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分管財務。
“ 一把手”不直接審批財務工作,由主管財政的領導具體負責。完善財務管理製度,明確審批程序,實行分級負責製和“會簽製”。對較小數額的財務支出,由機關各辦站所提出計劃,交主管財政的領導批準。較大數額的財務支出,要經主管財政的領導審核後提交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主管財政的領導的財務支出一般由黨政辦公會議審核後提交“一把手”審批。“一把手”負責組織對單位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票據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不直接分管人事。
人事工作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幹部提撥任用、人員調入及重要崗位人員變動,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幹部提撥任用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原則,標準、程序進行。重要崗位人事變動、人員調入,由各辦站所和分管領導商量提出,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分管領導具體實施。“一把手”在研究上述工作時應嚴格執行“末位表態發言”製。
三、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標。
按規定應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實行公開、公平競爭,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幹預招投標活動。不需要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不允許個人內定施工單位。工程建設、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等一些重大問題要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的方法、程序、結果要及時向領導班子和幹部職工公開,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工程建設及招標組織工作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把手”要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
小額度的物資采購,由各辦站所提出計劃,經分管機關的領導批準後,由辦公室負責采購。較大額度的物資采購,分管領導應請示“一把手”同意後執行。凡采購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資,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由鄉采購辦實行集中采購。“一把手”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任何大宗物資采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