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長湖鄉履行職責事項清單
來源:長湖鄉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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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1. 基本履職事項清單

  2. 配合履職事項清單

  3. 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清單

  基本履職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一、黨的建設(23項)

1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湖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2

按照黨中央部署開展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3

加強鄉黨委的自身建設,堅持民主集中製,抓好“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落實“第一議題”、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談心談話、黨內政治生活、聯係服務群眾、黨務公開、調查研究等製度。

4

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一崗雙責”,開展黨風廉政建設、黨規黨紀國法學習和警示教育,紮實推進治理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做好巡視巡察整改。

5

開展監督執紀執法,加強對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互聯網+監督”工作,受理辦理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

6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推進清廉機關、清廉村居、清廉大廳、清廉家庭、清廉學校、清廉醫院等清廉單元建設。

7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負責對群眾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和組織工作。

8

負責村黨組織及其他隸屬鄉黨委的黨組織建設,落實黨的組織生活製度,開展“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等活動。

9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負責黨員發展、考察、教育、管理、服務、監督等工作。

10

落實黨管人才工作責任製,開展村級後備力量、鄉土人才、致富能人等培育工作。

11

加強村級管理,規範村級事務,落實村級運轉經費、村幹部及離任村幹部待遇保障等工作。

12

加強村班子建設,指導村兩委換屆選舉工作,負責村幹部日常管理,開展軟弱渙散黨組織摸排和整頓工作。

13

落實黨員代表大會製度和黨代表任期製,開展黨代表聯絡服務工作,確保黨代表履職。

14

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模範先鋒作用,開展新時代關心下一代各項工作。

15

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做好網絡綜合治理和輿情處置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陣地建設和管理,築牢意識形態安全底線。

16

落實統戰工作責任製,開展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少數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群體統一戰線工作。

17

開展誌願服務隊伍建設,提高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能力水平,發動群眾就近就便參與誌願服務。

18

落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研,做好人大代表聯絡站“建管用”工作,保障和服務人大代表履職。

19

采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日常性的科普活動,提升全民科學文化素質。

20

落實政治協商製度,支持保障政協委員進行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開展政協委員聯絡服務、調研視察等相關工作。

21

推進長湖鄉工會組織體係全覆蓋建設,加強工會組織的管理和服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2

負責基層團組織建設,做好團員發展、教育培訓、管理等工作。

23

推進基層婦聯組織體係和製度建設,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宣傳指導家庭教育等工作。

二、經濟發展(9項)

24

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指導服務,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規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運營。

25

負責製訂長湖鄉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一、二、三產業的指導、管理、產業升級等工作。

26

負責省市縣重點項目申報、手續辦理、日常調度、監督、資金撥付等工作。

27

開展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扶持與政策宣傳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爭資融資、創新發展。

28

培育和發展基層商會組織“長湖鄉商會”,引導商會發揮經濟交流、權益維護等作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29

盤活國有資產,做好財源培植工作,負責製定長湖鄉及各村債務化債方案,嚴控新增債務,化解金融風險。

30

承擔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剝離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組織入戶調查、指導園區完成征地補償,開展招聘及校職訂單培訓,調處土地糾紛、排查信訪矛盾、監督園區企業消防、安全生產以及隱患整改。

31

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和調查工作,嚴格執行統計和調查製度,按時上報統計數據。

32

開展經濟普查、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工作。

三、民生服務(9項)

33

落實民生實事項目政策宣傳、征集、申報、獎補申請、組織實施、監督保障等工作。

34

摸排困難群眾、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按照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針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對象,給予臨時救助。

35

建立好獨居、空巢、失能、重殘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賬,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36

摸排孤兒、留守兒童、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建立信息台賬,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37

協助開展殘疾人康複就業,組織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公益助殘等工作;負責困難家庭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申請受理工作。

38

開展特困人員的排查,負責受理申報、調查、初審核實、關愛救助保障、備案核查、動態調整等相關工作。

39

加強長湖鄉敬老院規範化管理,指導長湖鄉敬老院對特困人員的日常照顧,做好物質生活保障、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40

開展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宣傳、擁軍優屬、數據信息采集、零散烈士紀念設施巡查保護等工作。

41

做好殘疾人服務和關心關愛,幫助殘疾人申請更換輔具等。

四、平安法治(9項)

42

推行“群英斷是非”工作法,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43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依法成立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統籌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力量,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摸清摸透各類矛盾糾紛,堅持主動靠前,化早化小。

44

主動排查涉訪矛盾,受理群眾來信、來電、網上等信訪事項,接待群眾來訪,承辦上級黨委、政府直接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審核信訪事項的辦理回複。

45

建立健全信訪應急預案,聯動協同處置突發事件。

46

對當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依法受理,組織開展調解,邀請當事人麵對麵陳述事實,調解員依法依規調和爭議。調解成功的,組織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向上級矛盾調解處理機構報告,指導雙方到上級機構調解、申請仲裁或訴訟。

47

定期回訪跟蹤協議履行情況,防止矛盾反彈。

48

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製,做好群防群治等工作。

49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法治政府和法治鄉村建設。

50

加強青少年兒童防溺水、防性侵、防霸淩宣傳教育,做好重點水域日常巡查、隱患排查工作。

五、鄉村振興(14項)

51

開展幫扶救助,綜合運用臨時救助、低保、醫療等政策,保障基本生活;幫助指導就業創業,根據發展需求,製定“一戶一策”幫扶措施,穩定脫貧人口收入。

52

負責溝渠塘壩疏浚、小型水利設施的管護工作。

53

製定鄉村振興發展短期目標、中長期規劃。

54

通過網格員排查、群眾申報、部門篩查等預警方式,及時發現因病、因災、突發事故、經營虧損等導致家庭收入嚴重下降生活困難的農戶,並納入監測對象。

55

落實糧食安全責任製,保障糧食生產安全,負責糧食的穩產保供工作。

56

開展農業政策宣傳,指導農業生產,負責農機信息收集等工作。

57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做好地方品種篩選,開展技術培訓,做精做優鄉村種養業。

58

負責鄉村振興銜接資金項目庫建設,做好鄉村振興項目儲備申報、入庫、實施、監管、資金管理和項目資產後續管護等工作。

59

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做好農村“廁所革命”、垃圾分類減量等工作。

60

組織開展和美湘村示範創建工作,指導白羊村創建縣級和美湘村建設,監管和美湘村建設項目。

61

落實各類惠農政策,做好惠農補貼數據收集、初審、公示、上報等工作。

62

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糾紛調解工作。

63

加強惠農服務平台建設和管理,優化農產品供給和惠農服務。

64

發展“庭院經濟”,培育扶持金盆柚種植、油茶種植及
深加工、王鴿養殖產業。

六、精神文明建設(2項)

65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教育,規範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建設和管理,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66

建立完善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揚時代新風。

七、社會管理(4項)

67

推動網格化管理,負責人民建議征集上報工作。

68

常態化開展“大走訪、大排查”“農家夜話”等民情懇談活動,落實幹部聯村包片製度,征集民情民意。

69

規範宗祠建設與活動,依法辦理宗祠審批手續,完善管理製度,發揮宗祠的積極作用。

70

加強與柏祥鎮、黃沙街鎮、新牆鎮和汨羅大荊的聯係,推進邊貿經濟、邊界糾紛、邊域文化等商議,化解因地界劃分、資源利用、林權確認、項目建設、水源開發及保護等矛盾所引發的糾紛,防範民族宗教矛盾,共建友好睦鄰。

八、民族宗教(1項)

71

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員教育、管理、跟蹤服務等工作。

九、社會保障(3項)

72

通過入戶走訪,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台賬,開展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引導申請創業就業補貼;組織人員參加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做好就業供需對接相關工作;針對就業困難人員引導申報公益崗位,如護林員、交通引導員等。

73

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暫停、終止、死亡信息申報、人員信息修正、信息核查、重複繳納退費及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認證等工作。

74

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宣傳、參保登記、暫停、終止、信息修正、待遇認證、繳費續保、社會公示、信息核查、重複繳納退費等工作。

十、自然資源(2項)

75

落實“田長製”工作要求,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76

落實“林長製”工作要求,統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開展巡林護林,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集體土地上林權、林地流轉工作,做好林業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廣服務。

十一、生態環保(2項)

77

落實“河長製”責任,負責巡河、河整治等工作。

78

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汙染源的日常排查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環保責任,製止並上報違法排汙行為。

十二、城鄉建設(5項)

79

編製集鎮、村莊規劃並組織實施,優化空間布局。

80

負責村民自建房(限額以下)管理、報建服務、建設過程安全監管、信息錄入等工作。

81

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提醒製度,宣傳相關政策法規,開展農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82

負責集鎮公共設施建管護,開展出店經營勸導、亂停亂靠治理、交通疏導等秩序維護工作。

83

做好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與管理。

十三、交通運輸(2項)

