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13001
嶽縣建發〔2014〕11號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印發《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
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股室: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已經局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住建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建局在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在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按下列原則執行:
(一)高位法優先適用;
(二)特別法優先適用;
(三)新法優先適用。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改正違法行為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實施《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後)。
第八條 行政執法辦案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九條 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嚴肅性,任何人無權隨意減免行政處罰的數額。當事人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形的,可酌情降低罰款金額,降低幅度小於20%的由局法製股決定,降低幅度小於50%或處罰金額小於5000元的由局法製股認定後,報局建設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批確定;降低幅度大於50%的,由局法製股報局黨委會集體審批確定。所有降低處罰數額的案件,必須先由當事人提出合理的書麵申請,承辦部門填報《建設違法案件處罰金額減免審批表》,經相關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執行。
第十條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確保當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聽證權和行政救濟權等,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終結時,必須先填報《建設違法案件結案登記表》,並將罰款收據複印件附後,經分管法製工作的領導簽字後,方可結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起施行,並將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情況納入各單位-終目標管理考評內容。