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9-07-04
嶽陽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0-11-27
瀏覽量:1 | | | |

嶽陽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注
1 公證機構設立的初審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十四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審核轉報類
2 公證員申請執業的初審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考核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審核轉報類
3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 行政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後,應當向社會公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並不得受理新的業務。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後十五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基層法律服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可以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後辦理注銷手續。

審核轉報類
4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初審 行政許可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十一條 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審核轉報類
5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違規處罰 行政處罰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範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塗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6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規處罰 行政處罰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範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製、侮辱、報複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製度規定,幹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7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8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3號公告)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後,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9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53號公告)第二十六條 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後,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第二十七條 律師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10 法律援助辦案資金給付 行政給付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11 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和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本地公證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一)組織建設情況;(二)執業活動情況;(三)公證質量情況;(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第三十三條公證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的;(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三)未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四)年度考核發現內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機構進行實地檢查,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說明有關情況,調閱公證機構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公證機構設立、變更、備案事項、年度考核、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獎勵等方麵情況的執業檔案。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監督管理製度,公證協會應當依據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製度,加強對公證員執業活動的監督,依法維護公證員的執業權利。

第二十四條公證機構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月份對所屬公證員上一年度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書麵告知公證員,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書麵告知公證機構的負責人,並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經年度考核,對公證員在執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公證機構

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

12 對法製宣傳教育工作的評估考核 行政檢查 《湖南省法製宣傳教育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8號公告)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法製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製宣傳教育規劃製定和組織實施法製宣傳教育年度計劃;宣傳法律法規,總結推廣法製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經驗;承擔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有關具體工作;協調、指導、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製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製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
13 對律師事務所日常監督管理 行政檢查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3號)  第六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14 對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 其他行政  權力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三十一條  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應當依照《公證法》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監督事項,審查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掌握的情況,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機構的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估。考核等次及其標準,由司法部製定。年度考核結果,應當書麵告知公證機構,並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審核轉報類
15 公證機構負責人  核準 其他行政  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3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並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審核轉報類
16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初審 其他行政  權力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報送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審核轉報類
17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審 其他行政  權力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審核轉報類
18 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批準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理由。

《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號公告)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並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管理。

19 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監督 其他行政

權力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四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製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涉及委托人與基層法律服務所發生爭議的投訴,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調解處理;涉及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案調查處理,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五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監督製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20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 其他行政

權力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司法部令121號)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審核轉報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