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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交通運輸局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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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交通運輸局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注
1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3 班線客運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製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5 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製度。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

6 巡遊出租汽車營運證核發 行政許可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2、《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64號)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為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7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12項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實施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2、《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64號)

第八條 申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巡遊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製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8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牌等非公路標誌審批 行政許可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十九條 進行下列作業,必須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五)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牌等非公路標誌;

9 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㈥ 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10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製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11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核發 行政許可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12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審批(注: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批準) 行政許可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13 更新砍伐公路護路樹木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14 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1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16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使公路改線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17 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審批 行政許可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18 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審批 行政許可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19 港口、航道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第十六條 港口設施建設工程必須具備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施工條件,由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後,方可進行施工。

20 設置、撤銷渡口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676號)第三十五條 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21 權限內超限運輸車在公路上行駛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三十五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22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複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二十四條 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製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23 公路建設施工圖審批 行政許可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24 公路建設勘察設計變更審批 行政許可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三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製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

重大工程變更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

25 船舶營運證核發 行政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船舶投入運營的,應當憑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領取船舶營運證件。

第二十一條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運價等信息。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26 申請使用港口臨時岸線 行政許可 《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湘交港航〔2018〕70號)  第五條  在港區內建設碼頭、船塢、船台、錨地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機構提出書麵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準:

(一)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後報省交通運輸廳,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出具意見後,上報交通運輸部批準。

(二)申請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並出具意見後,報省級港口管理機構批準。

(三)申請使用港口臨時岸線,由港口所在地縣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並出具意見後,報市級港口管理機構批準。

使用港口臨時岸線,使用單位不得建造永久性港口設施。 第十七條  使用港口臨時岸線的申請材料由港口所在地的縣級港口管理機構報送至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後,市級港口管理機構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臨時《港口岸線使用證》,並向社會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理由書麵告知申請人。

初審後上報
27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個人從事內河省內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省內跨市州普通貨船、客船運輸業務的經營許可和新增省內跨市州客船運力的許可) 行政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正)第八條: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並為申請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運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內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十一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變更水路運輸經營範圍,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不具有許可權限的,當場核實申請材料中的原件與複印件的內容一致後,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

第十三條: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該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湖南省政府2010年第249號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明確我省港航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交人事【2016】78號  11.個人從事內河省內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省內跨市州普通貨船、客船運輸業務的經營許可和新增省內跨市州客船運力的許可

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縣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所在地的縣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查後審批

28 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0 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31 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並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對各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並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沒有對備案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通車試運營2年後,交通主管部門應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符合交通部製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32 對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發行出站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3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修訂)第八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34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修訂)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35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交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交通建設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6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7 對公路建設中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38 對建設單位存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39 對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監控平台未接入聯網聯控係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製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2016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監控平台未接入聯網聯控係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製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40 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 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 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有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

41 對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42 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43 屬《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擅自減少學時或者培訓內容的;

(二)聘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的;

(三)不在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的。

4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5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46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7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 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 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 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 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 (一) 項、第 (三) 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8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9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50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51 交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52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不按圖紙或技術標準施工等違法行為、未對建築材料等進行自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3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4 對公路建設項目未組織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2.《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並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55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6 對違反《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或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二)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 (三)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 (四)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 (五)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的。
57 對未經許可設立站點為客運車輛提供停車候客、組織客源等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設立站點為客運車輛提供停車候客、組織客源等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8 對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9 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係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正常顯示的車輛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55號)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係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60 對危險貨物、放射性物品運輸企業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或者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16年36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3、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在許可證件上注銷相應的許可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61 對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 對不符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專用車輛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中,由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總成及總成的零部件維修機動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總成及總成的零部件維修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其報廢車輛和總成及總成的零部件,交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件。
64 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交通建設工程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交通工程設計、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交通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服務)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內容談判;與中標人不按招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製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66 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67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68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9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0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71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的單位、個人以及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2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3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74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75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管理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76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7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8 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二)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79 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所列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
80 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所列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製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五)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81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六條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2 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3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進行返工處理或者拖延返工處理的;對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進行返工處理或者拖延返工處理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對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84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並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85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2016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86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第36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87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8 對客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89 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第五六十四條;《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第三十九條;

90 對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91 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8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92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93 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元以下罰款。 

94 對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幹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55號)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幹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95 對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55號)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監控平台未接入聯網聯控係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製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

