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發〔2023〕31號
嶽陽縣公田鎮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集中清查行動的
通 知
鎮消安委辦各成員單位:
為深刻吸取吉林長春“9·28”重大火災、河南安陽“11·21”特別重大火災、河北滄州“3·27”重大火災、浙江武義“4· 17”重大火災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引發的火災事故教訓,督促社會單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焊接與熱切割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鎮消安委辦決定從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鎮範圍內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集中清查行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動時間
即日起至2023年7月底。
二、行動重點
(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無證作業、違章作業、強令冒險作業等。
(二)重點清查的單位場所:突出建設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裝修工程等),工貿、危化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等,兼顧其他單位場所。
三、任務分工
集中清查行動由鎮派出所、鎮資環辦、鎮應急辦、市場所、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專職隊等部門分條線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執法。鎮消安委辦負責統籌協調,每月牽頭組織不少於一次部門聯合檢查執法行動,具體行動時間結合實際安排。
消防專職隊負責將電氣焊等動火作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依法查處違規動火、動焊的消防違法行為。對因電氣焊等動火作業引發火災的單位依法進行責任到查,並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應急辦負責加強焊工培訓和操作證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強化電氣焊技術等級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加強危險化學品(含煙花爆、化工、醫藥)和工礦企業的電氣焊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職責,依法查處違規動火動焊行為。
資環辦負責加強對房屋建築和集鎮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等電氣焊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加強對燃氣設施、戶外廣告等電氣焊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會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檢查巡查,發現違章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行為要及時製止,並依法查處;無執法權限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查處。
四、檢查後的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係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由鎮派出所、鎮資環辦、鎮應急辦、市場所、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專職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決定。
五、行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安全集中清查行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打好安全生產翻身仗和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站在堅決捍衛“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結合實際製定行動方案,發動村級網格力量、人民群眾共同參加此次集中清查行動,參加行動的工作人員要履職盡責,確保行動取得實效。
(二)嚴格規範執法。鎮派出所、鎮資環辦、鎮應急辦、市場所、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消防專職隊等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按照職責分工,對違規焊接與熱切割動火作業依法進行查處。要堅持“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原則,對工作中發現、交辦、人民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既要處罰作業人員,也要處罰組織作業的單位及相關管理人員,切實形成強大執法震懾。同時,各地要嚴格規範執法,避免引發糾紛和輿情。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單位要結合動火作業引發的典型火災事故開展警示教育,每月伊始直至聯合檢查執法行動前,通過廣播、電視、電台及館方微博、微信等宣傳陣地(每類媒體不少於1家),廣泛高頻次發布行動通告(見附件3),營造濃厚氛圍,充分發動各單位場所開展自查自改。行動中,可主動通過懸掛橫幅、張貼海報、微信群轉發、村村響等多種途徑大力宣傳。同時,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第一時間發布工作成效,曝光典型違法行為,疊加擴大輿論聲勢。
(四)及時報送信息。鎮消安委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做好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工作,於7月20日前,將《集中清查行動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和工作總結(含典型案例,參考模板見附件2)上報鎮消安委辦公室。典型案例要著重體現執法力度、強度,《集中行動工作情況統計表》
填報數據要真實準確,聯係人:劉波,聯係電話:18075700906。
附件:1.集中清查行動情況統計表
2. 湘潭市華宇國際大酒店違規電氣焊作業案
3. 關於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聯合執法行動的通告
嶽陽縣公田鎮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集中清查行動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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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工作事項 |
工作內容(數值)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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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動檢查組(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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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動檢查人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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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查單位場所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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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現違章作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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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現無證作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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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強令冒險作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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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立案處罰單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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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立案處罰個人(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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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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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移送司法機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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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審批人(鎮消安委辦公室負責人):
填報人: 審批人(鎮消安委辦公室負責人):
附件2
湘潭市華宇國際大酒店違規電氣焊作業案
2022年12月4日,省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第六考核組在對湘潭市嶽塘區湖南華宇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國際大酒店)進行抽時,發現該單位二樓裝修工程在酒店營業期間違章動焊,且無動火審批,動焊人員無證操作,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考核組隨即將問題隱患交辦至湘潭市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12月4日,湘潭市嶽塘區消防救援大隊通過調查取證和集體討論,認為華宇國際大酒店違規動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且情節嚴重,應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隨即將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嶽塘分局辦理,並移交了相關證據材料,12月6日,嶽塘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華宇國際大酒店違規動火案當事人劉某處行政拘留三日處罰。12月27日,嶽塘區應急管理局認定華宇國際大酒店裝修公司(長沙磊誼材健裝修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在酒店裝修施工過程中無證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給予長沙磊誼材健裝修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1月30日,嶽塘區應急管理局認定華字國際大酒店未按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今湖南華宇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30天內改正,並處罰救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認定酒店工程部經理楊大勇負有管理責任,給予其人民幣壹任元整的行政處罰。
附件3
關於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聯合檢查執法行動的通告
為深刻吸取吉林長春“9·28”重大火災、河南安陽“11·21”特別重大火災、河北滄州“3·27”重大火災、浙江武義“4·17”重大火災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引發的火災事故教訓,督促社會單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焊接與熱切割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鎮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在全鎮範圍內開展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聯合檢查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行動時間
即日起至7月25日。
二、行動重點
(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無證作業、違章作業、強令冒險作業等。
(二)重點清查的單位場所:突出建設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裝修工程等),工貿、危化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等,兼顧其他單位場所。
三、焊割作業十不準
(一)無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不準焊割;
(二)凡屬動火範圍內的焊割,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不準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準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焊割;
(五)盛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前不準焊割;
(六)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間不準焊割;
(七)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可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九)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作業時不準焊割;
(十)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除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四、行動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 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行動要求
各單位場所和廣大群眾要立即組織開展自查自改,堅決杜絕違章焊接與熱切割動火作業。
歡迎廣大群眾通過12345、12350熱線電話等渠道,踴躍舉報身邊違章焊接與熱切割動火作業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獎勵。
對違章焊接與熱切割動火作業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微博、微信等平台,公開曝光典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