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嶽陽縣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村:
現將《嶽陽縣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嶽陽縣楊林鄉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一十一-二
嶽陽縣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工作責任,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中共嶽陽市委辦公室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嶽辦發〔2015〕35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大雲山國家森林公園、村(居委會)等相關責任單位及負有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的人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製。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大雲山國家森公園的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大雲山國家森公園及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鄉鎮森林防火工作機構成員和包片聯村的幹部、林業站長,各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有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度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按程序同時追究鄉鎮、相關責任單位黨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問責部門會同縣林業部門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責任追究實行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權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工作職責: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的森林防火工作。統一調度全縣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報請縣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森林火災事故及撲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事故信息。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下稱縣防火辦)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常工作。負責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根據災情和應急情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提議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承擔值守應急、信息匯總、辦理和督促落實上級及縣委、縣政府、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事項;負責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在森林防火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
第七條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常監督和管理。作好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全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和生物防火林帶建設;編製執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建火情報告網絡;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提供火情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進行調查評估,統計森林火災情況,向縣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業務知識培訓;實行局黨委成員及股室包幹指導聯係鄉鎮、林場森林防火工作製度;組建一支裝備必要撲火設備的50人專業森林撲火隊伍;指導縣森林公安局依法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二)縣武裝部軍事科負責森林防火民兵應急分隊的組建、訓練及安全培訓;根據森林防火、撲火需要,協調武警、消防等應急分隊,參加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
(三)縣發改局負責指導森林防火規劃製定,協調安排預防森林火災的基本建設項目,並監督執行。
(四)縣財政局負責縣本級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的及時申報、籌集、撥付到位並監督使用。
(五)縣教育體育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本係統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在中小學校開展森林防火基礎知識教育;當森林火災直接威脅中小學校時,參與應急避險工作。
(六)縣公安局負責打擊盜竊森林防火物資、破壞森林防火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森林火災現場及災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組織受火災威脅區域的群眾轉移。
(七)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落實有關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運輸的優惠政策;及時組織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撲火救災運輸暢通;做好高速公路邊的火源管理工作。
(八)縣民政局負責及時設置臨時性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緊急轉移並妥善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對因撲救森林火災犧牲、致殘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烈士評定和傷殘等級評定及家屬的撫恤工作。
(九)縣衛計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區緊急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製工作。
(十)縣農業局負責協助縣林業部門加強林區農業生產用火的管理;指導林區內或與其毗鄰的園藝場、農家樂等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縣水務局負責為航空護林飛機取水提供水源信息支持;協助做好千噸萬人以上重點水庫水源涵養林的森林火災撲救處置;做好森林火災撲滅後水質管護工作。
(十二)縣住建局負責協助做好林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的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及應急避險工作,參與有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縣安監局負責依照職責指導、協調、督促監管企業做好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十四)縣應急辦負責指導編製、修訂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全縣森林火災應急管理體係建設、應急演練、應急保障及其宣傳培訓工作。
(十五)縣消防大隊負責配合森林防火機構做好林區內的火災預防工作;根據上級命令迅速調集力量,及時參與火災撲救。
(十六)中國電信嶽陽縣分公司、中國移動嶽陽縣分公司、中國聯通嶽陽縣分公司在森林火災發生後,應保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通訊暢通。
(十七)縣廣播電視台負責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廣告;森林防火期內組織播報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和相關報道。
(十八)縣氣象局負責發布天氣預警預報和森林火險等級預報。
(十九)縣電力公司負責與林業部門共享林區監控信息,消除火災隱患,保證林區電力設施安全。
(二十)縣森林公安局負責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協助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撲火隊伍培訓、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等工作。
(二十一)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二十二)縣監察局負責做好森林防火的責任追究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大雲山國家森林公園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成立森林防火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常工作,製定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各村製訂森林防火村規民約,全麵建立森林防火村民自治和群防群治機製。定期組織召開森林防火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加強林區野外火源管理。每一個防火周期出動宣傳車3次以上,製作大型森林防火警示牌每村1處以上,製作固定標語每村10處以上;森林防火宣傳單印發到農戶,防火會開到村民組;建立鄉鎮幹部包片聯村的森林防火責任製,將包村幹部名冊報縣防火辦備案;與村、農戶簽訂防火責任狀。
(二)按照森林麵積每畝0.5元的標準足額預算森林防火經費,保證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三)建立一支20至40人的撲火隊伍,配備必要的撲火裝備,建立管理製度,服從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跨區域調度;建立隊員退補機製和培訓製度,每-9-開始組織1至2次森林撲火知識培訓和森林撲火救災演練。
