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鎮政發〔2017〕34號
關於印發《月田鎮村級財務管理製度》的
通 知
各村(居)委會:
《月田鎮村級財務管理製度》已經鎮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大家,請各村認真組織學習,並按要求遵照執行。
嶽陽縣月田鎮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月田鎮村級財務管理製度
為了規範建製村合並後的村級財務管理,強化監督機製,嚴肅財經紀律,確保農村集體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特製訂本製度。
一、製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3﹞6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11﹞31號)、嶽縣紀﹝2015﹞7號、嶽縣政辦函﹝2015﹞38號文件。
二、實施辦法
(一)建製村合並情況
月田鎮已由55個村一個居委會合並成14個村一個居委會,分別為:花苗村、紅光村、改港村、江先村、月東村、白竹村、立新村、大界村、月田村、相思山村、稻田村、黃岸村、茨洞村、鐵山湖村、居委會。
(二)建製村三資核查清理合並
撤並村財務合並及“三資”合並處理辦法:
1、撤並村後,原村集體經濟收益一律並入新村賬戶,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利益權屬關係和利益享受(含債權債務)使用按合並村村支兩委、黨員組長、群眾代表商量確定。賬務處理方法:小村三資情況,在大村掛一個總科目後麵附明細,一個大村隻領取一本收據,資金撥付隻撥付大村但注明原小村,大村設一本總的電腦賬,小村設手工分帳,用大村開的收據複印件及支出複印件入賬;
2、撤並村在建項目,按原合同進行,但項目的後段監管和資金兌現由合並村接管,資金來源按項目預算和工程合同書的約定執行;
3、撤並村的學校、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村部、衛生室等公共服務性集體資產,一律並入合並村財產管理,不準擅自租賃、變賣或變更權屬關係;
4、撤並村的村級集體土地、林場、果園、山林等權屬性集體資產,並入合並村賬目,分類設明細科目核算,由合並村統一管理,未按程序批準,不得擅自租賃、變賣或變更權屬關係;
5、撤並村的村級山塘、荒地等資源性資產,並入合並村賬戶,設立專賬,由合並村統一管理;
(三)村級財務管理
1、管理原則:民主理財,定期報賬,村賬站管,村務監督。
2、加強領導:
⑴鎮成立財務管理領導小組,鎮長任組長,紀委書記、主管領導任副組長,財政所長、總會計、代管中心主任、代管中心會計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由代管中心主任為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財務管理日常工作;
⑵鎮成立村級財務監管小組,鎮紀委書記任組長,紀委副書記任辦公室主任,紀委委員為成員,負責村級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⑶鎮成立村賬站代管工作小組,主管領導為組長,經管站長為辦公室主任,經管站人員為成員,負責村級財務日常管理工作;
⑷各村成立村務監督管理小組(原則上各片要有一名成員)。
3、明確工作職責
⑴村級財務管理員工作職責:負責保管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管理各項票證、財產物資;登記現金日記賬、往來明細賬、實物明細賬;辦理收支結算,審查原始憑證;按月定期將收支原始憑證送交村監委會審核,並將審核合格的原始憑證報鎮代理機構入賬;按鎮代理機構提供的報表資料進行公開公示;搞好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的製訂、分解、落實。
⑵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對村級事務管理和監督製度落實情況實行監督;對村級財務公開清單和報賬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村級財務定期組織清理;建議村 “兩委”就有關問題召開黨員大會(黨員議事會)、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對違反村級事務管理製度和監督製度做出的決定、決策和報銷憑證提出修正建議;受理群眾舉報,開展調查了解,發現錯誤及時提醒糾正或解疑釋惑,發揮聯係村民與村幹部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助鎮黨委對村“兩委”成員民主評議和考核工作;監督村幹部的權力運行和廉潔行為。
⑶村賬站代管理工作小組職責: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製度,督促各村執行財務收支計劃;按時做賬,按月報表,監督管理村集體資金;把好入賬憑證要素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報賬員落實;指導村報賬員做好財務結算、核算、報賬等工作;檢查各村財務製度執行情況,定期盤點現金、核對餘額、檢查重要憑證使用情況;協助各村製訂各項財務計劃;整理記賬財務資料及時歸檔。
⑷鎮村級財務監管小組職責:對村級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對村級大額資金的轉賬支付進行審核;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票據“領、銷、存”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組織檢查。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對村級大額開支和村級工程項目建設進行監督,對村級財務清理和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明確管理製度
⑴村賬站代管製度
“村賬站代管”在堅持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實行“三權”不變的前提下,確保集體資產不平調、不挪用、不侵占,由鎮經管站為主體,統一記賬、統一製度、統一審核、統一提供財務,公開資料,統一建檔,分村核算,搞好村級年終收益結算及報表工作。
⑵“三資”管理製度
①經管站建立資產台帳,各村建立登記簿和備查帳簿。