84

負責鄉道和107國道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現、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勸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做好節假日、重大活動交通疏導。

85

開展鄉道村道建設、養護等工作。

十四、文化和旅遊(2項)

86

推廣全民健身,指導村及其他組織利用文化體育設施開展全民健身促進工作。

87

負責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工作,開展全民閱讀、藝術普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開展文化惠民、講座培訓、文化展覽等文化活動。

十五、衛生健康(1項)

88

組織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落實積極生育政策。

十六、應急管理及消防(8項)

89

做好地質等自然災害防範處置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巡查巡護、隱患排查、信息傳遞、先期處置、組織群眾疏散撤離以及應急知識宣傳普及等工作。

90

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製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群眾疏散撤離,積極恢複災後生產,負責突發事件信息的報告與通報。

91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演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群眾疏散撤離。

92

落實消防工作責任製,對易發現、易處置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日常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製止並上報;發生火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

93

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工作,做好值班值守,劃分網格,組建護林員隊伍和防滅火力量,儲備必要的滅火物資。

94

建立鄉防汛抗旱機製,做好預案編製、物資儲備、應急搶險隊伍編組等防汛備汛抗旱工作,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群眾參與防汛抗洪工作。

95

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動員群眾參與現場救護以及相關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

96

負責煙花爆竹限燃限放的政策宣傳、日常巡查、勸導及上報工作。

十七、市場監管(2項)

97

落實黨政領導食品安全責任製,開展食品安全包保督導工作。

98

負責權限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檢查工作。

十八、投資促進(2項)

99

負責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開展“迎老鄉、回故鄉、建家鄉”活動,宣傳和推介特色項目,並定期開展回訪。

100

優化營商環境,協調解決企業麵臨的水、電、路、網、氣、地等方麵的問題,調處涉企矛盾糾紛,積極開展代辦事務,幫助對接市場,服務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

十九、人民武裝(3項)

101

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推進雙擁共建工作。

102

負責兵役登記、兵員征集工作,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和基層武裝部規範化建設。

103

加強民兵組織建設,開展民兵政治教育,組織民兵開展軍事訓練。

二十、綜合政務(9項)

104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麵落實上級關於保密工作的要求,落實保密工作責任製,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監督檢查。

105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綜合調研、綜合考核、重要文稿、信息報送、印章管理、政府采購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106

落實值班值守製度,負責突發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及時上報相關信息。

107

負責鄉檔案室的規範化建設、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統計、調閱工作,監督和指導村的檔案工作和組織相關的宣傳活動。

108

負責電子政務、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指導村黨務、村務、財務公開。

109

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12345熱線、網站留言、領導信箱等平台工單的辦理工作。

110

建立健全鄉財務管理製度,編製財政預決算,加強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往來資金、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

111

落實村賬鄉代管製度,負責對村賬專賬進行核算、業務指導和財務監督,強化村級資產、項目建設、惠民惠農財政補貼等資金的監管,做好“一卡通”係統基礎信息維護工作。

112

負責鄉便民服務大廳,村便民服務站的管理工作。

  配合履職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對應上級部門

上級部門職責

鄉配合職責

一、黨的建設(7項)

1

開展“室組地”聯合辦案、聯合監督工作。

縣紀委監委機關

1.負責牽頭製定方案,統籌安排“室組地”聯動工作;
2.負責統籌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建立“室組地”聯動協作工作機製,按照“室”牽頭、“組地”協同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工作。

1.根據縣紀委監委統一安排或針對問題線索集中領域及巡察整改日常監督,參加聯動監督;
2.根據縣紀委監委統一安排,參加聯合辦案。

2

開展人事人才工作。

縣委組織部(牽頭) 縣委編辦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縣委組織部根據工作安排,牽頭開展幹部選拔任用、公務員職級晉升,以及縣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成立幹部考察組,組織推薦考察。
2.縣委編辦根據全縣各機關事業單位編製、職數空缺和隊伍建設需要,指導全縣各機關事業單位做好年度招錄用編計劃,製定全縣年度招錄計劃並報上級部門審核。
3.縣委組織部按照招錄程序,協助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做好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申報、網上報名資格審查、麵試前資格審查、體檢、考察等工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招錄程序做好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麵試、體檢、考察等工作。
4.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崗位晉升及職員等級晉升、職稱評審、培訓、流動調配及檔案管理工作。
5.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等工作。

1.根據單位編製、崗位空缺和隊伍建設需要,科學報送單位年度招錄需求,並上報縣級組織、機構編製、人社部門審核;
2.按照招錄、調配程序,協助縣級組織、機構編製、人社部門做好招錄(聘)報名、資格審核、考察等工作;
3.協助考察組開展民主推薦以及實地考察工作,配合考核組開展縣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工作,開展述職、測評以及個別談話,出具相關考核材料;
4.提供廉潔自律結論性意見等相關材料並上報縣組織、人社部門;
5.公示晉升結果;
6.提供職級晉升文件、招錄聘用登記表、工資表、工資異動花名冊及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3

開展縣級及以上黨內表彰激勵工作。

縣委組織部 (牽頭) 縣委社會工作部

1.縣委組織部組織開展縣級“兩優一先”等黨內表彰激勵工作;開展縣級以上“兩優一先”等黨內表彰激勵對象推薦工作;頒發“光榮在黨50年”紀念章工作;宣傳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幹部先進典型。
2.縣委社會工作部組織開展縣級“兩企三新”黨員表彰激勵工作。

1.組織推薦縣級及以上“兩優一先”等表彰對象至縣級組織部門;
2.摸底排查符合紀念章申領條件的黨員;
3.培養、挖掘、推薦優秀農村基層幹部先進典型。

4

統籌協調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工作。

縣委組織部

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製度,建立正常增長機製。

1.統籌做好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的保障工作;
2.核實享受報酬待遇村幹部人數,做好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核算。

5

管理鄉村振興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員,抓黨建促鄉村振興、人才隊伍建設,開展鄉村振興工作。

縣委組織部 (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財政局

1.縣委組織部做好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工作,牽頭負責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牽頭抓總、統籌協調、推進落實,承擔各級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的日常管理和具體聯絡服務職責,督促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製度和紀律要求,推動駐村任務落實。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規劃鄉村產業布局,推動特色農業(如糧食種植、畜牧養殖、鄉村旅遊)規模化、品牌化負責對接龍頭企業,推動“企業+合作社+農戶”模式落地。
3.縣財政局負責撥付鄉村振興專項資金,製定資金使用監管辦法。

1.引進龍頭企業,建立專業合作社,推動“一鄉一特”油茶發展;
2.明確人員負責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的具體管理與服務;
3.黨委書記要加強與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的經常性交流,指導開展工作、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問題;統籌協調好鄉村振興工作,牽頭確定扶持規模,加強對村黨組織建設、人才培訓、政策宣傳等方麵的指導;
4.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落實銜接資金投入,強化資金監督管理;
5.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提供規劃、技術指導、產銷對接等服務,加強項目實施組織、日常調度、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積極推動落實東西部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幫扶力量;
6.協助完成人才各類政策宣傳、信息上報等工作;
7.協助完成科技特派員相關工作;
8.協助培養一批醫學生、公費師範生、農技特崗生、林業特崗生、基層水利特崗人員。

6

開展“兩企三新”黨建工作。

縣委社會工作部

1.指導“兩企三新”(非公有製企業和新經濟組織、混合所有製企業、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黨建工作;
2.指導協調相關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就業群體中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3.指導協調相關鄉、部門行業(綜合)黨委開展本領域(行業)內相關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就業群體黨建工作。

1.摸排“兩企三新”建立黨組織情況,推動建立黨組織,實現黨建工作全覆蓋;
2.指導督促“兩企三新”黨組織規範使用上級下撥的黨員活動經費。

7

開展巡察工作。

縣委巡察辦

1.負責組織實施巡察工作;
2.督促被巡察鄉落實巡察整改工作,推動巡察成果綜合運用。

1.接受巡察監督,做好迎接巡察監督的各項相關工作;
2.為縣委巡察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設備,成立鄉巡察工作聯絡組,負責聯絡對接工作;
3.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協助縣委巡察組做好個別談話、調研座談、查閱資料、信訪接待等工作。

二、經濟發展(3項)

8

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縣政府辦公室

履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調查核實、監督問責等職責。

1.加強與企業聯係溝通,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2.化解企業矛盾糾紛,處理涉企投訴;
3.規範涉企檢查,防止檢查過多過濫,發現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違規執法行為,及時上報。

9

開展能源管理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 縣供電公司

1.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全縣能源規劃、能源執法和能源行業管理;負責全縣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電力運行管理,開展電力行政執法。
2.縣供電公司負責縣域電網規劃、建設和運維,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1.開展節能降碳、電力設施保護等工作宣傳;
2.根據上級要求規劃充電樁、換電站等能源項目,調處矛盾糾紛;
3.引導工貿企業使用非化石能源;
4.對能源基礎設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協調處置。