(四)森林防火期內,必須確保有一名負責幹部帶班,堅持24小時值班備勤。如出現火情,應通過電話等形式在30分鍾內向縣防火辦報告;對衛星監測到的林火熱點,必須在接到縣防火辦有關核查通知後1小時內將核查結果向縣防火辦報告。
(五)建立護林員工作績效管理製度,按照森林麵積和防火任務,指導村級配備2至4名護林員;建立森林防火檢查與巡查製度,防火期內組織包片聯村幹部、村幹部、林業站工作人員到責任區開展巡查、督查,確保護林員在火險期內不間斷巡查山林,及時處置林區違規野外用火。
(六)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科學撲救。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組織鄉鎮撲火隊必須在30分鍾內集結到達火災現場;凡在2小時內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主要責任人必須到達現場一線指揮,並在30分鍾內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不得瞞報、遲報,延誤撲火救災時機。凡在4小時內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必須向聯點的縣級領導報告。
第九條 村(居)委會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村(居委會)的防火宣傳、教育,特別是春節、清明節等森林火災高發期間,要有專人輪流上山或巡山執勤,鳴鑼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區內擅自從事煉山、燒田坎地邊、燒紙錢、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行為;組織村民在墳山周圍開設森林防火線;做好本村智障及精神病患者野外用火的監管與預防工作。
(二)每個村(居委會)確定2至4名護林員,配備一支15人以上的撲火應急隊。
(三)發現火情後,必須在20分鍾內向鄉鎮政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查明失火原因和當事人。
(四)發生森林火災,在接到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令或群眾報告後,村支部(居委會)書記、村主任必須在20分鍾內組織村級撲火應急隊趕赴現場,進行科學撲救。
第十條 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要求編製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辦法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活動予以批準的。
(四)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上級有關部門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的或未按職責要求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的。
(五)森林火災發生後,未按照《嶽陽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的。
(六)森林火災發生後,未到達或者未在規定時間趕到現場指揮的。
(七)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八)森林火災撲滅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森林火災調查評估或謊報、瞞報調查評估結果的。
(九)未按《嶽陽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狀》或職責要求落實森林防火工作經費、森林火災撲救經費和村級護林員薪酬的。
(十)未履行《森林防火條例》《嶽陽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嶽陽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狀》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的。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工作機構、大雲山國家森林公園、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造成-度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依規整改,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⑴受害森林麵積在1‰以上5‰以下的;⑵發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麵積在30畝以上火災的;⑶單次森林火災受害麵積在150畝以上750畝以下的;⑷單次森林火災持續1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依規整改,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⑴受害森林麵積在5‰以上10‰以下的;⑵單次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750畝以上1500畝以下;⑶單次森林火災重傷3人以下的;⑷單次森林火災持續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誡勉,對直接責任人作出停職檢查或調整職務處理,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⑴受害森林麵積在10‰以上的;⑵單次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1500畝以上3000畝以下;⑶單次森林火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的;⑷單次森林火災持續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⑸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核心地區發生火災,過火麵積在3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⑹轄區內森林火災頻發,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作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處理,對直接責任人作出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⑴單次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3000畝以上5000畝以下;⑵單次森林火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⑶單次森林火災持續7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⑷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核心地區發生火災,過火麵積在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人作出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對直接責任人作出降職處理,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⑴單次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5000畝以上的;⑵單次森林火災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的;⑶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核心地區發生火災,過火麵積在1000畝以上的。
第十二條 村(居)委會不認真履行職責,或未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由鄉鎮黨委、政府對村(居)委會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
因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造成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的,按森林火災損失情況分檔次對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實施責任追究:
(一)單次受害森林麵積15畝以上100畝以下的,對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依規整改。
(二)單次受害森林麵積100畝以上200畝以下的,對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進行誡勉。
(三)單次受害森林麵積200畝以上350畝以下的,對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進行停職檢查,建議村(居)委會主任停職檢查。
(四)單次受害森林麵積35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責令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辭職,建議村(居)委會主任辭職。
(五)單次受害森林麵積500畝以上的,或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給予村(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免職處理,並建議依法罷免村(居)委會主任職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從重追究責任:
(一)發生森林火災後,處置不及時或撲救指揮不到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和火災損失評估材料等有關資料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發生森林火災後,能及時指揮、科學撲救,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後,主動承擔責任,主動采取整改措施,且森林火災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或減輕情節。
第十五條 責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並積極整改的,可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縣森林公安機關應加大對森林火災案件的偵辦力度,對有警不接、接警不處、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以及在森林火災案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