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權力清單摸底表 | 2020.5.28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法定依據 | 備注 |
| 1 | 對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二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 審核轉報類 |
| 2 | 對除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之外的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二條第四款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 |
| 食用菌母種和原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農業部備案。 | 審核轉報類 | |
| 食用菌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 3 | 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製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4 | 征收蔬菜基地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用地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征收蔬菜基地前,應當征求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未征求意見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審核;在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申請前,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對未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報批。 | 審核轉報類 |
| 植物調運檢疫證書的簽發。 | 行政許可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六條(一)省間調運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由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及其授權的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省內種子、苗木及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調運,由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簽發檢疫證書。 | ||
| 植物產地檢疫證書的簽發。 | 行政許可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十八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國家和地方製定的《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疫,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 ||
| 5 | 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在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農業環境的措施。 | 審核轉報類 |
| 6 | 對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的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審核。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經批準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 審核轉報類 |
| 7 | 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區域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第十八條規定: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 審核轉報類 |
| 8 | 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的審查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小型生豬屠宰點。其設置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設置方案審核後,編製本地區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設立小型生豬屠宰點,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小型生豬屠宰點建設竣工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 審核轉報類 |
| 9 | 拖拉機駕駛員培訓學校、駕駛員培訓班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 新增 |
| 10 | 上路拖拉機及駕駛員牌證照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駕駛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考試等具體工作。《拖拉機登記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登記申請的受理,拖拉機檢驗等具體工作。 | 新增 |
| 11 | 上路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牌證照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駕駛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考試等具體工作。 《拖拉機登記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登記申請的受理,拖拉機檢驗等具體工作。 | 新增 |
| 12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取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接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其技術能力、設備狀態、維修質量和零配件質量的定期審驗與檢測。《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第二條:申請從事農村機械維修的服務點,須經當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縣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發給技術合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
新增 |
| 13 | 聯合收割機從事跨區作業證的核發。 | 行政許可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根據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修正)第十一條: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機主可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申領《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對符合條件的,農機管理部門免費發放《作業證》,並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 | 新增 |
| 對耕地地力的分等定級。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秸稈還田等技術,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管理工作,經常開展耕地保養的宣傳教育,組織對耕地地力進行分等定級,做好耕地保養的技術指導,加強耕地保養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地力狀況,提出地力保養和建設措施,做好地力分等定級工作,為造地費的收取提供耕地質量依據,並通過土壤測試製定增施有機肥和平衡施肥方案,指導耕地使用者科學施肥。 | ||
| 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鑒定。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鑒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鑒定等級,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 | ||
| 對省級星級休閑農業莊園評定資料進行初審。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準則》中規定:“7.4.1申報與資料審核 按照自願申報逐級審核的原則,由參評農莊提交申報材料,縣市評定機構對材料進行初審。” | ||
| 對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材料進行審核。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農發〔2020〕27號)第十二條“2.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上報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以縣(市、區)人民政府文件向市州農業農村局推薦上報。” | ||
| 對申報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材料進行審核。 | 行政確認 | 《嶽陽市農業產業化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方案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第六條:“2.由縣市區農業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全麵審核及實地考察。” | ||
| 對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重新確認的審核。 | 行政確認 | 《嶽陽市農業產業化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方案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市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委予以審核確認。 | ||
| 對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材料初審。 | 行政確認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初審符合要求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將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地認定,應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 審核轉報類? | |
| 對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禁止生產區域認定。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 審核轉報類 | |
| 對申請涉及農業環境的科技成果鑒定的出具農業環境效益證明。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申請涉及農業環境的農業新技術和新的農用化學產品鑒定,申請人應當提供農業環境影響評價資料,不符合農業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通過鑒定和推廣應用。申請涉及農業環境的科技成果鑒定,申請人應當提供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環境效益證明。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的審核確認。 | 行政確認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 | 行政確認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安全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初次申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前,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新增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變更登記。 | 行政確認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 新增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移登記。 | 行政確認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十五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向登記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轉移登記,填寫申請表,交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提交以下材料: | 新增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抵押登記。 | 行政確認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十九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 新增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銷登記。 | 行政確認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並交回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 | 新增 | |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補發、換發牌證登記 | 行政確認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申請補領、換領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 新增 | |
| 對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新增 | |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發證。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 新增 | |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遺失的換發、補發。 | 行政確認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 新增 | |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 新增 | |
|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 | 行政確認 | 《嶽陽縣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嶽縣政辦發[2014]13號)第五條:縣農村經管部門依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縣的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其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機構(下稱縣流轉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 新增 | |
| 家庭農場認定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七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家庭農場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在申報家庭農場所在村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將申報材料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複核,經複核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名單並備案,同時錄入全省家庭農場名錄係統,頒發由省農業委員會統一監製的《湖南省家庭農場認定證書》。 | 新增 | |
| 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 | 行政確認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並建立檔案。《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 新增 | |
| 對農田建設項目初驗。 | 行政確認 |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 ||
| 對申請立項的土地治理項目的審核。 | 行政確認 | 《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權限,對申請立項的土地治理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專家評審,經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專業水平的單位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報同級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審定,按規定編入省土地治理項目庫。 | ||
| 對國家投資改造的中低產田和新開墾耕地竣工驗收。 | 行政確認 |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試行辦法》第四條 驗收的程序和辦法。項目建設中某個單項任務完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建設的質量。驗收按子項目到分項目到總項目的順序進行。縣級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對開發項目要逐個驗收。縣以上各級可采取重點抽驗的辦法。本級初驗合格後,要寫出初驗報告,報上級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並提出驗收申請,由上級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或授權有關部門進行正式驗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驗收采取聽取匯報、現場考查、查對材料等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 ||