10

開展稅收征 管工作。

縣稅務局

1.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
2.掌握稅源變化,加強稅源管理;
3.組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
4.進行納稅輔導、稅收征收管理。

1.協助開展涉稅數據采集、政策宣傳、訴求反饋等稅收征管相關工作;
2.協助開展稅源培植,負責重點企業涉稅服務工作。

三、民生服務(10項)

11

負責基礎教育發展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

1.製定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方案報上級批準,通過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調整規劃,整合教育資源,增加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提高中小學校(幼兒園)辦學效益。加強公辦幼兒園教師配備補充和工資待遇保障,對幼兒園進行監督管理。努力構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義務教育優質均衡、高中教育多樣化有特色的教育發展新格局。
2.負責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建設、基建維修計劃的製訂和落實;
3.對全縣無證辦園進行全麵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

1.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取得社會各界理解和支持,讓廣大群眾大力支持和配合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工作。配合教體部門完成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征地與“三通一平”工作;
2.完成中小學校(幼兒園)在教育建設項目中周邊環境協調工作。落實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幼兒園建設、運行;
3.對無證園,經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配合上級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

12

開展義務教育階段控輟保學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牽頭) 縣民政局

1.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統籌落實義務教育入學複學、控輟保學等有關要求,完善工作機製,加強監督和指導。
2.縣民政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社會救助政策保障範圍。

1.開展控輟保學宣傳、督促工作;
2.摸排、核實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以及失學輟學人員情況,並協助學校開展勸返工作。

13

開展電力項目建設保障工作。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 縣供電公司

1.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電力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和服務;
2.縣供電公司負責對全縣電力保護重點項目的申報。

1.維護電力建設施工環境;
2.做好前期征拆、花木移栽補償、用地範圍確定等工作;
3.負責本地區電力設施保護宣傳。

14

開展民政社工服務工作。

縣民政局

1.縣民政局對鄉民政社工工作進行監管;
2.第三方機構對鄉民政社工管理、培訓、督導;
3.民政社工總站對鄉民政社工指導、支持、協調、考評等。

1.做好民政社工政策宣傳工作;
2.確保民政社工的吃住保障,做好民政社工服務工作。

15

負責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

1.依法受理主動來站求助人員求助;
2.審查審核流浪乞討人員相關信息;
3.按照求助需求,提供救助;
4.登記並留存個人信息,建立救助檔案。

1.接收安置、幫扶在外流浪乞討人員;
2.負責流浪乞討的遇困人員信息統計上報;
3.在極端天氣和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巡查,妥善處置在本轄區內流浪乞討的人員;
4.對非本轄區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勸返或視情況送至救助機構。

16

開展就業崗位推薦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對全縣各類用工企業進行對接服務,收集掌握用工需求信息,實行動態服務;
2.負責組織開展公共就業職業介紹工作。

1.及時摸清掌握勞動者就業失業情況、重點群體(脫貧勞動力、高校畢業生、退捕漁民等)就業服務需求,采集勞動者實名信息;
2.引導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落實就業服務政策;
3.積極歸集用工主體用人需求信息,幫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接。

17

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及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各部門聯審數據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及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審核、公示及分配或發放工作。

在公租房管理係統中根據不動產、民政、公安等部門提供的聯審數據,受理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申報材料,並公示、上報。

18

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

縣水利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財政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農業農村局 縣衛生健康局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1.縣水利局負責抓好農村飲水工程規劃,做好項目的前期立項、中期實施及後期驗收等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及運行工作
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等工作。
3.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資金監管。
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水利局負責城鄉結合部的農村人口自來水入戶工作。
5.縣農業農村局配合關注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的安全飲水工作,提供信息共享。
6.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指導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
7.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開展飲水安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負責飲水安全監督信息公開;
2.負責鄉實施的“千噸萬人”規模水廠的管理管護,協助定期檢測水質;
3.指導村以及村級管水組織做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村內供水設施的管理管護;
4.負責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申請,指導村進行日常維護,協助開展竣工驗收和資金審計。

19

負責醫療救助工作。

縣醫療保障局

1.初步篩選符合醫療救助的人員,並將人員名單下發至鄉,要求鄉配合核實人員信息,並收集銀行卡號;
2.核實後對符合人員按流程開展救助。

1.負責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基礎資料審核等工作;
2.對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以書麵形式反饋上級醫保部門。

20

開展殘疾人服務保障工作。

縣殘疾人聯合會

1.組織開展殘疾人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及指導;
2.審核、上報全縣殘疾人相關信息;
3.保障涉殘政策執行,負責涉殘補貼和殘疾人服務事項的複審及相關資金發放;
4.負責殘疾人證辦理和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生活補貼和殘疾人護理補貼)資格審核,配合相關部門落實重度殘疾人醫保、社保代繳工作。

1.組織開展持證殘疾人基本狀況調查,掌握殘疾人的基礎信息、生活狀況及困難需求;
2.積極為殘疾人提供康複、教育、培訓、就業、扶助、文化體育、無障礙建設、誌願助殘等相關服務;
3.負責殘疾人“兩補”申請受理、公示等工作。

四、平安法治(9項)

21

做好“掃黃打非”工作。

縣委宣傳部(牽頭) 縣公安局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縣委宣傳部協調指導全縣“掃黃打非”工作。
2.縣公安局做好“掃黃打非”案件查處工作。
3.縣文化旅遊廣電局負責文化領域“掃黃打非”工作。

1.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2.做好信息摸底上報,配合案件查處工作。

22

做好訴源治理與化解重大信訪矛盾糾紛工作。

縣委政法委(牽頭) 縣委社會工作部 縣信訪局

1.縣委政法委指導、督促、協調訴源治理和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建立“縣-鄉-村”三級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係,推動“一站式”調解平台全覆蓋,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2.縣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群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等人民信訪工作,協調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重大問題。
3.縣信訪局指導鄉的信訪工作,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1.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暢通和規範人民群眾訴求表達,做好信息收集和上報;
3.加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4.常態化開展對重點信訪人員的摸排、教育引導與穩控;
5.加大力度化解涉法涉訴和重大信訪矛盾糾紛。

23

開展重點治安場所以及特殊群體的管理工作。

縣委政法委(牽頭) 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

1.縣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推動治安重點地區和場所問題排查整治,協調推動特殊群體服務管理;
2.縣公安局負責加強對重點治安場所的監督檢查;
3.縣民政局負責符合民政部門臨時監護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撫養工作,協調做好監護評估、個案會商、服務轉介、精神關懷等幫扶救助事務工作,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講,縣城內農村留守兒童、社會散居孤兒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1.開展重點治安場所的巡查;
2.配合公安部門進行管控,定期上門進行走訪和開展教育疏導工作;
3.排查、走訪、宣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24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

縣政府辦公室

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製,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1.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 集資工作的人員;
2.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製,做好風險排查工作;
3.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25

負責大型活動和重要時期維護公共安全工作。

縣公安局(牽頭) 縣委政法委 縣應急管理局

1.縣公安局負責落實平安建設責任,加強重要時期、重點區域、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做好重點人群管控等社會麵穩控工作,組織工作人員維護活動秩序,做好指定區域內安保值守工作,按照活動預案安排,及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開展治安聯防和群防群治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2.縣委政法委統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
3.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製定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

1.做好重點人群管控等社會麵穩控工作,組織工作人員維護活動秩序,在指定區域內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2.按照活動預案安排,及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
3.開展治安聯防和群防群治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26

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縣公安局主管養犬管理工作,負責養犬登記、違法養犬查處、狂犬捕殺、流浪犬處置等。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犬隻免疫、檢疫、診療等管理工作,設置並公布犬隻免疫網點;監督動物診療機構發放免疫證明;監督收容場所、無害化處理機構開展犬隻防疫工作。
3.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養犬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公共場所犬隻禁入標識的設置工作。

1.發現流浪犬隻向縣公安局報告;
2.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製止和舉報。

27

常態化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縣司法局(牽頭) 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縣公安局

1.縣司法局主管社區矯正,擬訂規劃製度,依法管理社區矯正對象,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指導信息化,獎勵先進,建設工作隊伍。​
2.縣人民法院決定社區矯正相關事宜,調查評估,確定執行地,依法裁判,處理撤銷、減刑等事項。
3.縣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全流程監督,受理申訴舉報,維護對象權益,偵查司法人員職務犯罪。​
4.縣公安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當矯正對象失去聯係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處,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協助。違反規定的,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1.成立社區矯正委員會,統籌協調工作;
2.協助調查評估,參與入矯宣告;
3.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幫扶困難者,協助查找失聯人員。

28

常態化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縣司法局(牽頭) 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縣教育體育局