②村所有集體財產要由專人保管並由財務主管領導負責監督。
③財產物資丟失、損壞、盤盈、盤損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帳務處理,並追究主要領導、保管員及當事人責任。
④財產借用須經村主管領導批準,要注明用途、期限,並由借用人員簽章。
⑤原購置財產及閑置財產,設立評估小組,以重估價值入帳。
⑥新購置財產,以實際價值及時入帳。
⑦財產物資的租賃及變賣,須經村“兩委”及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報鎮經管站審查備案。
⑶收入管理製度
①上級部門撥付村級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匯入村級財務代管中心的帳戶,代管中心帳戶資金由代管中心主任專人管理,並負責填寫總帳與各村現金日記賬,嚴禁以現金結算。資金撥付到位後,由代管會計根據相關原始憑證按規定及時入帳。
②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發包金額1000元(含)以上的必須在鎮代管中心按程序進行,由主管領導審查後在鎮村級財務代管中心簽訂承包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自行交易。
③村級發生的其他收入,村報賬員應將收取的款項及時存入鎮代管中心帳戶,不得坐收坐支。
⑷支出管理製度
村級財務做到收有憑,付有據,各項收支一定要實事求是,不得避實就虛,要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各項支出憑據要素要齊全,手續健全,特別對開支的發票要注明資金去向,拒絕白條入賬。村級財務收支預算應嚴格做到先算後用,以收定支,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年終結算時不得超預算開支,盡力化解債務,確保村級財務正常運轉。
①嚴格執行庫存備用金製度。村級庫存備用金限額為5000元,用於支付村級零星開支。
②實行限額審批。500元(不含)以內的支出,由村級財務負責人審批;單筆500元(含)至5000元(不含)的支出由村“兩委”集體審批決定後由鎮代管機構主管領導審核;單筆超過5000元(含)以上支出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後報鎮財務監管小組和鎮代管中心主管領導審核。
③村級5000元以上重大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製度(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要求,發包須到鎮代管中心簽訂合同;支付工程款必須憑“四議兩公開”會議記錄、公示照片、施工前後現場照片、承包合同、發票,填寫項目、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根據工程進度或竣工驗收證明,報鎮代管中心主管領導審核。由代管中心主管領導會同管線領導及聯村幹部實地審驗後方可轉帳支付。
④未經村財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蓋章的票據,鎮代管中心不得入帳,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⑤村級開支要按照“經手人提供有效原始憑證(簽字或蓋章)→報賬員初審→財務負責人核實→總支書記審核→監委會簽字審核→鎮代管中心主任複核→支付款項”程序執行。
⑥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定性、分類、限額”管理。村幹部工資、績效工資由鎮黨委、政府按相關規定製定,村級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巧立名目亂發濫發。村級行政性公務一律實行“零招待”。黨報黨刊征訂不得超過500元,非黨報黨刊一律不得公費訂閱。
⑦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引資費用”或其他名義將上級財政撥款或項目資金按比例提成。會議費、辦公費開支應符合村裏實際情況不得過高,應逐年壓縮非生產性開支,講究經濟實效。
⑧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量力而行,不新增債務。做到事前有預算、事後有結算,並在村務公開欄處公開工程預算。預算安排有籌資籌勞和募捐款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並報鎮減負部門審核,遞交鎮黨委、政府批準後才能安排預算。必須專款專用,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挪作他用。
⑸專項資金管理製度
①凡是上級撥給村內興辦公益事業項目建設資金及專項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截留挪作其他開支。
②資金到賬後,村級資金撥付須填寫項目、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鎮村級財務監管小組和管線主管領導現場檢查驗收施工情況,財政所根據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③扶貧資金要確保資金使用效果,必須專款專項專用,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所有支出方案必須跟第一支部書記會商確定,所有條據須第一支部書記簽字,每個季度報賬一次,沒及時報賬的處罰到人。具體細節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6)公開公示製度
⑴嚴格實行公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將鎮記賬員統一製作反映逐筆逐項收支的財務公開表,按照《農業部、監察部關於印發<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農經發〔2011〕13號)明確的村級財務公開程序,準確、完整、規範、及時地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每季度末村報賬員收集整理本季度的所有開支條據,嚴格按照開支審核條件簽字蓋章後報經管站,次月4月、7月、10月、元月的20日前,將村級財務進行集中公示。