| 對在農藥研製、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或者獎勵。 | 行政獎勵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對在農藥研製、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 ||
| 對在耕地保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執行本辦法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提高耕地地力取得顯著成績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執行本辦法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檢舉、揭發、製止破壞耕地保養行為有功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執行本辦法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在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蔬菜基地和在蔬菜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等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對在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蔬菜基地和在蔬菜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等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在開展植物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雜草普查方麵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
| 對在植物檢疫對象的封鎖、控製、消滅方麵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
| 對在積極宣傳和模範執行相關法規並與違法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
| 對在植物檢疫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上有重大突破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
| 對與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密切配合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 ||
| 對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舉報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 ||
| 對在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對在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第八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
| 對在農村能源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的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 在農村能源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由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舉報生豬定點屠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對舉報生豬定點屠宰違法行為有功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 ||
| 對農作物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製定。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檢,複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的質量監督,可以對經營的種子進行質量抽檢,並通過同級媒介公告抽檢結果。抽檢不得收費。《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扡樣、檢驗,並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 ||
| 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種子執法工作,規範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秩序,建立舉報製度,及時查處假、劣種子案件和其他違反種子法的案件。 | ||
| 對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說明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
| 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的現場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
| 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 行政檢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 ||
| 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 行政檢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 ||
| 查閱、複製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行政檢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閱、複製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
| 對耕地地力、環境狀況進行監測。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地力、環境狀況的監測工作,建立健全監測網點,配備必要的儀器設施,定期對耕地地力、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 | ||
| 對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不予續展。 | ||
| 對蔬菜基地的保護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蔬菜基地監督檢查製度,定期組織蔬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蔬菜基地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 ||
| 對檢疫對象調查。 | 行政檢查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條 (三)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3、開展檢疫對象調查,編製當地的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控製和消滅工作。 《湖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六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植物檢疫對象應當每隔3-5年進行一次普查,對重點對象應當每年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編製省農、林植物檢疫對象分布至縣的檔案資料,由地、州、市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編製分布至鄉的檔案資料,並報上一級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
| 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進行複檢。 | 行政檢查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條 (三)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4、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執行產地檢疫。按照規定承辦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調運檢疫手續。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必要時進行複檢。監督和指導引種單位進行消毒處理和隔離試種。 | ||
| 對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檢查。 | 行政檢查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條 (三)地(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6、在當地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 ||
| 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 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 ||
| 查閱或者複製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 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閱或者複製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 ||
| 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 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 ||
|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 ||
| 對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運行監測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市農業產業化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方案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第九條 龍頭企業運行監測每兩年進行一次,具體辦法是:3.縣市區材料匯總與核查。各縣市區農業局對所轄市級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然後匯總報市農委。 第十一條 縣市區農業局承擔對本轄區的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進行經常性的及時監測管理的職責,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建設龍頭企業,及時真實反映龍頭企業發展狀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努力提高企業和農戶的法律意識;積極引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強化誠信理念,建立銀、企、農風險共禦機製。 | ||
| 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製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
| 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 ||
| 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 ||
| 對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對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汙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汙水的監測。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汙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汙水的,應當保證其下遊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排放。 | ||
| 對汙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事故進行現場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汙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事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 ||
| 對采集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活動的實時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第十八條 取得采集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植物種(或亞種)、數量、地點、期限和方式進行采集。采集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批準采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查驗。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的采集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實時監督檢查,並應及時向批準采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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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農村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
| 對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證書的監督管理。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接受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部門的監督管理。《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村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農村能源管理機構進行專業技術審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接受農村能源管理機構的監督。 | ||
| 對生產、銷售農村用能產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應當協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生產、銷售的農村用能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 ||
| 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受理的舉報和投訴案件,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 ||
| 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行政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 ||
| 向生豬屠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 | 行政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 ||
| 查閱、複製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 行政檢查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閱、複製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 ||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取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接受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其技術能力、設備狀態、維修質量和零配件質量的定期審驗與檢測。《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新增 | |
| 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照職權調查處理。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報請決定。 | 新增 | |
| 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實地安全檢驗。 | 行政檢查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1次。 | 新增 | |
| 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三十二條: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並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 新增 | |
| 監督回收單位對回收的農業機械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 行政檢查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三十六條: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實行回收。農業機械回收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製定。 | 新增?? | |
| 對申請人提交的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材料進行查驗。 | 行政檢查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 ||