1.縣司法局統籌規劃全縣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鄉開展相關工作,與監獄等溝通,做好刑滿釋放人員信息對接,組織業務培訓。​
2.縣公安局協助核查安置幫教人員信息,對重點人員管控,打擊其重新違法犯罪行為,為其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3.縣民政局將符合條件的安置幫教人員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提供臨時救助、低保等,對“三無”人員給予特殊幫扶。​
4.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就業技能培訓,提供就業信息與崗位推薦,落實社保政策,扶持自主創業。​
5.縣教育體育局保障安置幫教人員子女受教育權利,對有升學需求的人員提供政策谘詢與幫助。

1.信息登記:對轄區安置幫教人員建檔,登記基本信息、家庭情況等,實時更新;
2.走訪幫扶:定期走訪,了解生活、心理狀況,協調解決困難,如住房、就業問題;​
3.宣傳教育:宣傳安置幫教政策法規,鼓勵融入社會,對人員開展法製與道德教育;​
4.協助管控:協助縣直部門對重點人員管控,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29

落實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製度。

縣司法局(牽頭) 縣政府辦公室

1.縣司法局受理複議申請及應訴指導。
2.縣政府辦公室組織行政爭議調解。

1.提交證據材料;
2.落實整改要求。

五、鄉村振興(11項)

30

開展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林業局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製定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和標準,開展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和變更調查查處設施農業違法用地行為。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製定設施農業產業政策和規劃,指導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設施“大棚房”問題監管。
3.縣林業局負責參與設施農業用地聯合選址和項目使用林地草地申報受理、審核;依法查處設施農業違法占用林草行政違法行為。

1.負責對農業設施大棚進行巡查;
2.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指導、備案管理和退出監管,及時製止並上報違法違規行為;
3.農戶自建用地麵積30平方米以下的種植養殖設施,在符合選址要求且不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前提下,不納入上圖入庫範圍,由鄉組織調查摸底,實行台賬管理;
4.鄉對項目建設涉及違法違規占用林地的要及時製止並上報。

31

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縣農業農村局

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設計、招標、組織實施和驗收工作。

1.參與項目選址、圖紙設計;
2.開展糾紛矛盾調解及後期管護。

32

負責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
2.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
3.賦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審核、換發登記證書;
4.指導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引導農村產權規範流轉和交易。

1.全麵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2.進行成員身份界定;
3.開展資產折股量化工作;
4.負責規範運行管理。

33

落實 “雨露計劃” 教育補助及一次性外出務工交通補助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統籌“雨露計劃”政策製定,提供數據支撐與係統建設,加強資金保障與監管,人員信息數據支撐,做好數據核實工作;
2.負責一次性交通補貼等惠民惠農補助審定、公示和發放工作。

1.開展相關政策宣傳與動員;
2.指導各村開展“雨露計劃”、一次性務工補貼人員排查上報;
3.公示補貼人員名單;
4.檔案整理收集。

34

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負責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監管農民負擔,規範涉農收費,嚴格禁止各種不合理收費和集資攤派,堅決糾正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
2.負責全縣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複審。

1.負責農民權益維護和農民負擔監管工作;
2.負責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上報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35

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服務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負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2.負責對家庭農場的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合作社、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
2.協助開展“空殼社”清理及經營異常社相關政策的宣傳指導。

36

提供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

縣農業農村局

1.擇優遴選服務主體,合理確定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環節;
2.監督指導服務主體提供規範、優質開展農業生產各環節服務;
3.組織對服務情況進行核查驗收,負責項目資金的兌付。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主體的申報推薦;
2.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各環節服務的順利開展及服務質量指導與監督。

37

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因地製宜推廣種植業、養殖業新品種和新型應用技術,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1.做好災情預警信息轉發宣傳做好農業災情調查及數據統計;
2.做好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宣傳工作;
3.組織人員參加各類農機技術培訓、現場教學、觀摩活動等。

38

開展農作物疫病防控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控體係建設與運行管理、病蟲害監測預報、病蟲害情報發布和防治技術指導、農藥(械)科學安全使用及其他植保新技術試驗推廣等相關工作;
2.負責農作物疫情普查、監測、預報預警、防控信息報告與發布等工作。

1.負責農作物疫情和病蟲害的監測調查;
2.收集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協助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置。

39

開展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組織實施動物防疫、疫情應急處置;
2.負責疫病診斷、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預警預報;
3.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
4.開展動物衛生監督,負責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1.組織群眾做好動物疫病預防與控製工作;
2.組織和督促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製免疫,履行強製免疫義務,協助做好監督檢查;
3.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及時采取預防、控製措施;
4.負責動物防疫宣傳、疫情排查、畜禽強製免疫的組織實施、疫情報告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5.負責畜禽強製免疫“先打後補”摸底統計和申報審核等工作。

40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負責檢查農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
2.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接受生產經營者委托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殘快速檢測;
3.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業務培訓,指導實施標準化生產、建立生產經營主體檔案、指導依法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4.受理相關投訴舉報,協助開展執法監管、案件查處、追溯管理、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業務培訓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指導;
2.提供宣傳及監管資料;
3.提供生產經營主體所需生產記錄本和承諾達標合格證。

六、社會管理(5項)

41

負責社區工作者管理工作。

縣委社會工作部(牽頭) 縣委組織部

1.縣委社會工作部負責員額管理,定期動態調整,健全崗位等級製度,教育培訓。
2.縣委組織部統籌協調、指導推動、完善製度、組織招聘,及時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1.負責社區工作者人事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工作機製,嚴格日常管理考核,督促社區工作者履職盡責;
3.全麵實行社區工作者合同管理。

42

辦理省、市、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

縣政府辦公室

按照相關規定對省、市、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提案等進行承接、轉辦及時督查相關部門抓好貫徹落實。

1.按職責分工對省、市、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進行承辦、處置、落實;
2.及時把省、市、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反饋給縣政府辦。

43

負責行政區 域界線、界 樁管理和地 名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

1.貫徹執行上級關於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
2.按照管理權限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等審核、報批工作;
3.組織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4.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1.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負責轄區內與毗鄰省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界樁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負責地名管理工作,開展地名政策法規宣傳,對自然地理實體、村民委員會所在地等地名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請,做好村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44

開展殯葬監管工作。

縣民政局(牽頭) 縣公安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衛生健康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縣民政局負責殯葬管理,加強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和監管。
2.縣公安局負責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縣交通運輸局會同民政、公安、市場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及非法營運的行為。
4.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遺體相關信息推送情況的管理,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太平間的管理。
5.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影響城市規劃區內市政街道臨街麵及臨街通道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罰。

1.負責殯葬管理、宣傳教育、殯葬違法行為信息摸排上報等相關工作;
2.承擔公益性公墓選址、籌建、管理等工作;
3.負責村(居)民辦理生態安葬補貼、資料收集、信息核對、錄入係統;
4.與民政、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處理在禁止區域建造墳墓,建造或者恢複宗族墓地、建造活人墳墓,公墓區域以外的已有墳墓重建、擴建為大型墳墓,遺體土葬,將骨灰裝棺土葬等行為。

45

開展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縣水利局

1.實施大中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
2.指導、督促、複核、匯總自然減員工作,發放水庫移民直補資金;
3.負責移民資金的監督管理。

1.組織村級開展推進水庫移民工程項目、推動水庫移民產業升級發展項目的申報;
2.宣傳水庫移民創業就業政策,組織移民群眾參加水庫移民創業就業的專項培訓;
3.組織村級排查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生存情況,上報自然減員情況報表。

七、社會保障(4項)

46

開展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牽頭) 縣公安局 縣財政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縣自然資源局 縣農業農村局 縣審計局 縣稅務局

1.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被征地農民身份審定組織工作,嚴格落實“先保後征”“應保盡保”“誰征地誰負責”等工作要求,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係。
2.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信息確認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劃撥和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根據實際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必要經費。
4.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險種甄別、待遇發放等經辦服務工作。
5.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按規定督促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審核征地資料、配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核定等工作。
6.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和承包地人均麵積核定工作。
7.縣審計局負責依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審計監督。
8.縣稅務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1.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嚴格按照“三審兩公示”要求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調查摸底、信息采集、資料收集、身份複審和報縣級部門聯審等工作,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2.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社保補貼名單,組織及時參保繳費;
3.協助征地拆遷實施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的集體補助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
4.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信訪維穩工作,按照“屬事屬地”原則采取得力措施及時化解矛盾。

47

開展社保基金調查與追繳等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對多發或誤發社會保險基金人員進行核查、追繳和通報等工作;
2.負責對冒領社保基金人員進行核查、追繳和通報。

1.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多發、誤發和冒領人員上戶核查;
2.督促多發、誤發和冒領社會保險基金人員的基金退回工作。

48

開展勞動監察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治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水利局 縣農業農村局

