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煙草局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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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

(嶽政辦發[2010]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嶽有關單位:

《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十-二十九

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1號)、《湖南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專〔2010〕234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堅持“依法規劃、便民利民,控製總量、優化結構,動態管理、規範市場”的原則,逐步達到“基本滿足社會需要、零售戶規範經營、市場秩序良好”的目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零售點,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同時,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五條 一般區域間距標準

申請設立零售點的經營場所與最近零售點的間距應達到下列要求:城區街道120米以上;鄉鎮街道(包括集鎮街道)100米以上;繁華商業區80米以上。

第六條 特定區域內設置標準

(一)城市住宅區、城市化的農村住宅區,居民戶數在300戶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300戶為基數,每增加3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按房屋實際入住數計算),其零售點間距在80米以上。

(二)工業園區每100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足10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部隊大院(營地)、高等院校每3000人可設1個零售點(高等院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設置零售點),不足30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看守所、監獄、拘留所、勞教所等特殊場所參照此標準設置。

(三)車站候車廳、碼頭候船廳內部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四)綜合性集貿市場、農副產品集貿市場門店數量在200個以下的,設置不超過5個零售點;門店數量在200個以上的,設置不超過10個零售點。各零售點間距須在80米以上,且不得專營煙草製品。

(五)自然村居民戶數在150戶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150戶為基數,每增加15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麵積過大、居民居住過於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據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原則合理設置零售點。自然村境內的國道、省道和縣、鄉鎮公路兩側(城區、集鎮段除外) 零售點設置,納入所在自然村零售點布局範圍。

上述設置標準非必設標準。

第七條 “一點一證”特殊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一點一證且不受本辦法合理布局限製,但其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須具備煙草製品經營陳列櫃(吧台)。

(一)三星級以上酒店(賓館、飯店),或營業麵積(不含倉庫,下同)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飯店、賓館、酒店、茶樓。

(二)營業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百貨公司,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及其分店。

第八條 禁設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零售點。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後不得予以延續:

1、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2、專門經營建築裝潢、五金交電、藥品及醫療器械、文化用品、郵電通訊、報刊書籍、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遊藝網吧、彩票銷售、洗滌、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美容美發、足浴等與食雜、飲食無關業務的經營場所或專業性市場。

3、無固定經營場所(包括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臨時建築物等),或經營場所與經營者住所不相獨立(包括以居民樓陽台、窗口、地下室、儲藏室等作為經營場所)。

4、中小學校、幼兒園、少-或兒童活動中心(站、點)內部及距離其門口中央50米半徑範圍內。

5、利用自動售貨機(櫃)、信息網絡銷售商品。

6、網吧、舞廳等人群集中、相對封閉的場所。

7、道路兩側占道經營的。

8、危險建築物100米半徑範圍內。

9、以違章建築或待拆遷建築作為場所。

10、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以上兩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形式經營的。

11、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頒發許可證的情形,以及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許可證、設置零售點:

1、被取消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資格不滿3-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1-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3-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並且1-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內申請許可證的。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九條 零售點布局數量規劃標準

(一)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全市地域麵積、經濟發展水平、煙草製品消費能力、地理交通條件、人口狀況等綜合因素,每-度測算、調整全市零售點規劃數,通過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本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

(二)縣、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必要時,可以參照以上規劃數情況,以鄉鎮、街道為最小單位,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測算、調整各鄉鎮、街道所轄區域零售點規劃數,通過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本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

(三)本市各行政區域零售點布局總數應控製在向社會公布的該區域零售點規劃數之內。

第三章 辦證程序

第十條 申領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非個體經濟性質的經營者不低於20萬元,城鎮個體經營者不低於5萬元,鄉村個體經營者不低於3萬元。具有本市正式戶口的殘疾人、軍烈屬、低保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且生活較為困難的,可不作資金數額要求。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有確切的地址,具備相應的煙草製品存儲條件,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營場所是租賃的,須有租賃合同並附房屋產權所有人的產權證明,且租賃期在1-以上。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停業申請、恢複營業申請、歇業申請、補辦申請等。其中,新辦申請、變更申請、延續申請為許可類事項的申請;其他申請類型為管理類事項的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新辦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新辦申請表。