96 對道路危險化學品非法托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36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97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有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16年36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98 對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99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再具備原許可時的安全條件繼續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100 對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2016年12月6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01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102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3 對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04 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105 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強行招攬旅客的,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3.《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班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及停靠點運行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5.《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106 對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條一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107 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108 對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以及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109 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2016年12月6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關於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6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予以修改,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予以修改,2016年9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在許可證件上注銷相應的許可範圍:(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110 對道路危險貨物、放射性物品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16年36號)第五十八條;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第四十三條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1 對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2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3 對港口建設項目法人未辦理設計審批、施工備案手續以及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2.《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2號)第七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圖設計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施工圖設計經批準後,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擅自作出變更或者采取肢解變更內容等方式規避審批並開工建設的。

第七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和要求的項目按照合格項目驗收的。

114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末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15 對公路建設項目擅自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16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17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相關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承擔有利害關係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築材料、構件和設備按合格予以簽認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監理簽認的建築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118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9 對擅自修改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120 對將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購,任意壓縮工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121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承包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22 對越權審批、核準或擅自簡化公路水運建設基本建設程序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23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號)第四十四條

124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項目法人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監理單位,還可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125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從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126 對網約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違規收費的;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127 對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製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128 對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129 對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後,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麵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30 對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

131 對違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巡遊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132 對違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巡遊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133 對違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六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不按照規定配置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六)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製度的。

134 對違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135 對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處罰 行政處罰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136 涉路施工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137 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38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9 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40 對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以及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141 對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擅自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142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麵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製,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143 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44 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145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46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麵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複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147 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標誌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148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四十三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麵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麵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麵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149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2.《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第四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0 對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製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製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製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151 對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的建築控製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築控製區範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52 對貨運源頭企業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第二十三條 貨物單位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53 對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刹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第十七條 貨運車輛途經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刹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二十四條 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刹車、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等方式逃避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154 對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公路超限檢測站、收費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的檢測設備和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中的計量稱重裝置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檢測監控設備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檢測監控設備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155 對貨運源頭企業進行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第九條 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簡稱貨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並與縣級以上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台聯網。

貨物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無車輛營運證、擅自改裝或者拚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三)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156 造成公路損壞不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157 對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158 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期限使用超限運輸通行證,超限運輸車輛的實際型號、運載貨物應當與超限運輸通行證載明內容不一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159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0 對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四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二條

161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二條

162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條

163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七條

164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四條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65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泄露標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一條

166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條

167 對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九條

168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69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0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四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號)第四十二條

171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72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73 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174 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75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76 對限製或者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製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製或者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製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177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78 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79 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80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人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港口經營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人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81 對校車行駛線路的實實地勘查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前,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進行實地勘查;校車行駛線路存在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的,按照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後方可批準。
182 對情節嚴重的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183 對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運輸任務的;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重點交通目標搶修、搶建任務的;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調用命令的;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擅自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未按照規定保管、維護國防交通儲備物資,造成損壞、丟失的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防交通辦》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運輸任務的;

(三)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重點交通目標搶修、搶建任務的;

(四)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執行國防交通儲備物資調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的;

(六)擅自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管、維護國防交通儲備物資,造成損壞、丟失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84 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違反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四十七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185 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違反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一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86 對公路建設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二條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187 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填報有關市場信息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五十五條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填報有關市場信息時弄虛作假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188 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非法擴大建設成本,責令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89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90 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數量、車型配備的備案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二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並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191 對未取得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條 未取得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92 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營企業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二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運營線路圖、價格表;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統一製作的乘車規則和投訴電話;

(三)在規定位置設置特需乘客專用座位;

(四)在無人售票車輛上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五)規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識。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二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一)在規定位置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二)在規定位置張貼投訴電話;

(三)規定的其他站點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一條 運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93 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營企業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 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使用不具備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二條 運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使用不具備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四)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194 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營企業未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三條 運營企業未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95 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96 對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設施設備;

(二)擅自關閉、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識,在電車架線杆、饋線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搭設管線、電(光)纜等;

(四)擅自覆蓋、塗改、汙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有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行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賠償,並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7 對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第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相關規定,項目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已通過項目審批、核準或者設計審批手續,但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項目審批、核準或者設計審批,擅自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1.5%以上2%以下的罰款。 

