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鎮政發〔2013〕27號
關於印發《公田鎮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部門、居委會:
《公田鎮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細則》已經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公田鎮人民政府
二O一三-五-六
公田鎮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鎮集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機製,根據《保障性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和建設部、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號)、《湖南省保障性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湘建房〔2008〕461號)、《嶽陽市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嶽政辦發〔2008〕13號)以及(嶽縣政辦發〔2011〕4號)規定,結合我鎮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田鎮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嶽陽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公田鎮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田鎮集鎮非農戶口,在本鎮工作或居住;
(二)本-度連續享受6個-以上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或城鎮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88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或無房戶;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②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房;③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④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購買優惠政策。
(五)有法定監護、扶養、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無住房。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申辦程序:
(一)申請。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戶主向集鎮居委會提出書麵申請,填報《嶽陽縣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表》,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戶口薄、家庭成員身份證;
2、低保家庭出具縣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低保證,低收入家庭出具縣民政局或鎮政府、單位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3、有房戶出具房屋所有權證,無房戶出具租房協議書、單位或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房證明;
4、屬於優先照顧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
料。以上證件需核實原件,提交複印件作審批附件,報鎮人民政府審批,交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二)初審。集鎮辦、房產所、居委會對申報人的戶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簽署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無異議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轉鎮民政所,鎮民政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經匯總後報鎮人民政府進行複審。
(三)複審。鎮人民政府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公田鎮房產所審理並提出審核意見,鎮政府根據審核結果對是否實施保障、保障水平等予以調整。
(四)鎮人民政府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請鎮人民政府確定保障方式。屬於實物配租對象的,由鎮人民政府錄入嶽陽縣住房保障管理信息係統;錄入內容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告知集鎮居委會,由居委會逐一告知當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申訴。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組織鎮民政所及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對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的-審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民政所、居委會積極配合,共同參與。-審結果由鎮政府報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進行備案。
第八條 確定保障對象的保障方式,應當綜合考慮其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等情況。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照顧無房戶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
第九條 對已按程序核準實物配租的家庭,鎮人民政府下發《嶽陽縣公田鎮實物配租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由居委會將《入住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後5個工作內到鎮人民政府簽訂嶽陽縣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麵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約定。
實物配租的建築麵積均為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已享受單位福利分房或租賃住房的,不得再申請實物配租。
第十一條 對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住戶,由鎮人民政府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按戶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並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因情況變動需調整保障方式或標準的,應及時報鎮人民政府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已落實實物配租,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應在每-3-31前向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填報《保障性住房租賃-度審核表》。
居委會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後,張榜公示,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送鎮人民政府。
鎮人民政府根據集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實物配租麵積、租金;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不得將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違者,除收回保障性住房外,依法收繳其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所獲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保障性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以上未繳納保障性住房租金的。
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保障性住房的,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的,租金按本鎮同類地段住房的市場租金價位收取。
第十六條 對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條件的住戶,或者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的,鎮人民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並在5內書麵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鎮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以保障性住房的地點、樓層、建築麵積、建設標準等為由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集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的,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租金。
第二十條 從事保障性住房受理、審核、管理的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在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