1.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監察執法、日常監督,拖欠農民工工資綜合治理和違法用工、拖欠工資等勞動違法行為的查處。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辦住建領域行業工程項目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處理交通領域行業工程項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訪問題。
4.縣水利局負責處理水利領域行業工程項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訪問題。
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處理農業農村領域行業工程項目欠薪案件和民工欠薪上訪問題。

1.負責勞動保障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2.對用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
3.參與勞動違法行為情況調查;
4.摸排上報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勞動違法行為,進行前期調解。

49

開展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牽頭)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醫療保障局

1.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退役軍人登記建檔、身份認定及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發放,定期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走訪慰問,對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集中懸掛或者更換光榮牌,為立功受獎的現役軍人家屬送喜報,舉行儀式。
2.縣民政局負責落實退役軍人低保及其它困難救助。
3.縣住建局對符合條件的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時,給予優先安排和適當照顧。
4.縣財政局負責保障和撥付退役軍人撫恤補助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
5.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6.縣醫療保障局負責落實退役軍人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1.定期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家庭進行走訪,對困難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按程序進行幫扶援助,遇特殊情況上報縣級部門審批;
2.協助收集退役軍人檔案材料,提交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3.建立退役軍人矛盾糾紛調解機製,對待遇落實不滿的案例進行初步調解;
4.上門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為立功受獎現役軍人家屬送喜報,舉行儀式。

八、自然資源(11項)

50

辦理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

1.負責受理申請、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規劃條件核實;
2.參與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審查,參與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製和審查。

1.負責受理申請,審核轉報;
2.批後監管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51

開展儲備國有土地入庫、出庫和淨地出讓協調以及巡查、管護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

1.依法對儲備土地進行入庫、出庫和淨地出讓;
2.依法對儲備土地進行巡查和管護及衛生環境整治。

1.在土地儲備過程中協助上級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的調查、登記、征收等工作。
2.負責宣傳土地儲備政策,協調解決土地儲備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52

開展礦山治理與土地地類勘查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財政局 縣應急管理局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規劃與審批,資源監管,生態修複監管。
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產業政策製定、項目審批。
3.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政策支持。
4.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安全監管,事故救援與調查。
5.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負責環境監管,生態保護。

1.開展政策宣傳工作;
2.負責日常巡查協助工作;
3.開展糾紛調解工作。

53

開展衛片圖斑定位核查與整改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水利局 縣林業局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衛片圖斑的技術分析和解讀,確定圖斑的土地利用現狀、規劃用途等信息,組織開展實地核查工作依據核查結果,製定整改方案。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涉耕地圖斑進行核查,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宅基地的使用。
3.縣水利局負責對圖斑審核(含初審)工作,負責指導方案製定、圖斑整改工作,督促圖斑核銷工作。
4.縣林業局負責對亂占林地、私搭亂建違法行為的處罰,做好林業合法圖斑核銷工作。

1.對衛片圖斑提出初步意見;
2.做好實地核查,協助實施整改工作,做好群眾思想工作;
3.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管。

54

做好自然災害防範處置(含防台、防震、防雨雪冰凍、防地質災害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水利局 縣應急管理局 縣氣象局 縣消防救援大隊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規劃與調查,監測與預警,應急與治理。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築施工隱患排查,工程監管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設施保護,工程管理。
4.縣水利局負責直管單位所轄水利設施保護,工程管理。
5.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協調,救援指導,災情管理。
6.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聯合預警。
7.縣消防救援大隊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參加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1.開展宣傳教育,提升群眾自救能力,製定應急預案和調度方案,建立風險隱患點清單;
2.組建鄉搶險救援力量,組織開展日常演練,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準備工作;
3.開展低窪易澇點、江河堤防、山塘水庫、山洪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各類風險隱患點巡查巡護、隱患排查;
4.做好值班值守、信息報送、轉發氣象預警信息;
5.出現險情時,及時組織受災害威脅的村民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
6.發生災情時,組織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生活安排,及時發放上級下撥的救助經費和物資;
7.組織開展災後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恢複工作。

55

落實“田長製”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耕地監測和“非農化”問題整治,指導開展土地管理等工作。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耕地“非糧化”、耕地拋荒等問題整治,製定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

1.宣傳普及田長製相關政策宣傳;
2.對農田設施進行日常巡查;
3.開展涉耕“非農化”“非糧化”問題梳理、摸排、自查工作。

56

開展水土保持工作。

縣水利局

1.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2.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實施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製度;
4.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1.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2.引導社會資本和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水土流失治理;
3.參與調查處理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

57

落實“林長製”工作。

縣林業局

1.負責組織落實縣級林長會議研究決定的各項決策部署,承擔縣級林長會議、上級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
2.組織開展全縣林長巡林、林業調研等相關工作;
3.建立健全本責任區域“一長四員”(林長,監管員、生態護林員、林業科技員、執法人員)網格化管護體係;
3.修訂生態護林員管理製度,指導開展生態護林員選聘及相關管理工作。

1.落實上級林長令,負責監管員、生態護林員、林業科技員、執法人員等網格化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生態護林員選、聘、用、考核和待遇保障。

58

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地、濕地保護工作。

縣林業局

1.負責林業有害生物及林業外來入侵生物的監測、防治和檢疫工作,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和防治方案,指導督促鄉和各類經營主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及林業外來入侵生物的防治;
2.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落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開展古樹名木搶救複壯和破壞古樹生存自然環境問題整改;
3.負責野生動植物保護,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調查、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督促落實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日常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
4.負責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
5.負責濕地保護管理,開展濕地保護修複。

1.負責林業鬆材線蟲等有害生物和林業外來入侵生物的防控宣傳、巡查摸底和匯總上報;
2.組織對行政區域的鬆材線蟲病疫木進行除治,上報檢疫違法案件、涉野生動植物違法違規行為等相關線索,並協助進行查處;
3.開展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地及濕地保護宣傳和巡查,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製止違法行為;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督促生態護林員加強巡護。

59

開展花卉苗木種植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縣林業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縣林業局負責開展林木花卉苗木種植監管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質量監管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產業指導技術推廣質量安全監管。
3.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地建設與管理的行業管理與服務。

1.製定產業發展規劃,引導規模經營;
2.提供技術服務,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信息服務;
3.加強質量監管,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市場秩序;
4.組織宣傳推廣,協調各方關係,培育產業組織。

60

開展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縣林業局(牽頭) 縣應急管理局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1.縣林業局負責組織編製采伐限額規劃,並監督執行采伐限額,督促跡地更新;加強資源管理與監測,審批與監管。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災害應對與處置。
3.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負責環境影響評估與生態保護監管。

1.負責開展林木采伐政策宣傳;
2.開展材料收集、實地核實、監督作業、安全管理等工作;
3.開展相關糾紛調解;
4.負責情況統計與上報。

九、生態環保(8項)

61

落實“河湖長製”工作。

縣水利局

1.負責河湖長製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負責製定河湖長製管理製度和考核辦法。
2.履行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職責,落實縣總河湖長、縣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當好參謀助手。

1.對責任水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河湖問題,對超出職責範圍內無權處理的問題,履行報告職責。勸阻和製止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村級河長履行職責;
2.負責維護相關水利設施。

62

開展外來入侵物種防治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

1.負責加強基層外來有害物種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2.定期組織人員培訓;
3.根據外來物種監測信息,製定外來有害物種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1.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村民通報外來物種信息;
2.組織生產經營者或者村民清除外來有害物種。

63

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2.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負責露天焚燒秸稈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1.開展秸稈禁燒和露天焚燒相關政策宣傳;
2.負責進行巡查監管和技術指導;
3.負責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焚燒的組織實施工作。

64

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農膜回收利用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財政局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縣供銷合作社

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製定方案與規劃,開展技術推廣與培訓、監測評估及監管與執法相關工作。
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相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政策支持和項目審批等。
3.縣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資金管理與監督工作。
4.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農資市場監管,按照標準執行監督。
5.縣供銷合作社負責農資供應和農膜回收等工作。

1.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農膜回收利用相關政策宣傳;
2.負責進行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和農膜回收利用的技術指導。

65

開展水環境汙染防治工作。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1.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負責水汙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水環境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水汙染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水資源監督管理、水生態安全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
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領域汙染防治工作。

1.負責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普及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2.對水汙染防治開展日常巡查;
3.參與開展水汙染物減排工作;
4.及時製止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及時上報涉嫌環境違法情況;
5.受理破壞水環境投訴,調處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

66

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1.貫徹執行土壤汙染防治方針政策和管理製度;
2.負責涉鎘等重金屬汙染源排查整治;
3.負責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監督管理;
4.負責土壤汙染風險管控與修複。

1.宣傳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2.對農用地涉鎘等重金屬汙染源排查摸底,及時上報情況;
3.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減少汙染物排放;
4.協助調處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

