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林鄉幹部職工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來源:楊林鄉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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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嶽陽縣縣管幹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加強對全鄉幹部職工的監督管理,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鄉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順利實施,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適用對象

全鄉機關幹部職工及鄉屬幹部職工。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

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事項追究集體責任,同時追究班子成員的責任;一事項中因混合過錯,可分責任大小分清主次給予責任追究;追究時要分清工作責任、黨紀政紀責任、法律責任,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部門查處,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查處。

實施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六種:責令寫出書麵檢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黃牌警告、下崗分流。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適用範圍

(一)在幹部-度考察考核中,連續兩-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一-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度中,因工作問題造成大的群體性事件或群體上訪的;

(三)計劃生育工作在市、縣平時抽樣檢查、-度考核評估,省檢中出現問題影響全鄉排類排位的;

(四)招商引資工作沒有完成鄉定任務的;

(五)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分管工作、所聯村發生惡性涉農事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群體性鬧事事件的;

(七)對鄉黨委政府領導部署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給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八)有其它失職,失誤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設立幹部問責辦,牽頭協調對幹部的問責工作;

(二)對需要問責的事項,由鄉黨委、政府直接批示,問責辦歸口,初審後出具報告,紀委書記簽字,相關職能部門按法定程序調查,向問責辦提供調查材料和相關證據材料;

(三)對於需要責令寫出書麵檢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黃牌警告的,由紀委書記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對於需要下崗分流,或者需要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的,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報黨政辦公會審定,分別由有關部門依規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