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仙鄉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
來源:步仙鎮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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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構建以村支部為領導核心,村民代表會議為決策機構,村委員會為管理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村民自治機製,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特製定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組織設置和任職條件

 

第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對村級事務實施監督,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期舉行,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3人組成,設主任1人。組成人員由村支部從村民代表中提名,報鄉黨委、政府審查同意後,經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主任原則上由村支部書記或紀檢委員兼任。)

第三條  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紀檢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能納入村務監督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財務監督、集體資金和資產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等重大事務的監督及村務公開。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思想素質好,法律意識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責任心強,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二)有一定的議事能力,有較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關心集體,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

(四)除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的村支部成員本人外,“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終止,由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有關程序補選新的成員:

(一)一-內無故不出席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的;一-連續外出六個-以上,無法履行工作職責的;

(二)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的;

(三)無故不接受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領導的;

(四)對村務監督工作不力或不監督的;

(五)利用職權非正常幹擾村務工作,致使村“兩委”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六)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對村務決策程序進行監督,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進行決策;

(二)對村“兩委”工作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黨務、村務、財務公開;

(四)參與製定本村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製度。對村級財務實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簽製度,每-定期審核憑證、帳單、合同等財務資料,並以流水賬形式向村民公布;

(五)對村集體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對村集體資金和資產的處置、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項目等工作進行重點監督;

(六)對重大事務進行督查;

(七)對村“兩委”及其成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糾正,必要時要求其作出說明。若發現有村幹部違規違紀的,及時向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反映,並協助進行調查;

(八)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兩委”的村務工作會議,全麵了解村務活動的決策、執行、實施過程,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

(二)提議權:有權書麵提議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糾正損害村民利益的錯誤決策或不當行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書麵意見後,村委員會應當就具體事項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否決權:有權對村級財務經費開支實行監督,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聯簽的原始憑證,鄉農村財務管理中心不得入帳;

(四)調查權: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村委員會應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五)召集權:本村五分之一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委員會成員,村委員會未在法定時間內啟動罷免程序的,經鄉黨委、政府同意,主持啟動罷免程序;

(六)履職權:村支部要積極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村委員會要自覺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民主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必須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經常向村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定期不定期向村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黨務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工作情況;

(四)支持村“兩委”幹部開展工作,幫助消除少數村民對村“兩委”幹部的誤解;

(五)聯係村民,受理村民反映的意見,履行民主監督職責;
    (六)積極參加鄉黨委、政府和村支部組織的有關活動;

(七)帶頭遵守村規民約。

 

第三章  監督程序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及時將工作建議向村支部和村委員會反映。

(三)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的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第四章  工作製度和實施

 

第十條  實行工作例會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一條  建立學習培訓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實行工作報告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應向村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鄉黨委、政府將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三條  建立考評製度。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其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結果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十四條  建立工作台賬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  建立申訴救助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複的,可以向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反映情況,村支部和鄉黨委、政府將及時處置。

第十六條  建立保障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製度張貼公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步仙鄉黨委、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