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5-03-25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的通知
來源:縣煙草局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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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煙草專賣局:

  現將《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

  2025年3月26日

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營造公平、公正、公開政務服務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完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嶽陽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嶽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煙草專賣局。

  第三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是指當區域單元內的零售點數量達到規劃數量時,該區域單元內不再核發新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遵循“退一進一”原則,根據申請輪候的先後順序通知申請辦證。

  當有新辦許可證意願的經營者其經營地址所在區域單元內零售點數量達到規劃數量時,在不違反《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禁止性或限製性條款的基礎上,工作人員應告知該經營者該區域單元內暫不設置新的零售點,並主動詢問該經營者是否願意進行排隊輪候。

  飽和區內(即已有許可證數量達到或超過規劃數量的區域單元)有新辦許可證意願的經營者願意進行排隊輪候的,由工作人員指導其簽署《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確認書》(附件1)並留存備查,同時引導其通過自助辦證服務前置平台進行輪候申請。係統審核信息通過後,將按區域單元單獨列隊,係統按輪候申請時間先後順序確定輪候號碼,並通過短信告知該經營者相關信息。

  第二章  實施機關

  第四條 由嶽陽市煙草專賣局與嶽陽市政務服務中心合作搭建“智慧煙草伴你行”自助辦證服務前置平台,湖南煙草行政許可決策輔助係統提供後台支持,嶽陽市各級煙草專賣局具體執行落實。

  第五條 飽和區內有新辦許可證意願的經營者申請排隊輪候的,由該申請人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負責接收、審查。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六條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公開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排隊輪候情況、區域單元內準入及退出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為該製度提供谘詢和投訴舉報渠道,並及時處理。

  第四章  輪候規則

  第八條 符合《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第十條辦證放寬情形的,無需參與排隊輪候。

  第九條 填寫輪候申請信息時,除係統故障、生僻字無法錄入等情形以外,申請人登記的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應與實際經營情況相一致。

  申請人以下信息需要變更的,應當在輪候到號前向發證機關提交《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登記信息變更申請書》(附件2),工作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留存證明材料,並及時在係統後台更新:

  (一)企業名稱或個體工商戶名稱;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經營者主體信息(僅限於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

  (四)經營者姓名;

  (五)經營地址名稱;

  (六)申請人聯係方式;

  (七)經營類型(僅限於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互相轉換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需為同一自然人)

  第十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在同一經營地址進行重複申請的,以第一次排隊輪候次序為準。

  第十一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改變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主體(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的除外)、轉讓輪候資格的,視為輪候資格作廢,需重新進行排隊輪候。

  第十二條 申請人放棄排隊輪候的,應主動向發證機關提出取消排隊輪候申請,其輪候資格作廢。

  第五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人輪候到號的,發證機關應采用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辦證。

  申請人輪候到號後,工作人員應及時與申請人聯係,確認其辦證意願及材料是否需要更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法定程序進行辦理。申請人自輪候到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答複或無法與申請人聯係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輪候資格作廢。

  第十四條 申請人輪候資格作廢的,工作人員應填寫《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作廢確認書》(附件3)並直接送達或電子送達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證明材料的留存備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輪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輪候管理工作督查機製,防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不具備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申請人在排隊輪候期間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被處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退出當前排隊輪候隊列。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辦理排隊輪候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違反辦理規定,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接收和辦理排隊輪候一律以湖南煙草行政許可決策輔助係統上的申請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製度中的“內”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確認書

  2.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登記信息變更申請書

  3.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作廢確認書

  附件1

  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確認書

  本人已知悉《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相關內容,並已閱讀並理解以下告知事項,如在輪候過程中信息發生變化或計劃放棄輪候,將及時告知所屬轄區煙草專賣局:

  1.申請人提出排隊輪候申請的,需要前往“嶽辦嶽好”或“湘易辦”煙草自助辦證服務前置平台進行信息填寫,成功提交才視為申請成功。

  2.申請成功不等於進入輪候。係統與工作人員將分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通過的,係統會將其納入輪候隊列並告知申請人申請編號、當前輪候次序等情況。

  3.輪候成功不等於具備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輪候期間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將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4.申請人輪候期間,可通過自助辦證服務前置平台查詢了解當前排隊情況。

  5.排隊時長受實際情況變化限製,無法預測具體等待時間。申請人如需放棄排隊輪候資格,按自願原則簽署相關文書確認放棄輪候。

  6.申請人需更改《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製度》第九條規定的相關信息的,應當在輪候到號前向發證機關申請作出相應修改。

  7.申請人在輪候期間改變實際經營地址、經營主體(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的除外)、轉讓輪候資格的,需重新進行排隊輪候。

  8.申請人自接到煙草局輪候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答複或無法與之聯係上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輪候號碼作廢。

  9.申請人輪候資格作廢的,工作人員將以直接送達或電子送達的方式將《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作廢確認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姓名:                                    排隊輪候所在區域(網格):

  申請人身份證號碼:

  經營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係電話:

  申請人(簽名):                               核實確認人(簽名、執法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發證機關留檔)

  附件2

  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登記信息變更申請書

  XXX煙草專賣局:

  本人於XXXX年XX月XX日向貴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排隊輪候,申請排隊輪候的經營場所位於XXXX網格單元。

  申請變更登記信息如下:

事項

登記信息

變更信息

企業名稱或個體工商戶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主體(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家庭成員之間變更)

 

 

經營者姓名

 

 

經營地址名稱

 

 

申請人聯係方式

 

 

經營類型(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互相轉換且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需為同一自然人)

 

 

  申請人簽名(簽名):      

  身份證號:                 

  申請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嶽陽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辦理排隊輪候作廢確認書

  一、申請人信息

  申請人:

  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

  排隊輪候所在區域(網格):

  申請編號:

  二、情形:

  c申請人自願提出取消排隊輪候的

  c申請人自接到煙草局輪候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答複或無法與之聯係上的

  c其他情形:

  備注:相關材料請附後。情形2不需要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簽名):                                    核實確認人(簽名、執法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發證機關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