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鎮政發〔2013〕42號
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建設的通知
為進一步整治規範我鎮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市場的統一規範整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未批先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行為和各種違法建設,進行嚴厲打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義務,每個公民和單位應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樹立土地法製觀念,合法用地,自覺維護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嚴禁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對未經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體土地等違法違規占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做如下處罰:
1、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工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強製拆除。
2、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3、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並以興建農莊、觀光農業、設施農業等名義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嚴禁非法買賣土地,對以非法出售形式進行轉讓,私自買賣土地,房屋的買賣連帶土地的買賣做如下處罰: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土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買賣、租賃、聯營合作入股、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定罪,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四、凡在非法占用或買賣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設的,自本通知之起立即停工停建,主動配合調查,接受處理。
五、黨員、國家幹部、村幹部參與非法占用,買賣集體土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和違法建設行為的,將按照法律、黨政、政紀從嚴查處。
六、對參與違法建設的黑惡勢力、不法開發商以及為其充當“後台”的個別幹部、執法人員、基層領導等,堅決予以從重從嚴打擊。
公田鎮人民政府
二O一三-九-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