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社會麵吸毒人員動態管控工作,切實預防和減少吸毒人員肇事肇禍,降低毒品社會危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麵吸毒人員,是指全國禁毒信息係統登記有吸毒史且未在監管場所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評估管控,是指根據社會麵吸毒人員的染毒情況、行為特征、處置狀態、社會危害程度等,綜合評定出不同的風險類別,有針對性地實施不同管控措施的工作。
第四條 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工作堅持“全麵排查、逐人分析、科學評定、動態調整”原則;管控工作堅持“戶籍地為主、居住地為輔,雙向管控、雙向追責”原則。
第五條 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由各級禁毒辦會同綜治辦牽頭組織,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禁毒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以及禁毒社會工作者、網格員、吸毒人員家屬共同參與。
禁毒辦、綜治辦負責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追責等工作。省、市、縣三級禁毒辦要明確負責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並會同同級綜治辦建立該項工作的督導、考評及情況匯總、分析、通報製度。
公安、衛生計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分別負責風險分類評估管控中相關配套政策製定、業務橫向協作及法定措施落實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禁毒社會工作者、網格員、吸毒人員家屬等協助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對轄區社會麵吸毒人員開展滾動排查、信息采集、動態跟蹤、情況反映,以及落實具體管控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分 類
第六條 對社會麵吸毒人員,應當依據分類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評出高、中、低三種風險類別。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麵吸毒人員,為高風險類: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協議的;
(二)因吞食異物、自殺自殘或者因嚴重病殘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礙診斷或有精神異常、行為失控表現的;
(四)有因吸毒引發肇事肇禍前科或揚言報複他人、報複社會的;
(五)其他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禍可能,需要納入高風險類管控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麵吸毒人員,為中風險類:
(一)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措施的;
(二)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暫時無法收押、收戒的;
(三)強製隔離戒毒期間所外就醫的;
(四)被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或者刑滿釋放回社區未滿三-的;
(五)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出所未滿三-且未被責令社區康複的;
(六)其他存在潛在社會危害性,需要納入中風險類管控的。
第九條 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外的社會麵吸毒人員,為低風險類。
第十條 高、中風險類人員落實管控措施半-以上,經評估不再符合所列情形的,風險類別應當逐級下調。中、低風險類人員經評估符合更高風險類別所列情形的,應當對應上調至相應類別。
第十一條 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禁毒、綜治工作機構牽頭組織,公安派出所會同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禁毒社會組織、村(居)委員會等具體實施。
社區民警會同村(居)委員會成員、禁毒社會工作者、網格員和社區醫療衛生人員,依據分類標準,逐一提出風險分類評估意見,經轄區公安派出所審核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禁毒、綜治工作機構結合管控力量情況和擬列管人員的危害風險程度,審批確定風險類別。情況特殊的,可由縣級以上禁毒辦、綜治辦直接確定風險類別。
確定為高、中風險類人員名單及評定資料報縣級禁毒辦、綜治辦備案。
第十二條 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類別評估應至少每半-開展一次。因重要活動需要,可隨時開展風險類別評估。
第三章 管 控
第十三條 對於高、中風險類人員,縣級禁毒辦、綜治辦應當督促其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會同公安派出所落實管控責任,逐人製定管控方案,建立管控工作小組,確定社區民警管控責任,明確社區醫療衛生醫務人員、禁毒社會工作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網格員等工作分工。
第十四條 對於高風險類人員中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依法處置。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社區民警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發現其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打擊。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社區民警應當帶領管控工作小組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動動向、規律,發現有精神病症狀或者有肇事肇禍行為苗頭的,應當督促和協助其親屬落實治療看護措施;對隨時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應當列為公安機關情報預警處置對象,並動員其家屬、所在單位做好送醫就診工作。
第十五條 對於中風險類人員中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要督促其嚴格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措施,進行防複吸的宣傳教育,並鼓勵其繼續戒毒治療,鞏固戒毒效果。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社區民警應當密切掌握其行蹤動向,發現其具備收押收戒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收押收戒,繼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打擊。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基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幫教矯正,社區民警應當跟蹤掌握情況。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社區民警應當帶領管控小組開展走訪調查、見麵談話和法製宣傳等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吸毒抽檢。
第十六條 對於低風險類人員,社區民警應當組織禁毒社會工作者、村(居)委員會成員、網格員等做好動態信息跟蹤,了解其活動情況,關注其現實表現。
第四章 考評獎懲
第十七條 對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實行考評獎懲製度和責任倒查追究製度。各級禁毒辦、綜治辦應當將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分別納入禁毒工作-度考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度考評內容。
對工作措施落實到位,管控對象未發生因吸毒引發的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在考評時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管控單位和管控責任人進行評先評優。對管控措施不當、導致發生吸毒人員嚴重肇事肇禍的,應當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管控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重特大肇事肇禍案(事)件頻發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製規定>的通知》要求,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並作為禁毒重點整治範圍的參考依據。
戶籍地和居住地對人戶分離社會麵吸毒人員的雙向管控不到位、導致發生嚴重肇事肇禍案(事)件的,應當雙向追責。對戶籍地和居住地的倒查追責以雙方在管控中的工作銜接、任務分工和責任主次情況為依據。居住地對流入三個-以上的非本地戶籍吸毒人員未進行管控、導致發生嚴重肇事肇禍案(事)件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責任。
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責任倒查追究辦法由各級禁毒辦、綜治辦依據國家禁毒委員會《禁毒工作責任製》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各省級禁毒辦每-向國家禁毒辦統計報送倒查追責情況。
第十八條 從事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的工作人員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吸毒人員隱私泄露、引起訴訟或投訴上訪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禁毒、綜治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建立社會麵吸毒人員風險分類評估管控工作檔案管理製度,該建檔而未建檔或檔案信息資料造假、遺失,以及信息資料存在問題引起處置不當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工作實際,製定實施細則和考評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監管場所”,是指公安監管場所和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及服刑場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吸毒人員嚴重肇事肇禍案(事)件”,是指被國家禁毒辦納入禁毒工作-度考評予以扣分的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事)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