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設部令第112號)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縣城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嶽縣政辦發〔2014〕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結合相關標準規範及本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嶽陽縣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紀念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是指城市中滿足各類園林建設和植樹造林所需的苗木而進行生產功能的綠地。
(三)防護綠地是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城市綠化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及停車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是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野生動植物園、郊野濕地、垃圾填埋場恢複綠地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製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保護線,現狀綠線範圍內不得進行非綠化建設;規劃綠線是控製線,規劃綠線範圍內應按照規劃進行綠化建設或改造。
第四條 嶽陽縣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應以《嶽陽縣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嶽陽縣縣城綠地係統規劃2014-2030》、《嶽陽縣縣城綠線規劃2016-2030》等為依據,確定布局、位置及相關指標,劃定綠線並確定綠地的具體範圍,同時隨著規劃修編而修訂。
第五條 各類控製性詳細規劃中應當劃定不同類型綠地的綠線、確定綠線的具體坐標和綠地率等控製指標。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應當根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明確園林綠地規劃設計的原則、布局、建設目標等,並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線。
第六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並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管理。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標準進行開發建設;不得違反《嶽陽縣縣城綠線管理辦法》(嶽縣政辦發〔2014〕4號)的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確因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須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必須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遷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及實施情況,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公園綠地及生產綠地按《公園設計規範》(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範》(GB50420-2007)執行。
第十條 各類附屬綠地必須嚴格按照《嶽陽縣縣城總體規劃2010-2030》、《嶽陽縣縣城綠地係統規劃2014-2030》、《嶽陽縣縣城綠線規劃2016-2030》明確規定的綠地率及相關指標進行控製,並原則上不得低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中明確規定的綠地率等指標要求。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行道樹綠帶按1.5米寬度統計在綠帶中。
(二)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0%,城市重點區域如風景區周邊、河湖兩岸、新城地域綠地率不低於35%(以嶽陽縣縣城控製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指標為準)。附屬綠地按綠地垂直投影麵積計算,坡地不得按表麵積計算;建設用地內的遊泳池、籃球場、羽毛球場、網球場、門球場等運動場地,停車位,隱形消防通道及隱形消防回車坪不計入附屬綠地麵積;人工景觀水體麵積原則上不得大於全部附屬綠地麵積的10%;生態水體按實際麵積計算綠地麵積。
(三)國有劃撥土地、政府投資的公益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指標,以批準的規劃指標為準。
(四)建設用地內部道路的樹池式種植的行道樹綠帶按1.5米寬度統計在綠帶中,不屬行道樹的樹池式種植的樹木按樹池麵積計算綠地麵積,植草磚停車位及其縫隙內的少量綠化不計入附屬綠地麵積。
(五)綠地建設應堅持生態優先的原則,按照適地適樹、注重綠量和植物多樣性的要求,以植物造景為主,科學配置喬灌花草,且植物種植麵積不得低於綠地總麵積的70%,小於70%標準的應扣除相應的硬質地麵麵積計算附屬綠地麵積。
(六)根據相關規範中種植土層厚度的要求,地下或半地下不計容的建築頂部綠地具體按以下辦法折算成附屬綠地麵積:
(1)種植土層平均厚度大於或等於1.5米時,按實際綠地麵積的100%折算成附屬綠地麵積。
(2)種植土層平均厚度小於0.3米時,不予折算附屬綠地麵積。
(3)種植土層厚度為0.3 -1.5米時,根據實際綠地麵積按照有效係數(有效係數=種植土層厚度÷1.5)折算成附屬綠地麵積。
(七)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平方米/人。單塊集中(公共)綠地應符合以下要求:麵積大於400平方米,寬度大於8.0米,應布置一定的遊憩活動設施,集中綠地麵積占居住區總綠地麵積的20%以上。
第十一條 鼓勵6層或18米以下的城市新建建築實施屋頂綠化,並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實施。屋頂綠化建設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為鼓勵屋頂綠化建設,綠地率達不到要求的建設項目,如屋頂綠化土層厚度超過0.3米可按實施麵積的20%衝抵項目所差綠地麵積。
第十二條 土地以拍賣方式獲得的,按拍賣時的綠地率指標執行;拍賣時沒有明確綠地率指標的,按國家標準執行;工業用地的綠地率指標,按國土資源部的文件執行。城市建設項目在綠線審批時因特殊原因達不到綠地率指標,經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批準後實行異地綠化。經批準實施異地綠化的項目,由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按照《嶽陽縣縣城綠地係統規劃2014-2030》統一組織異地綠化。情況特殊的建設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可由建設單位在項目所屬區域組織實施異地綠化,由項目所在鄉鎮指定地點並監督實施。鼓勵業主單位在臨街虛征地範圍內不影響城市道路主要功能的前提下進行綠化建設,增加街道綠化景觀。對於臨街有虛征地的建設項目,如綠地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經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批準後,可在虛征地內自行組織異地綠化,按實施麵積的50%衝抵項目所差綠地麵積。原有的街道綠地應嚴格保護,不能納入衝抵麵積。
第十三條 經批準需要長期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均須實行異地綠化。
第十四條 由政府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如達不到綠地率指標的,由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異地綠化。
第十五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建設必須與項目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各類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由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負責質量監督並參與綜合驗收。各類園林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後必須到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各類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竣工後,經嶽陽縣風景園林綠化管理中心複核,對綠地率等指標低於綠線劃定時核定指標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無法達標的,經批準後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或按異地綠化建設程序實行異地綠化。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製訂、修訂,向社會發布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