67

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工作。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牽頭) 縣教育體育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定和評估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開展建設項目噪聲汙染防治分析、預測和評估負責工業企業噪聲汙染防治。
2.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在舉行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嚴防噪聲汙染。
3.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4.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工具運行過程產生的噪聲汙染防治(城市道路除外),負責協調、調度高速公路和鐵路運營單位進行噪聲汙染防治。
5.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權限內社會生活噪聲和市政道路產生的噪聲汙染處罰。

1.開展噪聲汙染巡查;
2.勸告製止噪音擾民行為;
3.對噪音擾民單位勸告製止無效的及時上報。

68

開展對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汙染源管控工作。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嶽陽縣分局(牽頭) 縣衛生健康局 縣應急和管理局

1.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負責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牽頭開展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規範化管理等專項整治工作。
2.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加強醫療廢物監管,監督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
3.縣應急局負責嚴格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對不明屬性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進行鑒別鑒定。

1.負責對涉危險廢物、涉固體廢物等企業或單位開展日常巡查;
2.督促做好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規範處置工作,配合監管涉塑企業合法生產、銷售產品及塑料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3.引導村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

十、城鄉建設(6項)

69

開展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及補償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

1.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
2.辦理補償登記並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3.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撥付;
4.負責實施項目限期騰地及依法申請法院強製騰地;
5.協同做好房屋合法建築麵積的複查、遺留問題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處理等工作。

1.負責拆遷政策宣傳和群眾動員工作,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2.負責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資料收集;
3.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行認定,收集被征地農民社保人員名單;
4.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對象的三榜公示、簽約、騰房驗收、房屋拆除工作;
5.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申購、協議簽訂及分配,以及純貨幣安置補償的報批工作;
6.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70

開展禁違拆違治違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縣農業農村局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並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決定。
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侵占人防工程私搭亂建行為進行執法。
3.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監管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移交相關違法線索至縣城管局。
4.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查處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
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依法查處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行為。

1.開展拆違控違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
2.開展控違工作日常巡查,發現違章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3.受理並及時處理村民的違建投訴,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開展現場核查;
4.負責拆違控違工作中的信息上報,協助開展現場拆除、秩序維護、輿情管控和拆除現場清潔善後等工作。

71

開展村民自 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村民自建房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居民自建房建設,牽頭組織村民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村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製;
2.負責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監督檢查;
3.指導督促鄉對排查和日常巡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麵處置意見。

1.負責村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村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製度,及時製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2.負責村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遊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麵排查,並加強日常巡查;
3.負責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4.根據鑒定報告及時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72

開展排汙管網建設和汙水處理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城鎮汙水排放相關政策宣傳;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

1.做好城鎮汙水排放與處理相關政策宣傳工作;
2.督促與引導企業和經營門店辦理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73

開展建築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 縣自然資源局 縣應急管理局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政策製定與執行,企業與人員管理,施工現場監管。
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規劃管理,地質災害防治。
3.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監督管理,事故應急與調查。

1.負責加強巡查力量,建立巡查製度;
2.上報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
3.做好信息管理;
4.開展宣傳教育。

74

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審核把關農村危房改造驗收及資金撥付;
2.對鄉上報的六類低收入人群(易返貧致貧戶、突發困難戶、其他脫貧戶、農村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評定為C、D級危房的房屋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監督檢查。
3.指導C級危房戶實施加固改造;
4.指導D級危房戶拆除重建。

1.開展農村危房改造項目上戶核實和公示;
2.在援建對象開工建設前將改造方式、新建房屋麵積等相關政策告知援建對象;
3.督促危房改造對象啟動改造建設、落實安全措施等工作;
4.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資料並上報。

十一、交通運輸(5項)

75

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縣公安局(牽頭) 縣教育體育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縣公安局負責開展定期巡查、執法監督,做好道路隱患的排查;負責維護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對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區域,根據需要向站點派駐人民警察。
2.縣教育體育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規劃、設置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開展交通行業安全教育宣傳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道路養護及防護設施建設,做好道路隱患的排查;配合縣公安局對執法、巡查等相關人員開展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流動型檢測站點的監督管理。
4.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權限內人行道、廣場、步行街(橋)的違法停放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行政處罰(以人行道的路沿石為界);負責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的維護保養工作。

1.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對易受傷害群體進行摸排和精準宣教;
2.開展縣級以上道路、轄區主幹道巡查巡護,做好道路隱患的排查;
3.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
4.協助做好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應對及災後交通運輸恢複工作;
5.開展學校(幼兒園)門口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對學校(幼兒園)門口交通警示標誌標牌、減速帶等設施進行摸底上報,已經開通的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處置或者維修解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參與校車安全檢查,確保校車通行安全。

76

推進城鄉公交一體化建設。

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城鄉公交一體化建設的規劃、申報、組織、實施;
2.負責指導建設單位辦理重點交通項目前期手續;
3.負責站場發展相關政策執行、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

1.開展線路規劃和站場規劃工作;
2.負責報送站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展,維護站場運營秩序,對客運市場運營進行管理監督。

77

負責縣級以上道路建設養護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

1.編製年度整治與養護計劃,合理安排資金和項目;
2.負責縣級以上道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製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3.組織開展縣級以上養護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小修保養、中修和大修工程等。

1.開展農村道路整治與養護的宣傳工作;
2.開展農村道路巡查,及時發現路麵病害、安全隱患、設施損壞等問題,並做好記錄,及時上報縣交通運輸局。

78

落實“路長 製”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牽頭) 縣公安局 縣自然資源局 縣林業局

1.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監督,指導管養單位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維修、水毀修複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日常巡查,開展治超工作,依法查處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
2.縣公安局負責打擊涉嫌公路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公路行車秩序管理,重點整治超載、超速、逆行等違法行為。
3.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查處控製區範圍內違法用地行為,嚴控公路兩廂建設和村民建房用地審批。
4.縣林業局負責嚴格公路兩側林地管理。

1.對國、省、縣道行道樹砍伐、私開平交道口、路肩擺攤設點、亂搭亂建等行為及時上報;
2.開展公路路政管理宣傳工作;
3.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路權等行為及時勸告並上報;
4.開展公路附屬設施巡查工作,參與路產路權執法行動。

79

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牽頭) 縣農業農村局

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船舶法定檢驗、船舶登記和發證;
2.組織開展船員技術培訓,負責船員考試、審驗、發證;
3.負責水上水下施工許可,實施通航管理;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
4.負責水路運輸企業資質條件審核、許可,維護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秩序;
5.督促、指導水路運輸裝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6.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渡運安全管理製度,督促、指導鄉開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設施及渡船的維護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漁業船舶和漁港水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1.開展水上安全生產宣傳;
2.加強岸線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開展渡口和船員安全監管;
4.督促渡船運營企業(船主)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5.做好總長5米以下農(自)用船舶管理工作;
6.重點水域排查、救生物資發放、防溺水宣傳等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遊(4項)

80

做好旅遊發展規劃工作。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編製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
2.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1.係統梳理旅遊資源,完成資源信息采集;
2.做好旅遊資源開發專項規劃工作,提交鄉現有旅遊資源的詳細資料並提出建議;
3.明確可用於旅遊開發的土地範圍,協助解決用地指標、土地流轉等問題。

81

優化公共文體服務。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指導鄉綜合文化陣地建設、開展文化活動、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2.做好相關數據調查統計;
3.組織公益電影放映隊在每個行政村開展公益電影放映服務。

1.負責綜合文化站陣地建設,整合公共文化服務資源,開展全民閱讀、全民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
2.開展相關數據調查統計;
3.安排文化惠民演出活動場地,組織觀眾,做好演出時段安保和交通疏導等工作。

82

開展文物保護工作。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縣文化旅遊廣電局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文物保護、文物安全工作,負責對實施破壞文物等有關違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2.履行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責任。

1.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好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定期對行政區域裏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落實文物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2.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3.發現安全事件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上報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

83

開展文化旅遊市場管理、安全管理與服務工作。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負責指導文化旅遊業態日常管理和安全監管;
2.負責指導文化旅遊標準化創建工作;
3.負責審核文化旅遊數據;
4.負責文化旅遊品牌創建指導管理;
5.加強宣傳推介。

1.對文化市場經營開展日常市場管理、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2.妥善處理旅遊糾紛,規範文化旅遊市場秩序;
3.開展各類文化旅遊活動;
4.對旅遊行業領域突出問題的整治整改;
5.開展文化旅遊宣傳推介,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宣傳。

十三、衛生健康(4項)

84

加強婦幼健康服務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

1.執行省級相關政策,負責組織開展兩癌篩查、新生兒疾病與篩查診斷、孕產婦13種致畸基因檢測、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各項篩查;
2.監督規範婦幼保健院工作流程;
3.建立檢查台賬。

1.做好婦幼健康服務宣傳發動工作;
2.組織開展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產前篩查,免費向已婚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

85

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

1.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製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2.組織編製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
3.指導衛生應急體係和能力建設。

