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9-07-04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權力清單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0-11-09
瀏覽量:1 | | | |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權力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法定依據 備注
1 權限內重大和限製類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之“(二)規範政府核準製。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製的範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麵進行核準”。《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投資體製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11號)“二、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之“(一)規範核準製。政府僅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製類項目進行核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隻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報批程序”。《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1號令)第二條:“實行核準製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核準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準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第346號令):“第十二條 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號)“第四條   根據《核準目錄》,實行核準製的外商投資項目的範圍為:(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 萬美元及以上限製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製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製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十二、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製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5000萬美元的其他限製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3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一條的規定核準”。
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3 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十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和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第二十三條“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準,從源頭杜絕能源的浪費。對擅自批準項目建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具體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2010年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4 違法規避招標行為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5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行為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8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9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 招標人違法實施中標行為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11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3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
1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6 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7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六條“ “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8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9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工業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代建項目)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21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三、完善政府投資體製,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製”,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製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保留、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二)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五)轉讓代建業務的。”
22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六十八條“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23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24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25 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6 重點用能單位未履行節能管理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製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麵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7 違規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實施)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8 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汙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汙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管道企業未依法履行管理維護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複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誌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製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30 在有關管道附屬設施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1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
32 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在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在地麵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礙管道建設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麵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33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範圍或期限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範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4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投資項目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之“(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係:“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第三十四條 對屬於實行核準製的範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5 縣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施的監督 行政檢查 《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代建製推行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二)參與監督項目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及招標投標活動;(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製止或者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36 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複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麵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湖南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條“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7 節能監管及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0年第6號)第十七條“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節能評估文件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0年第6號)第二十二條“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4年第17號)第六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38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湖南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39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監督 行政檢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40 經營者拒絕提供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政府製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的要求提交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資料(以下簡稱成本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成本資料包括下列內容:(一)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三)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資料。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提供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測算填報的成本報表。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成本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少於第十四條規定內容並且不能根據成本調查機構要求補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虛假成本資料的,成本調查機構應當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者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

2、《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二)對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和其他價格監督檢查活動予以配合,提供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文件、電子信息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1 涉案物價格鑒證 行政確認 《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證:(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繳物、沒收物、有價格爭議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價格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涉案物。
42 製定、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含包含在價格中的基本和附加)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二十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製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2.《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六條 下列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二)不具備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價格;(三)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確立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服務價格項目,以中央和省規定的定價目錄為依據。定價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3、依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湖南省短期培訓收費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06〕47號核定短期培訓班收費。

43 價格監測預警與調查 其他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製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2.《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號)第三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明確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價格監測報告製度的規定指定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並發給證書或標誌牌。

3.《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製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依法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44 價格成本調查和政府定價成本監審 其他行政權力   1、《價格法》第22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2、《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 製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成本監審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與接受成本監審的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第十七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對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和其他價格監督檢查活動予以配合,提供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文件、電子信息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3、《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成本調查,掌握和了解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管理水平、行業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並廣泛聽取經營者、消費者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消費者委員會等方麵的意見。

4、《政府製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2號)第四條:“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權限範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

第五條  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並對外公布。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以及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自動列入成本監審目錄。製定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    成本監審實行製定價格前監審(以下簡稱定調價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的製度。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成本監審目錄中確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九條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定調價監審或定期監審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製定價格。

45 價格投訴爭議調解 其他行政權力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改委令2014年第6號)第13條:“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製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46 涉案物價格鑒證收費 行政征收 《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證:(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繳物、沒收物、有價格爭議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價格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涉案物。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其他案件涉案物價格鑒證,由價格鑒證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鑒證費;價格鑒證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7 製定臨時價格幹預措施、啟動價格應急預案 其他行政權力  《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當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其他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較大波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價格應急預案。第二十七條 當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其他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顯著下降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下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采取規定最高限價或者最低限價等價格幹預措施。依照前款規定實行價格幹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價格幹預措施。
48 辦理適用信用承諾製的行政許可事項 其他行政權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二條第一款:“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製的行政許可事項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申請人信用狀況較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麵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書麵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懲戒。”

49 出具信用報告 其他行政權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二條第三款:“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

50 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其他行政權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三條第一款:“根據權責清單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在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及時、準確、全麵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特別是將失信記錄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製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完成12315市場監管投訴舉報熱線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開展消費投訴公示,促進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

51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其他行政權力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三條第三款:“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依法依規整合各類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定期將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參考使用,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推動相關部門利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結合部門行業管理數據,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模型,為信用監管提供更精準的依據。”

52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 行政確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四條第一款:“依據在事前、事中監管環節獲取並認定的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製度。以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加快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製。製定管理辦法要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台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支持有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建立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製度,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管措施。”

53 追究違法失信責任 行政處罰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第四條第五款: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製,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進行失信懲戒,並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出現違法失信行為的,要通報上級主管單位和審計部門;工作人員出現違法失信行為的,要通報所在單位及相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