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9-07-04
嶽陽縣工信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縣工業和信息化管理局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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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工信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備注
1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作業審批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2 使用袋裝水泥許可及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 行政許可 1.《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2.《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企業的生產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鼓勵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下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確需少量使用袋裝水泥的,袋裝水泥使用總量不得超過三十噸。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製品企業的生產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上且袋裝水泥使用總量超過三十噸的建設工程,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1、 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2、施工現場五十公裏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3、使用特種水泥的。

3 違法將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後銷售和在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將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進行包裝後銷售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裝銷售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機器拌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砂漿每噸六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4 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企業違規使用袋裝水泥進行生產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5 違法使用粘土實心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2.《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第十三條  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城市的規劃區內,除列入曆史文化保護的古建築修繕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牆體中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實心磚使用量,對工程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罰款。

6 對違反信息工程建設竣工驗收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合同標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7 對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合同標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8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獲取的信息,或者以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獲取的信息,或者以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從事工業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致使文件嚴重失實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0 工業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1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2 工業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13 工業單位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4 工業重點用能單位違法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5 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違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17 違反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製清除障礙。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複原狀並賠償損失。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18 對盜竊電能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竊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損害的,竊電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0 對未按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擅自伸入或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或者擅自向外轉供電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來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21 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信息工程建設情況、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信息服務市場等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建設情況、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服務市場管理製度,加強對信息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信息服務市場秩序。
22 信息安全保障監督 行政檢查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強信息安全協調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安全預警、風險評估、應急指揮、安全通報和責任認定製度。
23 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各種投訴與控告,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24 散裝水泥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麵的信息谘詢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散裝水泥推廣應用工作中的問題,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25 電力行政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方麵的糾紛,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電力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26 工業領域實行懲罰性電價和差別電價 其他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國家實行峰穀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製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製、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27 中小微工業企業劃型認定 其他行政權力 《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第四條第(二)款:(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