1.負責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和報告、人員分散隔離等公共衛生措施落實;
2.組織單位和個人參與突發事件的防治工作;
3.發現轄區出現疫情,及時上報疾控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4.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的相關知識。

86

強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服務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

1.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強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組織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規範衛生健康服務市場;
2.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依法采取臨時控製措施;
3.組織開展衛生執法稽查工作,完善綜合監督體係,指導規範執法行為。

1.做好疫情防控宣傳,開展公共場所日常巡查,發現疫情及時進行人員摸排和管控工作,並及時上報違法線索;
2.開展公共場所違法案件和群眾投訴舉報基本情況調查;
3.對公共場所管理相對人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
4.協助相關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采取封閉現場、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 控製措施。

87

組織開展禁煙控煙、衛生健康等愛國衛生工作。

縣衛生健康局

1.統籌全縣愛國衛生工作計劃,製定控煙等專項行動方案;
2.指導鄉開展消殺技術培訓。

1.開展衛生宣傳,組織各村開展環境衛生大掃除;
2.開展消殺行動。

十四、應急管理及消防(6項)

88

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牽頭)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消防救援大隊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籌鄉消防安全監管,組織隱患排查、預案管理和宣傳教育,協調火災應急處置。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的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備案工作。
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專業防火檢查、滅火救援、執法整改和消防培訓,指導鄉消防力量建設。

1.按照鄉綜合應急預案,開展消防演練;
2.對易發現、易處置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隱患開展日常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製止,並上報消防救援部門;
3.發生火情及時組織群眾疏散。
4.對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進行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及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開展網格化巡查,並將發現的違法行為上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89

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牽頭)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縣農業農村局

1.縣應急管理局組織製定縣級安全生產政策、應急預案。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技術指導,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
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及定期檢驗、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工作。
4.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沼氣池的後期管護等工作。

1.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普及,按照鄉綜合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演練;
2.定期開展重點檢查,著重開展“九小場所”、農家樂、經營性自建房等風險隱患排查,推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動自查等製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
3.安全事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群眾疏散撤離;
4.做好沼氣安全隱患排查、宣傳工作。

90

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牽頭) 縣水利局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防汛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督導、預案修編、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工作。
2.縣水利局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的會商研判、預報預警、常規物資儲備與管理、培訓演練、工程調度、技術支撐,指導做好巡查防守、查險處險等工作。

1.開展防汛抗旱宣傳教育,製定防汛抗旱各類應急預案和調度方案,建立防汛風險隱患點清單;
2.組織鄉和村搶險救援隊伍,開展防汛演練,清點現有及上級下發各項物資並登記造冊;
3.開展低窪區域、建築工地、易澇點、井蓋等隱患排查整治,督促檢查單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開展自救準備;
4.組織汛期值班值守、信息報送、轉發氣象預警,上報洪澇、旱情情況;
5.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生活安排,及時發放上級下撥救助經費和物資,組織開展災後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恢複工作。

91

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牽頭) 縣公安局 縣林業局 縣氣象局

1.縣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值班值守、監測預警、會商研判、應急響應、現場處置工作。
2.縣公安局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協同林業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
3.縣林業局負責火災預防,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
4.縣氣象局負責氣象衛星熱點監測、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開展人工增雨等工作。

1.製定森林防滅火應急預案,開展演練,做好值班值守;
2.劃分網格,組建護林員隊伍和防火滅火力量,儲備必要的滅火物資;
3.發現火情,立即上報火災地點、火勢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員被困等信息;
4.在火勢較小、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組織進行初期撲救。

92

開展燃氣安全工作。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開展燃氣安全整治檢查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對非法經營燃氣和安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氣熱水器、灶具等行為進行整治;
3.開展防範宣傳。

1.開展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
2.協助上級部門或專業人員對液化氣站、燃氣供應點、餐飲門店、燃氣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和事故隱患信息及時上報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查處;
3.協調督促燃氣公司對燃氣管道、燃氣使用單位開展燃氣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用戶,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4.參與燃氣主管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工作。

93

做好重汙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公安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水利局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牽頭製(修)訂全縣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定期更新大氣汙染源清單,協調推進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製,指導監督相關企業編製並落實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即:“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落實汙染物減排措施,並對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相關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2.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清潔能源保障工作。
3.縣公安局負責機動車大氣汙染防治。
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築工程揚塵汙染防治。
5.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碼頭揚塵汙染防治。
6.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揚塵汙染防治。
7.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生態環境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負責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2.對大氣汙染防治開展日常巡查,開展大氣汙染物減排、機動車汙染監督等工作;
3.及時製止、處置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及時上報涉嫌環境違法情況;
4.受理破壞大氣環境投訴,調處環境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

十五、市場監管(3項)

94

規範農村集體聚餐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對鄉上報的食品問題進行實地核查;
2.對集體聚餐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宣傳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知識;
2.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登記備案,上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3.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上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並做好群眾情緒穩控、現場秩序維持等工作。

95

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2.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製,推進商品和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
3.指導對製售非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類假冒偽劣等損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查處;
4.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承擔重大突發性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調度、協調和處置等工作;
6.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

1.協助進行消費教育、宣傳;
2.協助處理消費投訴、舉報;
3.協助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4.開展對經營者的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

96

負責權限內小作坊、小餐飲的食品安全檢查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1.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製定小作坊、小餐飲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對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組織專項檢查,開展綜合治理。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的監督檢查製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並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2.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對城區小餐小販違規經營的整治。

1.開展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2.對小作坊進行信息登記;
3.協助小作坊、小餐飲辦理相關證照。

十六、綜合政務(3項)

97

開展地方誌、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工作。

縣委辦公室

1.組織實施地方誌編纂工作;
2.地方誌審查;
3.組織《嶽陽縣年鑒》編纂;
4.組織開展地方誌宣傳教育、地方誌資源開發利用。

1.按照年度組稿文件要求報送《嶽陽縣年鑒》文字、圖片和統計等資料;
2.做好誌書編修,撰寫報送鄉承編誌稿和相關圖片、統計表格等資料;
3.續修鄉誌;
4.按照審查意見,配合做好《嶽陽縣年鑒》和地方誌修改完善工作。

98

開展審計監督和問題整改工作。

縣審計局

1.負責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負責被審計單位審計監督工作,開展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自然資源資產)任中或離任審計、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專項審計及調查等工作。(實施審計項目時,包含:下達審計通知書、收集送審資料、征求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提出審計建議等必要的審計流程);
3.負責上級和本級審計機關查出問題的整改督促工作;
4.負責全縣內部審計監督指導工作。

1.接受審計機關開展各類審計工作,並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2.對審計報告提出反饋意見;
3.執行審計決定並形成書麵整改報告;
4.落實上級和本級審計機關反饋問題的整改工作;
5.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齊人員、辦公場所、相關內部審計製度),並每年開展好本級內部審計工作。

99

推進數字政務建設。

縣數據局

1.負責統籌推進全縣“互聯網+政務服務”和移動辦事等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域)通辦” 建設工作;
3.負責指導便民服務場所的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負責統籌推進“一網通辦”係統、移動終端辦事係統的應用和考核;負責督促、指導審批事項問題辦件的處置;
4.全麵梳理政務服務事項“製證清單”,將各業務係統產生的有效證照歸集至電子證照庫,配合各職能部門打造跨部門電子證照應用場景,實現高頻事項“免證辦”服務;
5.負責“高效辦成一件事”與縣直部門的銜接溝通,提供技術支持,推動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
6.負責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監督評估全縣電子政務外網工作。

1.使用省、市“一網通辦”進行平台測試和辦件受理,指導村使用省、市“一網通辦”平台進 行辦件;
2.持續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跨省通辦,做到就近辦、異地辦;
3.推廣“免證辦”服務和“無證明城市”係統應用,推進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領域應用;
4.負責接入本單位政務外網的局域網和信息係統安全。

十七、教育培訓監管(3項)

100

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的管理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

1.負責編製教育體育經費的預算、決算,做好教育經費的籌措、撥付工作;
2.聯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 “雙隨機、一公開” 檢查,督促學校落實 “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機製;
3.督促學校開展相應類別應急演練,協調多部門聯動處置各類安全事件;
4.製定餐費定價區間,監督學校收支公開,組織第三方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5.製定帶量食譜標準,推廣“低鹽、低油、低糖”烹飪方式,禁止使用轉基因油和預製菜;
6.建立全縣食堂信息公示平台,要求學校公示食材來源、價格、陪餐記錄等關鍵信息;擬訂縣域食堂管理規範,明確食品安全、財務管理、陪餐製度等要求,指導學校完善內部製度。