198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199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200 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1 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202 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處罰 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3 對從業單位未全麵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第五十五條 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從業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業單位未全麵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的;  (三)未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204 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205 對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6 對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行政處罰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事故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造成工程質量重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7 對項目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0單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項目單位選擇超越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處5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項目單位選擇無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8 對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09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行政處罰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一)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有相應資質並符合本工程建設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210 港口經營人違反港口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等規章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製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

211 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或者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12 對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或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強製消除,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3 對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四條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4 對港口經營人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等規章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215 對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216 對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八條 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17 對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或者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七條 在港口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18 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或者未經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

(二)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

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對違反港口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準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港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擅自變更港口岸線的使用權人、用途或者範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建築物,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岸線使用費的,責令限期補繳,並從欠繳岸線使用費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繳費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規劃港區內建設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不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19 對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不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規劃港區內建設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港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擅自變更港口岸線的使用權人、用途或者範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建築物,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岸線使用費的,責令限期補繳,並從欠繳岸線使用費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繳費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規劃港區內建設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不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20 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 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人不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由有管轄權的港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221 港口經營人不及時和不如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 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報送港口統計資料和相關信息,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建設港口管理信息係統。

上述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及時和不如實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及有關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222 未按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配備應急器材、必要安全設施、設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七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生產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23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範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24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等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六十九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25 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防陣風防台風工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台風管理規定》(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號公布)第二十二條 港口企業未按本規定組織、實施防風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並責令整改。
226 未按規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公布,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非經常性地為國際航行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和處於試生產階段的港口設施,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製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但應當采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來達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適當進行現場監管。第七十九條 未按規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且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港口設施,不得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27 屬《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條  出租、出借、倒賣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塗改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沒收偽造、變造、塗改的許可證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與委托人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受委托實際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的,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關於非法轉讓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資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28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許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對該項許可的申請。
229 對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後,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二條 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後,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
230 對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該項經營許可。
231 對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條  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32 對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九條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該客運船舶的船舶營運許可證件。
233 對出租、出借、倒賣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以及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許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許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對該項許可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出租、出借、倒賣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塗改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沒收偽造、變造、塗改的許可證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34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35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36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三條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37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四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238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等違反水路運輸經營相關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 第五十二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隱匿有關資料或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239 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未訂立書麵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濫用優勢地位,限製委托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委托人、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未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未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台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

(三)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四)未訂立書麵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

(五)濫用優勢地位,限製委托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

(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八)未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

(十)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未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台賬。

240 對港口經營人違規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41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或者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二)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者提供水路運輸輔助服務;(三)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未訂立船舶管理協議或者協議未對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四)未訂立書麵合同、強行代理或者代辦業務;(五)濫用優勢地位,限製委托人選擇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務提供者;(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其他水路運輸輔助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八)未在售票場所和售票網站的明顯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十)使用的運輸單證不符合有關規定;(十一)未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台賬。
242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43 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的處罰 行政處罰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號,2017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修改,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船舶報廢後,其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自報廢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在船舶報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其船舶檢驗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加注“不得從事水路運輸”字樣。
244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45 違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第四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關於安全生產規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6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四十五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水路運輸經營者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整改期限結束後對該經營者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並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結論。

對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水路運輸經營者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自有船舶運力。

第四十六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機製和服務質量評價體係,建立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製,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受理投訴舉報的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水上交通事故情況等記入誠信檔案。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可能影響經營資質條件的,對經營者給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其船舶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247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超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或者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或者變更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種類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五十條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超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或者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或者變更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種類的,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248 水路運輸經營者違返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一)未履行備案義務;

(二)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

(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

(四)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行政處罰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五十一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履行備案義務;

(二)未以公布的票價或者變相變更公布的票價銷售客票;

(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客或者托運人;

(四)以不正當方式或者不規範行為爭搶客源、貨源及提供運輸服務擾亂市場秩序。 

249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50 對客運站未許可從事站場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251 未對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處罰 行政處罰
252 對危險貨物托運人委托具有沒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的處罰。 對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253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五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誌的。

254 對於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處罰;對未按照規定製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處罰;對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六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範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製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255 對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處罰;對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於關閉狀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六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於關閉狀態的。

