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湘財建〔2011〕81號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市、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加強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與資金管理,关键词2製定了《湖南省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一-六-三十
附件:
湖南省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
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洞庭湖項目)與資金管理,根據《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湘發[2009]26號)、《湖南省土地整理複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建[2009]9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洞庭湖項目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支持湖南省實施洞庭湖區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的函》(國土資函[2010]301號)批複,在洞庭湖重大工程建設區域範圍內,納入總體建設任務和-度建設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 洞庭湖項目實行分工負責的管理製度。
(一)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製定項目計劃、設計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驗收等工作。
(二)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項目概預(結)算審查、資金預算下達、省級配套資金籌措、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三)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委托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工程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組織協調。
(四)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設計與預算成果初審、項目實施監管和項目初驗工作。
(五)項目所在地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加強項目實施的協調和監管。項目所在地土地開發整理機構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實行-度計劃管理。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準的總體方案,於每-6-份發布下一-度洞庭湖項目-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五條 項目所在地政府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現場踏勘,在充分征求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意見的基礎上,擬定申報項目。
第六條 項目擬定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財政局對本地區項目進行審核匯總,於每-8-底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根據上一-度項目實施效果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的配套資金到位情況,確認-度實施計劃,項目所在地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農業、交通、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按照有關要求編製項目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規劃經專家評審和論證後,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批準,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項目設計預算編審和下達
第八條 項目確定後,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設計和測繪單位進行項目測繪和設計。
設計單位應具備土地規劃乙級以上資質;測量單位應具備甲級測繪資質。具有較強專業特點的橋梁、渡槽、塘壩等單項工程,應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第九條 項目設計應以項目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為依據,工程布局應做到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結合、與農業結構調整相結合、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結合。
項目設計方案完成後,應在項目區進行公告,征求項目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條 項目預算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工程監理費、拆遷補償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鄉村協調費、不可預見費等九大類。
1.前期工作費,是指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工程施工費5%的比例編列。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勘測費、項目設計與預算編製費、項目招標費和重大工程規劃編製費、-度實施計劃編製費、權屬調查費、工程監理費等。
2.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項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和各項稅金。
3.設備費,是指購置符合項目規劃設計的項目配套設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4.拆遷補償費,是指納入項目設計預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拆遷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而發生的適當補償費用。
5.竣工驗收費,是指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工程施工費2%編列。包括:項目驗收費、項目評價費、項目決算的編製和審計費,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誌設定費等。
6.業主管理費,是指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之和的1.5%編列。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等。
7.鄉村協調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工作經費補助和與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村民誤工補助,按工程施工費的0.5%編列。
8.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和工資、物價水準等因素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和業主管理費等四項費用之和的2%編列。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地區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匯總,聯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組織相關專家,依據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對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技術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從專項資金投資評審機構庫中選取中介機構進行項目預算評審,並出具預算評審報告。其他有關具體事務工作可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依據項目技術審查意見和預算評審報告確定項目建設任務和投資預算,並編製-度實施計劃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複意見,分別下達建設任務書和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工程施工費及其他費用預算下達至項目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和國土資源局,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留省本級。項目的所有費用應按項目建設進度撥付。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文件和建設任務書下達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編製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實施方案,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實施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選定,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項目管理規定,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設備、材料采購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或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招標代理和政府采購代理甲級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具備相關行業監理甲級資質,並有承擔監理工作的人員力量。
項目工程監理招標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法組織。
項目工程招標由市(州)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會同同級財政局依法組織。
第十七條 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應加強項目實施調度,督促和稽查項目實施進度和質量情況,及時核實工程量和辦理變更簽證。同時負責對項目的設計、測繪、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施工的單位實行行業備案管理,並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考核,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
市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督促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和相關單位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及施工。
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加強項目現場管理,控製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及時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項目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湘國土資辦發[2006]29號)規定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應充分發揮鄉鎮政府、村民組織及村民的作用。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應做好項目實施相關協調工作,維護施工環境。應聘請項目所在地懂技術、有威望的群眾代表,參與項目工程施工監督。
第五章 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新增費和地方配套資金。地方配套資金不得低於當-項目預算的5%。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確保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程及配套工程同步實施,按時完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會計製度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按項目建立專帳、專款專用,並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預算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縣(市、區)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申請並附有關憑據,經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項目進度情況進行審核,並按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
第二十三條 竣工項目結餘資金和因不可抗力而終止的項目的清算剩餘資金按照《湖南省土地整理複墾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建[2009]95號)有關規定執行,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項目發生的超預算支出,一律不予補助。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自驗。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對項目配套工程進行驗收,並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麵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自驗完成後,市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應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業和水利等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村民代表,按照規定進行工程初驗。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項目初驗。
第二十六條 通過初驗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聯合提出申請,由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按規定進行工程驗收。通過工程驗收的項目,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決算審計。審計完成後,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建立巡查製度,實行項目管理考核。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項目管理責任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管理負責。
第二十八條 環洞庭湖基本農田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實行全程跟蹤審計,即對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決算階段進行跟蹤檢查;審計內容包括項目預算審核、標底審核、項目及資金管理製度執行和工程進度及資金撥付情況檢查、設計和預算變更審核、工程結算審核、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等。
中介機構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從專項資金投資評審機構庫中選取,接受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每-實行績效考核,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負責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監督、誠信考核、與項目縣市工作對接等事務。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對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的考核情況報告審核後撥付中介機構工作經費。
被委托中介機構在跟蹤管理的各個階段均應出具跟蹤管理報告;項目結束後,應出具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報告。報告應附有跟蹤管理記、工作底稿、審核證據和跟蹤複核資料等,報告編寫應符合一般審核報告的基本規範要求,並能滿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采取抽查等方式對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發現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受托資格,並建議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 項目所在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常監督管理。發生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項目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有關單位應主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對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我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起施行。此前關於環洞庭湖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