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來源:縣煙草局   2023-10-13
瀏覽量:1 | | | |

 各縣(市)煙草專賣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煙草製品零售點,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構建開放公平、規範有序的煙草市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印發給你們,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市煙草專賣局 2021年5月25日發布的《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嶽煙法〔2021〕2號)同時廢止。

  (主動公開)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

  2023年9月26日

  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煙草製品零售點,規範煙草製品流通秩序,構建開放公平、規範有序的煙草市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7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嶽陽市行政轄區內煙草製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製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數量、區域麵積、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交通狀況等因素,將嶽陽市行政轄區劃分為若幹穩定性高、相對獨立的區域單元,對區域單元內的零售點進行的規劃布局。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規、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公開、特殊區域特別情形禁設的原則。

  第五條 嶽陽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對零售點合理布局進行動態管理和評估,根據社會、經濟形勢和評估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零售點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並向社會公眾發布,不再另行召開聽證會。

  第二章 合理布局

  第六條 設置零售點應當符合以下合理布局條件:

  (一)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區域單元內的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該區域單元內的規劃數量。

  (二)間距標準。

  新設零售點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少於50米。

  (三)特殊區域內設置標準。

  1.綜合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工業園區、新興產業區域、文化旅遊經濟區域等門店總數不足50個的隻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零售點容量上限為5個,且間距不少於50米;

  2.住宅小區零售點按入住戶數量設置,入住戶500戶以下的隻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

  3.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區域內部零售點數量不超過3個且間距不少於20米。

  第七條 設置零售點屬於下列情形,且不存在本規定禁止設立情形的,除第五項受間距標準的限製外,其餘可不受區域單元規劃數量標準和間距標準的限製:

  (一)經營場所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二)非家庭經營的持證零售戶,在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3個月內,在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被原發證機關依法注銷的前提下,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僅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包括由於客觀情形變化導致經營場所位於幼兒園、中小學校周圍限製區域內),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在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建設規模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員在100人以上,以滿足施工人員消費需求為目的,可設置 1個零售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在工程竣工期限內且不超過五年;

  (五)屬於《湖南省商務廳等13部門關於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中規模較大、經營場所麵積50平方米以上、在嶽陽市轄區內連鎖門店50家以上的品牌連鎖便利店,且與已設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少於50米;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下列經營場所,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臨時建築;

  (二)經營場所為與住所不相獨立的陽台、窗口、地下室、儲藏(雜物)室、車庫等;

  (三)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如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化學類、農藥化肥類、煙花鞭炮類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蝕揮發或產生粉塵、異味而造成煙草製品汙染並對人體或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潛在威脅的場所;

  (四)經營場所為違法建築或待拆遷建築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場所。

  第九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及幼兒園、中小學校進出通道口周圍60米以內;

  (二)黨政機關工作場所內部;

  (三)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區域。

  第十條 零售點數量超過規劃數量的區域單元,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零售點數量達到規劃數量的區域單元,按“退一進一”的方式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因合理布局規劃限製無法都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據受理在先原則,根據受理先後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四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軍烈屬、低保戶等特殊群體,首次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出具殘疾證、烈屬證、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在數量、間距方麵給予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要求,但不受本規定第六條的約束。在本規定實施後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到距離最近的零售點進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離,以行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走的最短路線距離計算。

  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60米”,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離60米,以行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走的最短路線距離計算。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品牌連鎖便利店,是指統一形象標識、

  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的,以經營食品和日用品為主的小型零售店。

  本規定所稱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製、寄宿製、半日製幼兒園及小學附近的學前班、幼兒班;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退一進一”,是指總量控製的區域單元,原持證人因自身因素或法定原因已不再從事或不得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區域單元內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申請人可申請取得煙草製品零售資格。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於”“內”等均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嶽陽市行政轄區內各縣(市)煙草專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嶽陽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嶽陽市煙草專賣局 2021年5月28日發布的《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嶽煙法〔20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