⑵嚴格財務清理。每年3月31日前,鎮代管中心負責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上年度財務進行集中清理。在村 “兩委”的組織下,由村務監督委會具體實施,獨立開展財務清理工作。村務監督委會可以視情況選取村民代表、黨員代表作為財務清理工作人員。鎮記賬員負責提供財務賬簿、憑證、報表等財務資料,並進行業務指導。清理結束後必須形成詳細規範的財務清理報告,及時將財務清理結果張榜公開。
5、明確財務管理流程
⑴村級資金撥付使用流程:村級運轉經費按季均衡撥付,所有資金都入財政所總會計賬戶→每月初各村與財政所核對資金到位情況後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及報賬情況到財政所申請資金撥付→開收據經總會計簽字→財政所長簽字→紀委書記簽字→鎮長簽字→書記簽字→撥付經管站村級代管中心賬戶。經管站根據各村報賬情況及現金餘額情況填寫資金支付申請表→經管站長簽字→財政所長簽字→鎮代管中心主管領導簽字→財政所蓋章→交經管站出納轉賬支付。
⑵村報賬流程:各村應配備一名業務水平高的報賬員,村級各項經濟業務發生後,經辦人應及時將原始憑證按村財務管理製度要求審核簽字後到報賬員處報賬;村報賬員將開支條據按程序規範後及時將審批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向鎮代管中心記賬員報賬。
(四)違反財務管理的處罰辦法
為規範村級財務賬款的正常運行,確保集體資財不受侵犯,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合作經濟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實施細則》、《會計法》等有關財務製度,摘錄部分處罰辦法如有出入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一)對違反有關財經紀律的款額,應區別情況做如下處理:
1、追還被侵占資金和挪用資金;
2、補交占用期間的資金占用費(利息);
3、補辦有關手續;
4、衝轉有關賬務。
(二)對貪汙公款的,除追回貪占資金、補交資金占用費外(按銀行同期最高利率)並處以本息金額20%的罰款;二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金額分別處罰,對主要負責人按貪汙的總金額處罰;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私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按本辦法第二條處罰。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資金、補交資金占用費外,並處以本息金額10-15%的罰款。
(五)私設小金庫的,除沒收小金庫資金外,對有關責任人分別處以總額10%的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處以總額20%的罰款。
(六)私分多占集體財物,超越權限擅自提高工資、補助標準、擴大補助範圍的,除歸回私分多占的財物、多領的工資、補助等,對主要負責人處以總額10-15%的罰款。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人處以違紀金額1-3%的罰款。
1、越權審批重大開支事項不經理財小組審批或審批借款不合理的;
2、未經審批白條入賬的或用不正規票據報賬的;
3、把關不嚴,不負責任審批支出單據造成損失的;
4、無支出預算計劃不按時報賬的;
5、坐收坐支現金的。
(八)對借款漏收或不按規定標準收取利息的,除責成借款人補交利息外,對責任人處以應收利息10%的罰款。
(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對責任人處以1000-4000元的罰款。
1、丟失會計檔案資料的(包括收款收據);
2、私自銷毀會計檔案和資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十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十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麵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三)對集體財產管理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由責任人照價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不按規定的項目和要求按時公布財務的,對報賬員和村主管領導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十五)違反製度,對承包的經濟(生產)事項不簽訂合同或不按合同結算經濟手續,或不經集體研究,私自簽訂合同的,對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處以違製金額10%的罰款。
(十六)不按照《湖南省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辦法》進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籌集的勞、資進行處置外,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十七)違反財經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從重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1、領導人員強製下屬違反財經紀律的;
2、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主動策劃違反財經紀律的;
3、偽造、毀滅帳據憑證的;
4、屢查屢犯的。
(十八)對已作出的處罰決定在限定期限內不退賠、不交納的,對問題責任人從期滿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費。
(十九)違反財經紀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1、經辦人員抵製無效、被迫執行的;
2、自己主動查出並及時糾正的;
3、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問題的。
(二十)對處罰決定不報,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複議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