256 對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57 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係統實行監控的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六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係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58 對未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製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第29號。第六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製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59 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從事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260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61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62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263 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行政處罰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264 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設施設備的拆除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265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強製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266 對有依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67 對違反《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拒不接受處理、處罰的,暫扣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行政強製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接受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發給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暫扣憑證,並責令當事人七日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處罰。
268 暫扣沒有車輛運營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等情況的非法營運車輛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69 對車輛超載行為,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製卸貨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製止,並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製卸貨。
270 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並停放於指定場所 行政強製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公路管理機構處理損害公路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271 清理、扣留違法作業工具或者違法占道物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複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72 強製拆除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擴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的管道、電纜等設施 行政強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二)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273 扣留車輛、工具 行政強製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74 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行政強製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3.《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第四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製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5 對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行為立即製止,並采取相應措施強製卸貨的強製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製止,並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製卸貨。
276 對有關危害港口安全的隱患強製消除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的,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逾期不消除的,強製消除,因此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處罰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7 強製拆除違法港口設施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

(二)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

建設項目的審批部門對違反港口規劃的建設項目予以批準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港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使用港口岸線或者擅自變更港口岸線的使用權人、用途或者範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建築物,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岸線使用費的,責令限期補繳,並從欠繳岸線使用費的次日起,按日收取欠繳費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規劃港區內建設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不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78 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不及時補種的代補費征收 行政征收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六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279 對超限路段開展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費用的征收 行政征收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公路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承運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審查,並組織驗收。

承運人不具備加固、改造措施的條件和能力的,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機構製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機構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280 破損公路及公路設施賠補償費征收和公路占用費征收 行政征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麵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製,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2.《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重新公布湖南省交通運輸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7】564號)

281 對公路進行巡查和對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的定期檢查 行政檢查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措施修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282 鄉道、村道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和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質量、養護資金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五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一) 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強製性技術標準的執行;(二) 監督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履行;(三) 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四) 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五) 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六) 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九條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83 公路(含農村公路)、航道建設資金的監督 行政檢查 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二十七條 對於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對於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資金到位情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 年第 44 號)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3.《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製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284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許可後的定期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製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係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2.《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不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號)第四十二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285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86 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的監督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287 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2.《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告第19號,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質安監管機構應當采取抽查、隨機巡查、駐地監督等方式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對橋梁、隧道、港口和航運樞紐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進行重點檢查;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情況和從業行為進行監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與安全生產問題及時責令整改,發現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參與工程質量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製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並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部製定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或阻撓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288 對出租車企業及其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 行政檢查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

289 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7號)第三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規範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檢測站的建設、運行等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2.《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 

290 公路路政監管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製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製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291 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三條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並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一)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2.《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九條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292 對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反公路管理行為及對公路、公路建築控製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製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製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293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294 對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開拆查驗 行政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295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二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本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296 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港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證港口安全監督管理必要的經費,解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港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製止和查處危害港口安全的行為。

297 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按規定使用《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的車船,應當立即放行。
298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五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製度,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運營秩序,保障運營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向運營企業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運營企業進行檢查,調閱、複製相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采取強製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299 對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件和資料,及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00 水路交通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第四十二條 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運輸經營者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三)進入水路運輸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船舶實地了解情況。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301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的監督 行政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302 老舊運輸船舶的監督 行政檢查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第七條 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進行監督檢查。老舊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接受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交有關證書、資料或者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弄虛作假。"
303 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查驗。 行政檢查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裝卸、儲存未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危險貨物。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複開拆。
304 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六十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
305 對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第六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市場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對項目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06 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行政檢查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307 道路客運及道路客運站暫停、終止經營的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308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確認 行政確認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

309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確認 行政確認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310 道路運輸車輛過戶變更登記 行政確認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製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複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311 道路運輸客運車輛年度定期審驗 行政確認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一)車輛違章記錄;(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312 道路運輸貨運車輛年度定期審驗 行政確認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313 交通建設工程交竣工質量鑒定(核定) 行政確認 《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告第19號,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質安監管機構應當出具檢測意見。未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質安監管機構應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未經質量鑒定或者質量鑒定不合格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安監管機構對檢測意見和質量鑒定報告負責。
314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500米範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安全確認 行政確認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500米範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315 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獎勵 行政獎勵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316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的獎勵 行政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317 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或獎勵 行政獎勵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三十三條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製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五條 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318 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予以表彰。 行政獎勵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五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予以表彰。
319 依法受理舉報、投訴、處理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行政裁決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15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第七條第七項第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320 客運經營者發車時間安排糾紛裁定 行政裁決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第六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321 占用、挖掘公路施工項目完工驗收 其他行政權力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32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

