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來源:教育體育局   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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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13〕110號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

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製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規定,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助學金政策順利實施,关键词2製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6-3 

附件: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製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製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製學曆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盤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區、滇西邊境山區、大興安嶺南麓山區、燕山—太行山區、呂梁山區、大別山區、羅霄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及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1500元。以後-度,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並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級學生在新學-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各地製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並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係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係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的公示。

  第六條 中央財政於每-9-30前按照財政部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係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係統核定的受助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度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助學金預算後,應盡快分解下達,確保下一-度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按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中央財政於每-10-重新核定當-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按時撥付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櫃台激活資助卡後方可使用。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製,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製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度建檔備查。

  第九條 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麵做出明確規定,督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辦學,規範收費。

  第十條 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依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7-1起施行。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和《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07〕85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 

 附1: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學校名稱:

 

學生

姓名

 

性別

 

出生

--

 

民族

 

專業

□涉農   □非涉農

-級

班級

 

入學

時間

 

家庭成員情況

  

-齡

與本人

關係

工作或學習單位

 

 

 

 

 

 

 

 

 

 

 

 

 

 

 

 

 

 

 

 

家庭經濟狀況

戶籍所在地

□農村

□縣鎮

□縣城

□城市

主要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郵編

聯係電話

 

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

-收入

 

人均

-收入

 

申請助學金的主要理由

 

 

 

 

                 申請人簽名:       家長簽名:   

           -  -  

班級審核意見

 

 

 

 

              班主任:    簽字             

            -  -  

學校審核意見

 

 

 負責人:   公章                

-  -  

同級資助部門公示結果

   負責人:   公章                

-  -  

 

 

 

 

 

 

 

 

 

 

 

 

 

 


 

附⒉: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  

  ◆享受國家助學金政策的學校

  享受國家助學金政策的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製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製學曆教育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涉農專業範圍,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修訂)》(教職成〔2010〕4號)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涉農專業範圍為: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六盤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區、滇西邊境山區、大興安嶺南麓山區、燕山—太行山區、呂梁山區、大別山區、羅霄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及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範圍。

  ◆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於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每生每-1500元。

  ◆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與發放程序

  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發放。具體流程如下:

①學生應在入學前辦理好身份證。

②學生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在新學-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交,並遞交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③學校受理學生申請並組織初審;

④有關部門審批,並將擬資助學生名單在學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的公示;

⑤學校或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由有關部門將助學金直接發放到資助卡中,學生憑本人身份證、學生證至相關銀行激活資助卡,方可取款。發卡銀行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