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明確一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財務收支審批工作。
二、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財務審批人的審批權限,超出審批權限的財務事項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三、財務審批人經手的票據由本單位其它主要負責人審批。
四、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並簽字(蓋章),經證明人證明簽字(蓋章)、審批人同意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並簽字(蓋章)。
五、對違反財務製度,不符合報帳手續的原始憑證,不予辦理報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