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林鄉限時辦結製
來源:楊林鄉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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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規範機關工作人員的辦事行為,提高辦事效率,特製定本製度。

一、“限時辦結製度”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服務對象)向我鄉谘詢、辦理事項,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複的一項服務製度。

二、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少於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三、須公開辦理的事項,應當在辦事指南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辦理事項流程和時限。不能公開辦理的事項,應將辦理事項流程、依據、時限告知服務對象。

四、各單位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上級文件規定的辦理事項時限,向服務對象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或者答複時限。對不屬於本鄉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本股室辦理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給有關辦站所辦理,並做好交接手續,保證按時辦結。

   五、限時辦結時限以工作計算,開始之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接到申請的次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其辦理時限從服務對象補正材料的次起計算。辦站所之間移交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的次起計算。

   六、對不屬於本辦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服務對象,告知之即為辦結期。

   七、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辦領導要親自督辦。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應當及時告知服務對象,並說明原因和理由,同時承諾辦結時限。

   八、辦理的事項依規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

   九、全辦各股室及工作人員辦理各項工作事項,都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結。

十、違反本製度的規定,依照責任追究製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