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 |||
| 序號 | 投資領域 | 類 別 | 內 容 |
| 一 | 農業水利 | 農業 | 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水利工程 |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水庫,以及涉及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型水庫,以及跨縣市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二 | 能源 | 水電站 | 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跨市州調水或庫區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市區調水或庫區跨縣市區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核準。 |
| 抽水蓄能電站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製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 ||
|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 | 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燃煤背壓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發電、6兆瓦以上餘熱餘壓發電、6兆瓦以上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兆瓦以下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轄區沼氣發電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縣市沼氣發電項目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 風電站 | 跨縣市區風電項目由市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報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 核電站 | 由國務院核準。 | ||
| 電網工程 | 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按照國家製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餘項目中,中央在湘企業項目或電廠(站)接入國網係統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 煤礦 | 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 ||
| 煤製燃料 | 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製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製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 | 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並報省政府備案。 | ||
| 輸油(氣)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和油氣田集輸管網) | 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煉油 | 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 ||
| 變性燃料乙醇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三 | 交通運輸 | 新建(含增建)鐵路 | 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公路 | 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普通省道網項目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規劃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縣市區公路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 | 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長江幹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省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由市政府核準,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汨羅江、新牆河、藕池河等河流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核準。 | ||
|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集裝箱專用碼頭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內河航運 | 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500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千噸級及以上港口碼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民航 | 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
| 四 | 信息產業 | 電信 | 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 五 | 原材料 |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石化 | 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 ||
| 煤化工 | 新建煤製烯烴、新建煤製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製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禁止建設。 | ||
| 稀土 |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黃金 | 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六 | 機械製造 | 汽車 |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七 | 輕工 | 煙草 | 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 八 | 高新技術 | 民用航空航天 | 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麵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九 | 城建 |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 | 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
| 城市供水 | 跨省(區、市)或跨市(州)調水城市供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市區和長江調水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 | 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核準;市轄區道路、橋梁、隧道和縣市區橋梁、隧道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 其他城建項目 | 醫療廢棄物處理、危險廢物處理、城鎮保障性住房、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不含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縣城汙水處理及再利用、城鎮排水、城鎮管道燃氣項目及中心城區其餘城建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鄉鎮汙水處理及再利用、城鎮公共停車場、城鎮公共廣場、城鎮地下公共設施項目按屬地原則,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城建項目按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 | ||
| 十 | 社會事業 | 主題公園 | 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大型項目由省政府核準;中小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
| 旅遊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上述區域中其餘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市政府核準。 | ||
|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 | 除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規定外,按隸屬關係由省政府、市政府、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
| 十一 | 外商投資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製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製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
|
| 十二 | 境外投資 |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