2、《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交運便字〔2014〕181號)。

323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324 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事項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325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26 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製止非法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二條 巡遊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巡遊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誌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製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327 (客、貨)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的質量信譽考核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26號)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快道路運輸市場誠信體係建設,建立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的質量信譽考核製度。
328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或道路運輸企業新建、變更衛星定位監控平台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5號)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有關專業機構的係統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並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係統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

329 出租汽車企業及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其他行政權力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交運發〔2018〕58號[2018]58號]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開展本地區出租汽車企業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並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周期屆滿後30日內,持本人的從業資格證件到當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簽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鼓勵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實施網上簽注。

330 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後,應當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中予以記錄。
331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和延期注冊 其他行政權力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業資格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應當填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到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個體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自己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車輛運營證申請注冊。
332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取締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333 對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其他行政權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三款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34 對在港區內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335 對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審查 其他行政權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336 港口企業應急預案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一)《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對經營範圍內的港口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對港口設施、設備、作業現場及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製,保證作業安全。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製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報港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五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依法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337 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對經營範圍內的港口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港口經營人應當加強對港口設施、設備、作業現場及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製,保證作業安全。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製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報港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338 對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其他行政權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十八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應急處理的決定,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客運站、客運渡口、路口等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或者留驗站,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339 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場所、乘運人員、運輸貨物采取強製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其他行政權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場所、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製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340 對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船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其他行政權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二條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製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製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海事管理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傳染病疫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行的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製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交通部會同衛生部依法決定對該船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命令該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過港站。但是,因實施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幹線交通,報國務院決定。

341 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其他行政權力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五條 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命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被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完成有關人員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不得延誤和拒絕。

342 公路交工驗收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對各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並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沒有對備案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通車試運營2年後,交通主管部門應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符合交通部製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343 城市公共汽電車行車作業計劃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三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製定行車作業計劃,並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並如實記錄、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344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五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製度,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運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和線路運營權管理等的依據。

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線路運營權的協議內容。

345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授予 其他行政權力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擇優選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346 港口經營人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就變更事項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港口經營人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辦公地址的,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換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347 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固定經營設施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需要備案的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8號)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變更或者改造碼頭、堆場、倉庫、儲罐和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等固定經營設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相應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無需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48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情況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經營倉儲業務的,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對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依法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年第13號)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349 重大危險源出現較大變化,對重大危險源修改重新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五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並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重新備案。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

(二)作業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重傷或者事故等級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350 危險貨物港口出現重大變化,製定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

(二)作業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重傷或者事故等級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或者數量,涉及變更經營範圍的,除應當符合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方麵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現有設施需要進行改擴建的,除應當履行改擴建手續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章安全審查的有關規定。

351 危險貨物港口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 第五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製定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52 港口危險貨物經營安全現狀評價和整改落實情況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遺留隱患和安全條件改進建議。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

(二)作業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重傷或者事故等級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品種或者數量,涉及變更經營範圍的,除應當符合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方麵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現有設施需要進行改擴建的,除應當履行改擴建手續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章安全審查的有關規定。

353 水路旅客、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開航、變更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十一條: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運價等信息。

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 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並在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同時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旅客班輪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票價的,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354 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含變更)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 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並在開航的15日前通過媒體並在該航線停靠的各客運站點的明顯位置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價等信息。

旅客班輪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票價的(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經營的30日前向社會公布,並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355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主要信息變更及經營狀況、新增普通貨船運力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向原許可機關備案,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東發生變化;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發生變化;

(三)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四)與其直接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的比例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發生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356 船舶管理協議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麵協議,載明委托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將船舶管理協議報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357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為船舶提供服務等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製定港口理貨服務標準和規範。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8號)第十七條 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汙染物(含油汙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汙水及垃圾)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備案情況檔案。

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名稱、固定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港口安全作業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等規章製度,加強落實,確保安全生產。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依法製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保障組織實施。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各項預案應當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358 港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 其他行政權力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號)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餘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第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施工圖設計審批,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原件1份;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1份及其電子版本;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1份。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批。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的項目,可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安排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編製港口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製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文件編製要求。 

359 網絡車平台公司營運車輛信息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360 對網約車服務質量的測評 其他行政權力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361 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受理 公共服務 《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管理辦法》
362 “路政宣傳月”活動 公共服務 《關於加強公路路政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若幹意見》(交公路發〔2014〕106號)
363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宣傳谘詢日活動 公共服務 《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關於開展2002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