| 對申請人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事項的詢問。 | 行政檢查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 ||
| 對申請人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地查看。 | 行政檢查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 ||
| 對流轉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流轉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新 | |
| 對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92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協助有關機關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 ||
| 對村級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 行政檢查 | 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三)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 ||
| 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 新增 | |
| 對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 | 行政檢查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地力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並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 新增 | |
| 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進行監測。 | 行政檢查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 新增 | |
| 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製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麵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質量的管理,加強基本農田地力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地力監測,並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 新增 | |
| 對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實施內部控製製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製,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新增 | |
| 對土地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款 土地治理項目單位工程竣工後,由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 新增 | |
| 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第二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新增 | |
| 對產業化發展項目驗收實地核查。 | 行政檢查 |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 | 新增 | |
| 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新增 | |
| 對種子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測機構為找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則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則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
| 對侵犯新品種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
| 對假冒新品種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玩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
| 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貨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
| 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叁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叁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叁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叁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進行推廣、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塗改標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生產假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 ||
| 對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並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製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農藥生產企業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製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
|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經營假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台賬、銷售台賬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境外企業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
| 對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使用者使用禁用的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 ||
| 對農藥使用者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防治衛生害蟲,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使用者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使作者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使用者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 對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對未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恢複耕作層土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九條) | ||
| 對未按照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未利用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改良新開墾耕地質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三條) | ||
| 對破壞、擅自變動耕地質量監測點基礎設施、永久性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對未經檢驗登記生產、銷售複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長調節劑和土壤調理劑進入農業推廣領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登記生產、銷售複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長調節劑和土壤調理劑進入農業推廣領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 對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汙泥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汙泥等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在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在報檢過程中故意謊報受檢物品種類、品種,隱瞞受檢物品數量、受檢作物麵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 | ||
| 對在調運過程中擅自開拆檢訖的植物、植物產品,調換或者夾帶其他未經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將非種用植物、植物產品作種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以贏利為目的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 | ||
| 對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以贏利為目的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 | ||
| 對擅自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以贏利為目的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 | ||
| 對未經批準在非疫區進行檢疫對象活體試驗研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以贏利為目的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 | ||
| 對不在指定地點種植或者不按要求隔離試種,或者隔離試種期間擅自分散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O000元以下罰款。引起疫情擴散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除害處理。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以贏利為目的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當事人的非法所得。 | ||
| 對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製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製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違反本條例關於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關於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不實,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害的,並撤銷其檢測資格。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未建立、偽造或未保存生產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
| 對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製性的技術規範的,對被汙染的農產品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製性的技術規範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汙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
| 對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對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對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或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 ||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並加貼標誌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並加貼標誌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由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 | ||
| 對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生產者生產產品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 ||
| 對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的分工,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應當放生。 | ||
| 對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汙泥用作農用肥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責令依法賠償:(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汙泥用作農用肥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使用的添加劑不符合國家有關強製性的技術規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責令依法賠償:(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的添加劑不符合國家有關強製性的技術規範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汙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偽造、假冒、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責令依法賠償:(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偽造、假冒、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其證書、標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破壞或者侵占農業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責令依法賠償:(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破壞或者侵占農業環境保護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農業環境汙染事故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業環境汙染事故,對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屬於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行為造成農業環境汙染事故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治理,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工業汙染和其他汙染造成農業環境汙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
| 對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的緊急通知》(嶽縣政辦函﹝2018﹞88號):“三、加大執法力度。縣農業局是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執法主體。” | ||
| 對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資質證書從事相關職業或者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 ||
| 對從事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與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農村能源職業資格證書擅自上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興建的大、中型農村能源工程技術方案未經審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 ||
| 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或者技術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或者生豬產品流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
| 對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小型生豬屠宰點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有違法所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 ||
| 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或者技術要求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 ||
| 對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或者生豬產品流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 ||
| 對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 ||