(二)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經營場所係申請人本人所有,須提供產權證明書;暫未辦理房產證的,須提供當地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臨時權屬證明。經營場所係租賃的,須出具1-以上租期的租賃合同並附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房產證明。

(三)資金證明材料。非個體經濟性質的經營者應當出具會計事務所核準的驗資報告,連鎖企業開設的連鎖分店提供連鎖企業總部的驗資報告;個體經營者(含合夥經營、家庭經營、個人經營)應當出具銀行存折。

(四)身份證明材料。個體經營者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企業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外地在嶽人員應當提供身份證及暫住證明。

(五)符合本辦法零售點布局的證明材料。

申請條件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申請人須持有所屬村(居)委會出具的人口或戶數證明及市場主管部門出具的門店總數證明。零售點間距、營業麵積等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執法人員現場勘察資料為準。

(六)審批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51號令)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國煙專〔2007〕549號)等要求,備齊所需資料,到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類型核實審批。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證,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一)當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未達到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規劃數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做出許可決定。

當2個或2個以上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時,根據下列情形按照第1項到第7項的先後順序受理:

1、具有本市正式戶口且持有效證件的殘疾人、軍烈屬、低保戶和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且生活較為困難者。但每戶僅限辦一個許可證,並且實際經營者必須為申請人本人。

2、自然村、新建街道、商業區、居民小區等尚無零售點的。

3、煙草製品配送車輛能夠直接送貨到店。

4、煙草製品進貨款能夠實行網上代扣。

5、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大中型商業企業。

6、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的商業企業。

7、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它應當依法許可的。

(二)當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規劃數時,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暫停辦證,並及時將暫停辦理許可證的具體區域名稱、時間等,通過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本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在暫停辦證區域零售點數量不新增的情況下,遇有持證戶自動退出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或許可證被依法收回、撤銷、注銷等情形,按照“先出後進、退一進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審批發證。

(三)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時,因曆史原因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已經超過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規劃數時,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對該區域辦證,並通過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本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當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達到或少於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規劃數時,按照“先出後進、退一進一”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最長不得超過5-。

第十七條 許可證審批屬於前置許可。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須在其取得營業資格,即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須含煙草製品零售業務)之後,方可準予煙草批發企業向其供貨。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轄區內取得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麵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麵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

(三)許可證變更、注銷、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四)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持證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持證人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並在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製品。

除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或者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二十五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製品零售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業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1-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證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並收回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許可證:

(一)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

(五)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收回的。

(六)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資格的。

(七)持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許可證持證人停止經營業務1-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許可證。

第三十條 許可證持證人在領取許可證後滿6個-未開展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其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持有許可證的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二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許可證持證人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拒絕變更登記的,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並收回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因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三十五條 同一經營地址隻能申請辦理一個許可證。一點多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點一證”的原則對多餘證件予以收回。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規定-限內不得申請許可證:

(一)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在3-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三)未領取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並且1-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的,當事人在3-內不得申請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使用塗改、偽造、變造的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第四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許可證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本辦法所稱煙草製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營煙草製品,是指以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為唯一經營範圍。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內容相關解釋

第5項中所稱地方政府招商引資的大中型商業企業,指與地方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大中型企業。

第6項中所稱對地方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商業企業,指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台地區投資企業等。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間距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煙草製品零售點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之間,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最短距離按照消費者常生活習慣的合理通行路線測量。需進行間距測量時,申請人和煙草專賣管理人員應當共同在場確認。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關於“繁華商業區”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概念,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經濟、地理等情況界定,並通過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本機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施行。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市煙草製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嶽政辦發〔2008〕1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各級發布的有關零售點布局規定,製定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起停止執行。

主題詞:商業 煙草 布局△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嶽陽軍分區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10-29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