製縣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 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製等管理製度 | ||||
| 落實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 ||||
| 6 |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
保護與綜合利用 |
負責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實施防洪論證製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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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複、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係連通工作 | ||||
| 負責縣域範圍內洞庭湖區水利管理工作 | ||||
| 承擔河(湖)長製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 ||||
| 7 | 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 組織實施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和運行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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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 ||||
| 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 ||||
| 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 ||||
| 8 | 負責水土保持工作 | 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 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 | ||||
| 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製度,監督檢查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工作,組織征收權限內水土保持補償費並對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
| 負責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 ||||
| 9 |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 組織開展灌排工程設施建設與改造 | 《農田水利條例》
《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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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和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 ||||
| 推進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 | ||||
| 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 ||||
| 10 | 指導水庫移民管理工作 | 落實大中型水庫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 |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嶽陽市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辦【2019】13號);
中共嶽陽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承擔行政管理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嶽編辦通[2019]14號)調入該職責 |
| 組織實施水庫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製度 | ||||
| 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 ||||
| 協調推動水庫移民對口支援等工作 | ||||
| 11 | 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 | 負責縣域範圍內的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查處水事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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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 監督檢查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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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落實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管 | ||||
| 13 | 開展水利科技工作 | 參與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 14 | 負責防汛抗旱工作 | 負責水利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及維修維護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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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要求的相關工作 | ||||
| 組織編製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 | ||||
| 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 | ||||
| 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
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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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 ||||
| 承擔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 ||||
| 15 | 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