1.籌措安排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經費的預算、使用;
2.核查供應商資質,參與區域性食材采購試點(如 “1+N” 打包標),反饋供應商服務質量;
3.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整治,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參與家長委員會監督;
4.疏散安置師生,維護現場秩序,開展輿情安撫與信息上報;
5.審核學校收費標準,監督退費機製落實,收集家長對餐費調整的意見;
6.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監測,組織家長參與食譜評議,反饋學生飲食偏好;協助檢查學校信息公示情況,受理家長投訴舉報,參與滿意度測評;做好政策宣傳,收集學校反饋意見,參與屬地食堂管理問題調研。

101

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牽頭)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民政局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縣教育體育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並頒發辦學許可證;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年度辦學情況檢查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審核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負責查處本地區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
2.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重點做好收費政策製定等工作。
3.縣民政局做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
4.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營利性培訓機構登記、價格行為、廣告宣傳等方麵的監管工作。

1.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安全宣傳;
2.摸清轄區內鄉校外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
3.將屬地校外培訓機構納入網格員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勸導製止,並上報給相關部門;
4.協助相關部門及時核實投訴舉報;
5.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整治聯合執法。

102

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牽頭) 縣教育體育局 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縣衛生健康局 縣消防救援大隊

1.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建立共同監管、聯動處置機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負責辦理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2.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及時掌握學生校外托管情況,加強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提醒學生家長慎重選擇規範、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並及時將所發現的安全風險通報學生家長及相關職能部門;禁止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禁止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舉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領取薪酬,禁止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
3.縣公安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對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安全技術防範方麵的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並依申請依法核查和提供其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記錄信息;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4.縣民政局負責辦理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並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5.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備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物權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改變建築用途從事托管經營的行為。
6.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7.縣消防救援大隊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監督檢查範圍,指導有關單位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完善消防安全設施,並將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協調工作;
2.督促指導村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安全管理範圍;
3.協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管。

  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承接部門及工作方式

一、黨的建設(1項)

1

完成非重點黨報黨刊、非重點理論書籍、電影票征訂任務。

《湖南省紀委機關 省委宣傳部 省郵政管理局關於違規征訂報刊雜誌加重基層負擔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湘紀辦發〔2022〕4號)

二、經濟發展(10項)

2

出具屋頂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二條

3

屋頂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監管及合格審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十條、十二條

4

民間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產業投資占比、非化石能源消費統計。

《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定義和統計範圍的規定》(國統投資字〔2012〕2號)第三條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13號)第十條

5

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三條、第四條

6

負責工業企業“小升規”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入開展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條

7

轄區工礦企業淘汰、關閉。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六條

8

完成年度財稅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9

統計執法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10

對鄉招商前置項目加分、新引進重大項目當年開工、投產加分、新引進“三類500強”項目和10億元以上項目加分、上兩個年度項目履約開工率、淨增外資市場主體加分的考核。

地方有關文件或工作部署

11

對村級集體經濟指標的考核。

《嶽陽縣村級集體經濟“三年強村計劃”實施方案》(嶽縣辦〔2023〕15號)第五條

三、民生服務(4項)

12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13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

14

大病保險報銷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第二條、第三條

15

對完成鄉新增就業人數任務的考核。

《嶽陽市民生補短板提質攻堅行動方案》

四、平安法治(10項)

16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養老詐騙、傳銷和跨境突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條
《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第十四條

17

滯留境外涉詐人員工作考核。

《國務院聯席辦 關於進一步加強涉詐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通知》

18

社會麵吸毒人員毛發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19

對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複人員的駕駛證進行摸排,對吸毒人員毒駕和無證駕駛的風險隱患予以警示提醒。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戒毒條例》(國務院令第597號)第十九條
《關於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號)第二條、第三條

20

強製戒毒出所人員轉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戒毒條例》(國務院令第597號)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強製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17號)第五十六條

21

農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農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事故預防。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五條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2號)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 ,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22

對交通亡人事故的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關於破解鄉村治理“小馬拉大車”突出問題的具體舉措》(湘組發〔2024〕4號)

23

對鄉已經複核的信訪事項和已經依法終結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排名、通報、考核;對鄉信訪工作的月度排名與考核。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24

對管控涉詐重點人員,防止再次非法出境,以及落實涉詐重點人員“五包一”管控責任製,實際管控率達到100%的考核。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1〕13)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責任製規定》(湘辦發〔2022〕14號)第九條、第十一條

25

對戒斷三年未複吸人員進行檢測、管控。

《戒毒條例》第七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辦法的通知》(禁毒辦通〔2016〕37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鄉村振興(5項)

26

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收入核算。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1〕3號)第五條
《湖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21〕10號)第六條

27

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駕駛證進行定期審驗。

《湖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28

小額扶貧信貸、不良貸款清收。

《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深入紮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貸款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6號)第五部分和 第六部分

29

森林保險理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

30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一條第二款

六、精神文明建設(1項)

31

對鄉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及登錄誌願服務網站活躍度情況進行通報。

《湖南省誌願服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湖南省文明辦關於深化新時代文明實踐誌願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條

七、社會管理(3項)

32

對墓穴占地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處罰。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33

社保卡申領、啟用、掛失辦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7號)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20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34

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

八、民族宗教(1項)

35

宗教場所違法建設行為處置。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九條
《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九、社會保障(1項)

36

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補貼情況的考核。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
《湖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十、自然資源(10項)

37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38

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39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土地使用者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不拆除的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40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製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41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42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43

地質環境監測監督檢查、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一條

44

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45

對非法破壞林草、濕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二條

46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十一、生態環保(8項)

47

建築工地衛生管理、在建小區夜間施工審批、油煙排放汙染執法、噪音汙染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七條

48

非法采砂行為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49

外來入侵物種監督管理。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農科教發〔2021〕1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50

居民飲用水與集中供水水質監測;對化工企業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並進行監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八十五條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51

工業汙染源排放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52

對鄉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發改委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規範和加強全省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1〕210號)第五條

53

河長製、田長製、林長製APP打卡、巡護拍照上傳。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推行田長製嚴格耕地保護的意見》(湘發〔2022〕15號)第三條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河長製的實施意見》(湘辦〔2017〕13號)第四條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林長製的實施意見》(湘辦〔2021〕20號)第三條

54

汙染耕地整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二章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第五條

十二、城鄉建設(13項)

55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56

耕地恢複變更調查,非住宅類土地資源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四條、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57

開展農村住房安全鑒定評定工作、房屋安全評估和自建房安全等級鑒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
《湖南省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指導性意見》第四條、第六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58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國有土地建設項目、駐鄉單位和企業建築項目及現有建築的安全監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59

轄區內中、大型宣傳廣告牌、門頭標識及城區沿街商鋪廣告牌安全監管;中心城區既有房屋、商業門麵、酒店、商超 等裝修改造的審批、監管。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湖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

60

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邊坡等施工部位和環節進行重點檢查和治理;在建工程涉及的高大模板、腳手架、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等施工部位和環節進行重點檢查和治理。

《湖南省危大工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十二條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湖南省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
《湖南省起重機械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

61

對無資質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查處。

《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6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63

開展建設工程(不含村民自建房)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行政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64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權限不拆除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65

開展國、省、縣道沿線運輸渣土、木材加工料、廢品等車輛的拋灑物的整治。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66

主次幹道綠化帶管理維護問題整改。

《湖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25號)第十條

67

鄉道路交通標識的安裝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十三、交通運輸(2項)

68

非法營運行為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69

校車安全運營監管。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十四、文化和旅遊(3項)

70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變更營業性演出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 、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

71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72

對文化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第二部分第(三)條、第三部分第(六)條

十五、衛生健康(9項)

73

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終止妊娠行為。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

74

對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十三條

75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審核確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審核確認。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計劃生育家庭扶助製度管理規範的通知》第十條、第二十條

76

對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處罰。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77

追回超領、冒領計劃生育各類扶助資金、補助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

78

組織開展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產前篩查,免費向已婚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79

病媒生物防製和除“四害”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第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製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條(原衛生部令第15號2009發布)

80

鄉村醫師聘用、村衛生室建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六條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81

完成“兩癌”免費篩查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                                                                                                                                                                  《衛生部全國婦聯關於印發〈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第四部分
《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管理工作規範》(國衛基層發〔2019〕52號)第三條
《湖南省關於做好農村和城鎮低保適齡婦女“兩癌”檢查項目工作的通知》(湘衛函〔2025〕28號)

十六、應急管理及消防(6項)

82

成品油流通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第四條

83

對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

84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換發證現場核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九條

8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處罰;未將應急預案向有關部門備案,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86

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

87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非法改裝查處、違法違規銷售查處、老舊蓄電池報廢回收等安全隱患整治。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方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安委〔2022〕10號)
《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十七、市場監管(5項)

88

對學校食堂以及周邊商店的食品安全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一條
《湖南省中小學學生食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89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

90

對食品小作坊未登記或者登記後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加工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91

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知識產權工作單項考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湖南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第五部分

92

完成市場主體倍增任務,並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國務院關於印發 “十三五” 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