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楊林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來源:楊林鄉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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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

《楊林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專項整治方案》已經鄉黨委、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嶽陽縣楊林鄉委員會

嶽陽縣楊林鄉人民政府

2017-1-20

楊林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專項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十八屆中央紀委六、七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規範國家公職人員廉潔從政行為,維護我鄉河道采砂、礦產開發持續健康發展,確保社會大局和諧穩定。根據縣委、縣政府《嶽陽縣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運砂浮吊、砂石碼頭經營活動專項整治方案》精神,結合我鄉實際,鄉黨委、政府決定在全鄉範圍內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等經營活動(以下簡稱“涉砂涉礦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特製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本次專項整治,切實規範我鄉涉砂涉礦經營秩序,規範國家公職人員廉潔從政行為,建立健全防範違規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規章製度,形成有效預防腐敗的長效機製。

二、法律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嶽陽市“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清理範圍、對象、內容

(一)清理範圍

1.重點清理範圍:鄉域範圍內涉砂的河床以及全鄉涉及采礦的範圍。

2.其他清理範圍:各村、鄉直部門。

(二)清理對象

國家公職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特定關係人,以及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三-的領導成員(包括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下同),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兩-的其他公職人員。

(三)清理內容

1. 國家公職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從事或參股(持暗股)進行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

2. 國家公職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在其本人服務或管理對象從事的涉砂涉礦經營活動中持有幹股的;

3. 國家公職人員在其管轄業務範圍內利用職務上便利在涉砂涉礦經營活動中謀求利益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涉砂涉礦經營活動中采取請托等不當方式施加影響或指定、授意、暗示涉砂涉礦經營企業或個人選擇特定材料、供應商或檢測、檢驗、評估、代理等中介機構,為本人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

4. 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在涉砂涉礦經營企業中兼職或兼職取酬,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5. 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三-的領導成員以及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兩-的其他公職人員從事或參股(持暗股)進行涉砂涉礦經營活動或者接受涉砂涉礦經營企業或個人聘任的;

6. 上述涉砂涉礦的經營行為與參股行為含參與采砂船舶、采礦工具與機械、運砂船舶與運礦設備、砂石碼頭、礦山料場等生產、運輸、加工經營行為;

7. 其他涉砂涉礦經營活動。

四、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自2017-1-24起,至2017-6-15止,分六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1-20-25)

各部門根據本方案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深入動員部署,進行廣泛宣傳,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召開全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

(二)主動報告階段(2017-1-25- 2-15)

鄉黨委、政府發布《關於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主動申報的通告》,重點清理範圍內國家公職人員和其他清理範圍內存在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在2017-2-15前主動向鄉紀委申報本人及其近親屬、特定關係人與本次清理內容的有關事項。對於主動報告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並於2017-2-15前主動退出違法違紀違規參與經營的,可依法依紀依規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逾期不報的視為瞞報,予以從重處分。

(三)自查自糾階段(2017-2-15- 28)

對國家公職人員和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三-的領導成員以及辭去公職或退休未滿兩-的其他公職人員實行全麵清查,各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規定,帶頭自查自糾。各公職人員要認真填寫自查統計表,在公示5個工作後,鄉紀委將上報至嶽陽縣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核督查階段(2017-2-28—5-1)

鄉紀委、監察室對各公職人員報送的自查自糾情況和群眾舉報信息進行全麵審核督查。對自查工作搞形式、走過場、敷衍塞責甚至掩蓋問題、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沒有嚴格執行行為限製和回避製度,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五)整治查處階段(2017-5-1—5-10)

在2017-5-10前,鄉紀委根據自查自糾和審核督查情況進行整治查處,對非法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依法依紀依規處理到位,5-20前,鄉紀委、監察室通報相關整治查處情況;5-30前,有鄉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相關情況上報至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建章立製階段(2017-6-1—15)

鄉部門、鄉屬各單位要認真分析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探索有效辦法,建立健全違規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規章製度。尤其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敏感崗位的製度建設。堅持實體性製度與程序性製度並重,注重製度之間的配套銜接,增強製度的針對性、係統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滋生腐敗的機會,有效防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此次專項整治工作是規範廉潔從政行為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兩學一做”活動的重要舉措。成立楊林鄉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運砂運礦、浮吊、砂石碼頭與礦山經營活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黨委副書記、鄉長陳登高任組長,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孫朝暉常務副組長,副鄉長歐陽玲芝,鄉黨委委員黃加寶,鄉黨委委員王會,鄉黨委委員羅默任副組長,鄉督查室、國土所、水利站、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派出所、司法所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朱四友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鄉紀委。

(二)明確工作責任。一是嚴格落實屬地責任。鄉黨委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訂專門工作方案,做好宣傳發動,嚴格自查自糾,對采砂船、運砂船、浮吊、砂石碼頭、采礦工具、運礦與加工設備、礦石料場等進行逐一調查,澄清底數,登記台賬,認真核查每個參股人員的真實背景。二是嚴格落實部門責任。鄉紀委負責牽頭組織此次專項整治工作,負責依法依紀依規查處非法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活動的行為,督促本級各單位落實工作方案;鄉作風督查辦負責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不力、推諉、敷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鄉水利站負責提供采砂船、砂石碼頭相關許可資料,協助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經營活動;鄉國土所負責清理采礦、運礦、加工礦石、礦山料場等涉礦經營行為,並負責提供砂石碼頭相關資料,協助清理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采砂采礦經營活動;鄉市場質量和監督管理所負責提供本鄉涉砂涉礦經營企業或個人注冊登記、股東以及股本構成情況信息;鄉派出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排查以及重點涉案線索的核查工作,負責涉砂涉礦違法犯罪案件偵查,協助做好執法保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安排開展相關工作。

(三)嚴肅查辦案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專項整治工作以自查自糾為主,對自查出來的問題能正確認識和主動糾正的,可依法依紀依規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在審核督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及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專項整治期間,鄉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將對外公布專項整治工作的舉報電話、信箱,認真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認真核查。經查,舉報情況屬違法違紀違規的,鄉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舉報人進行10000-50000元的獎勵(鄉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為0730-7260002)。同時,鄉紀委要針對重點領域和部門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以案件查辦推動整治工作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