| 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 ||
| 對小型生豬屠宰點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小型生豬屠宰點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 | ||
| 對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小型生豬屠宰點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豬屠宰點資格。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拒絕代宰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拒絕代宰經檢疫合格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對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三)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反本規定,未取得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方可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於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新增 | |
| 對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拚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拚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新增 | |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新增 | |
| 對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取得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農業機械駕駛培訓的,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未取得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責令停辦,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聘用未經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駕駛培訓教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聘用未經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駕駛培訓教學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三)聘用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 新增 | |
| 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無號牌、行駛證的,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一)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無號牌、行駛證的,責令辦理相關牌證,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無駕駛證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無駕駛證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作業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轉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三)轉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可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 | 新增 | |
| 對偽造、變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四)偽造、變造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收繳偽造、變造的牌證,暫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暫扣的拖拉機或者聯合收割機; | 新增 | |
| 對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五)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責令強製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未按規定接受定期審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未按規定接受定期審驗的,責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補檢或者補審,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拖拉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七)拖拉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責令按規定投保,並處依據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 新增 | |
| 對發生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尚未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發生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後,當事人不得逃逸,不得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第三十八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二)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規定教材進行培訓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 新增 | |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 新增 | |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 ||
| 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
| 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 行政強製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 ||
| 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 行政強製 |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 ||
| 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 行政強製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 ||
| 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 ||
| 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 行政強製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二)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 行政強製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 ||
| 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 行政強製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 ||
| 對有毒有害物質超過限量標準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 行政強製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對有毒有害物質超過限量標準的農產品,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 ??? | |
| 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 | 行政強製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
| 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行政強製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 ||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注銷其操作證件。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 新增?? | |
| 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依法實行強製報廢。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報廢。農業機械的報廢條件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達到報廢條件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應當書麵告知其所有人。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是指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損害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 | 新增?? | |
| 扣押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後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後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使用。 | 新增 | |
| 扣押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扣押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拒不改正的相關證書牌照。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新增 | |
| 扣押對經檢驗檢查存在事故隱患並告知拒不排除繼續使用的農業機械。 | 行政強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排除並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 新增 | |
| 對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責令強製報廢。 | 行政強製 |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五)使用應當報廢的拖拉機進行作業的,責令強製報廢,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新增 | |
| 征收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用地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征收蔬菜基地前,應當征求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未征求意見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審核;在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申請前,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對未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報批。 第九條 鄉、鎮、村非居民住宅建設使用蔬菜基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征求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蔬菜基地麵積。沒有條件補足的,應當按照未補足麵積向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減半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 ||
| 征收農機監理費。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12﹞47號)附件“序號100.農機監理費(含"九二"式拖拉機牌證費)農機監理費”《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公布涉農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8]164號。 | 新增 | |
| 對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進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取得或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係電話等材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十一條 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可以書麵委托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倉儲保管條件和具備一定種子專業知識人員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代銷種子,並在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委托書、營業執照到被委托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得收費。 | ||
| 對耕地質量監測點基礎設施、永久性標誌移位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擅自變動耕地質量監測點基礎設施、永久性標誌。確實需要對監測點基礎設施、永久性標誌移位的,應當征得批準設立監測點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所需費用。 | ||
| 對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部審查認可後方可使用,同時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等部門;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方可使用,並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報農業部備案。 | ||
| 對開發農村可再生能源製定企業標準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利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二十一條 開發農村可再生能源,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製定企業標準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備案. | ||
| 對興建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方案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利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條 興建下列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設單位在設計完成後應當將設計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備案:(一)單池容積50立方米以上或者總池容積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二)日供氣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質氣化工程;(三)集熱麵積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集中供熱係統;(四)10千瓦以上的太陽能光電站和風力發電站。 | ||
| 對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從事農村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農村能源管理機構進行專業技術審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接受農村能源管理機構的監督。 | ||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合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根據2007年農業部令第6號修正)第十條:跨區作業的供需雙方應當簽訂跨區作業合同,合理確定引進或外出聯合收割機的數量和作業任務。跨區作業合同簽訂後,應當分別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 ||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 ||
|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進行審計監督 | 其它行政權力 | 《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 | ||
| 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複審。 | 其他行政權力 |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國辦發〔2007〕4號)總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籌資籌勞方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 | ||
| 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檔案資料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 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