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範項目評審標準
來源:縣財政局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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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PPP示範項目評審標準

PPP示範項目評審包括定性評審和定量評審兩部分,通過定性評審的項目方可進入定量評審。

一、定性評審標準

項目定性評審主要審查項目的合規性,具體包括主體合規、客體合規、程序合規三部分內容:

(一)PPP相關參與主體是否合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1. 【政府方】國有企業或融資平台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

2. 【社會資本方】未按國辦發〔2015〕42號文要求剝離政府性債務、並承諾不再承擔融資平台職能的本地融資平台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

(二)項目的適用領域、運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1. 【適用領域】不屬於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領域的;

2. 【運作方式】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

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設期在內)低於10-的;

4. 【變相融資】采用固定回報、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

(三)項目實施程序是否合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1. 【規劃立項】項目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新建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項等項目前期工作的;存量項目未出具相關資產評估報告的。

2. 【兩個論證】未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

3. 【政府采購】進入采購階段或執行階段的項目,未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擇社會資本合作方的。

二、定量評審標準

定量評審指標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項目材料規範性。項目是否經過各級部門認真審核把關,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是否符合規定要求(10%)。

(二)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內容是否完整,交易邊界、產出範圍及績效標準是否清晰,風險識別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機製能否實現激勵相容,運作方式及采購方式選擇是否合理合規,合同體係、監管架構是否健全等(25%)。

(三)項目物有所值評價。是否按要求開展並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定性評價的方法和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同時開展物有所值定量評價,定量評價的方法和過程是否科學合理的(10%)。

(四)項目財政承受能力。是否按要求開展並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論證方法和過程是否科學(15%)。

(五)項目實施進度。項目方案論證、組織協調等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充分,立項、土地、環評等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所處階段及社會資本響應程度如何,是否具備在入選一-內落地的可能性(15%)。

(六)項目示範推廣價值。項目是否符合行業或地區發展方向和重點,是否具備較好的探索創新價值和推廣示範意義,是否為成效明顯地區。(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